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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新解释 或改变中国人传统购房观念

  编辑:海南房产网   发布日期:2016-09-10 00:00:00  有效期:发布当天    阅读 703 次

阅读声明:文章内关于户型面积的表述,除了特别标明为套内面积的内容外,所涉及户型面积均为建筑面积。

    丈母娘忙着给她女儿购房

    婚姻法新解释或改变传统购房观念

  离婚大战中,抢得较凶的除了孩子还有房子,时下房产作为家庭中的一笔资产,往往成为离婚纠纷的焦点。较近,一则较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引发了社会大众的广泛讨论,谈论较多的还是关于房产分割的问题,不少人甚至觉得,婚姻法的新解释会直接改变传统的购房观。

  “以前觉得婚房都是男方负担,女方结了婚可以白‘蹭’半套,如果按照婚姻法的新解释,这种便宜就占不了喽。”许多人这么感叹是针对《征求意见稿》中关于“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购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头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头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购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与,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等条款作出的。

  也就是说,不管婚前婚后,购房子时这房子登记在谁名下,就属于个人财产,至于涉及还贷的部分,离婚时再根据情况进行补偿,但至少购房的一方能自始至终拥有房子。不论严谨与否,网友们作出了这样的评断。

  据了解,虽然只是意见稿,但已经令许多丈母娘坐不住了,纷纷动起了给女儿购房的念头。“如果将来按照这一《征求意见稿》执行,不管女儿结没结婚,我肯定会给她购房子,至少头付也要我们来付,这样女儿能拥有这房子的产权,而且房子会增值,一定不吃亏。”有人甚至认为,现在是丈母娘逼着女婿购房,将来就可能是丈母娘忙着给自己女儿购房了。

  父母可以放心大胆给已婚子女购房夫妻双方还贷部分仍属共同财产

    婚姻法新解释或引发购房新观念

  较近,较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在网上被转发得沸沸扬扬,网友们对于这个意见稿议论纷纷,大家较为关注的莫过于对房产部分的分割认定,甚至出现了“男人一片叫好,女人一片抓狂”的结论。这一新解释究竟是好还是坏?本报咨询了一些 律师,对比目前婚姻法的实行情况,作了分析。

    婚前一方贷款购房拟认定为个人财产

    婚后按揭部分仍属共同财产

  《征求意见稿》中第十一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购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头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头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应考虑离婚时不动产的市场价格及共同还贷款项所占全部款项的比例等因素,由不动产权利人对另一方进行合理补偿。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的张林利律师说,《征求意见稿》这条明确了婚前以一方个人名义购购,婚后共同使用的房子是个人财产。而现行的婚姻法只提到了“婚前所购的房产归个人所有,婚后所购的房产不管是不是个人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比之下,《征求意见稿》明确了这一类情况的房产归属,细化了现行的婚姻法。

  另外,《征求意见稿》这条中还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应考虑离婚时不动产的市场价格及共同还贷款项所占全部款项的比例等因素,由不动产权利人对另一方进行合理补偿。”对此,张林利说,现行婚姻法中,离婚分割房产没有提到过“房产增值部分”。这一新概念的提出也是根据现实情况,对婚姻法进行了补充。根据现行的婚姻法,目前法院普遍的处理方式是:一方婚前购房,并支付头付,婚后房贷部分视作共同财产。离婚时房产分割是不考虑房产增值部分,头付部分仍归一方所有,如果夫妻双方都无过错,房贷部分双方对半分割。

  《征求意见稿》中提到的婚前一方贷款购房,离婚拟归个人的条款,激起多数女士的不满。现在购“婚房”较普遍的购购方式是:男方支付房子的头付款,女方出资装修或者支付购车款,结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偿还房产按揭。若按《征求意见稿》中所表述,房子就视作男方个人财产了,有一些人认为,此条款对未出头付但共同还贷的另一方不太公平。准备购房结婚的张小姐觉得,如果这个法律实行了,女人就真悲剧了。她说,男方婚前贷款购房,只登记自己的名字,婚后独立还贷。妻子的收入负责家里生活开支,实际上夫妻双方对供房都有贡献,但一旦离婚,房子仍属于男方。“如果我的收入只负责家庭开支,那怎么证明我对这套房子还贷也做过贡献?如果离婚,男方完全有可能说贷款都是他还的,跟我没有什么关系,房子的财产我一分都分不到。所以以后房子还贷,我跟老公‘AA’制,每人都支付一半贷款,到时候房子按揭部分还能对半分。”张小姐愤愤地说,婚后夫妻双方都对这套供房有所贡献,如果离婚时认定房子归头付房贷者所有,并不合理。

