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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房屋租赁办法出台 租期内禁随意涨租金

  编辑:海南房产网   发布日期:2016-09-10 00:00:00  有效期:发布当天    阅读 441 次

阅读声明:文章内关于户型面积的表述,除了特别标明为套内面积的内容外,所涉及户型面积均为建筑面积。
住房城乡建设部出台《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针对房屋租赁市场上“房主擅自涨租金”等突出问题,住房城乡建设部新近出台的《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明确,从明年2月1日起,房屋租赁合同期内,出租人不得单方随意提高租金。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房屋租赁期间出租人出售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售前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购权。据介绍,《办法》将于明年2月1日起施行,1995年发布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措施细则   租赁合同应约定被征收拆迁时处理办法   《办法》明确,房屋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供当事人选用,但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双方约定,一般应当包括租金、押金数额、支付方式、租赁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期限、维修责任、物业费等相关费用的缴纳以及争议解决办法和违约责任等10个方面的内容。   除此之外,房屋租赁当事人还应当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房屋被征收或者拆迁时的处理办法。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30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同时要求主管部门定期分区域公布不同类型房屋的市场租金水平等信息,建立完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信息系统。   租期内出租人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   《办法》明确,房屋租赁合同期内,出租人不得单方面随意提高租金水平。而据了解,这是头次明确出租人不得单方面随意提高租金。 租期内出售承租人有优先购购权   《办法》明确,房屋租赁期间内,因与、析产、继承或者购卖转让房屋的,原房屋租赁合同继续有效。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房屋租赁期间出租人出售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售前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购权。   未及时修复损坏房屋应按约减少租金   《办法》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房屋的维修义务并确保房屋和室内设施安全。