  对此,张林利律师表示,这个说法是不正确的。现行婚姻法规定,双方结婚后所有收入都是共同财产。由此得知,房贷部分视作夫妻双方共同承担,也是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征求意见稿》只明确了房产归属,虽然没有提出房贷部分的财产归属,但也是应该遵循“双方结婚后所有收入都是共同财产”这样的原则,即不管一方是否直接参与还贷,房贷部分都视作夫妻共同财产。另外,《征求意见稿》中提到了对“房产增值部分”进行分割,这是保护了离婚后无房人的权益。因为现行的离婚房产分割方式是,对房贷部分对半分割,没有将增值因素考虑进去。

    婚后父母出资购房可视作一方个人财产

    父母可以放心大胆给已婚子女购房了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中第八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购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与,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购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可以认定该不动产为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有证据证明与一方的除外。

  “那就是说,即便是婚后父母出钱给自己子女购的房子也可能不算是婚后夫妻共同财产了?”看到新婚姻法,不少人立刻反应过来这当中的“潜台词”。父母们拍手称好,“无房户”们却多了一丝忧虑:“今后通过结婚‘蹭’半套房子难度增大了,同时另一方转移财产可能更方便了。”

  丈母娘张阿姨就是典型的赞成派。张阿姨的女儿今年刚刚结婚,为了不让女儿婚后“吃亏”,张阿姨特地在女儿登记结婚前把自己名下的房子过户给女儿,为的就是不让这房子成为“婚后共同财产”。“作为父母我们是希望小两口可以一直走到老,可是现在年轻人离婚的概率太高了,女方更要有自我保护意识,所以我想给女儿留套房子傍身。可是按照现在的婚姻法,婚后与或者购房,都要写明是给谁的,如果我们写只给女儿又怕伤了他们夫妻感情。新婚姻法把这个尴尬化解了,反正我们购了房登记在女儿名下就默认是她的财产了。”

  对于张阿姨的看法,杭州六合律师事务所的张林利律师从法律角度给出了解释。她告诉记者,《征求意见稿》是针对近年来社会上出现的一些新的热点问题加以解释,根据目前的婚姻法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购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如果不进行特定的与声明,就会被视作是与夫妻双方的;而《征求意见稿》把购房后的与声明环节省略了,直接就认定是与一方的,除非产权登记在夫妻两人名下。

  “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征求意见稿》是保护了出资方的利益,更符合目前社会的实际情况。”建纬律师事务所的王钦律师换了角度解释,“现在的父母给婚后的子女购房总是碍于面子的问题不做与声明,这就变成与夫妻双方的了,万一子女夫妇俩离异,这个房子产权就要分割,对父母方而言如同损失了一半财产一样。所以《征求意见稿》的全新解释会让出钱购房的父母更为安心。”

  此外,关于有些人担心的婚内财产转移问题,张林利律师也承认会有类似的漏洞存在。她认为,按照目前的婚姻法,婚后如果夫妻一方购了房产,肯定是被视作婚后共同财产的;如果有人想利用新的司法解释,把自己的钱转给父母,再让父母给自己购房,将资产变相成为个人财产,这也是一种方法。但事实上,作为一对感情破裂到如此地步的夫妻,要转移财产又何止这一个渠道?

    第三人善意购购

    一方私自卖房配偶不能追回

  《征求意见稿》第十二条规定:登记于一方名下的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将该房屋出售,第三人善意购购、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该房屋属于家庭共同生活居住需要的除外。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的,离婚时另一方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张林利律师表示,本条款的立法目的主要是基于民法原理保护市场交易过程中善意第三人的原则。因为作为购房者很难审查没有登记在房产证上的隐性所有权人,如果单方面因为隐性所有权人主张权利,那么对第三方来说就有失公平。

  同时,由于该条款中又规定,属于家庭共同生活居住需要的房屋除外,又体现了对另一方基本人权的保障。当然,夫妻一方偷偷变卖房子,另一方有追讨的权利。目前,许多城市的房产管理部门都会要求,已到婚龄的产权人将房子过户时,需提供婚姻关系证明,以避免夫妻一方私自出售共同房产的情况出现。

  之所以会设立这一新条款,事实上也跟近几年来房价大幅上涨背景下出现的很多纠纷有关。按照目前的婚姻法,如果夫妻一方把房子偷偷卖了,另一方可以要求追回。但按照新条款,只要第三人是善意购购且支付了合理对价,那么该房屋交易就是成立的。这两年来,有一类纠纷十分常见:卖房的时候事实上夫妻双方都是同意的,但签约时只有一方签字,过一段时间房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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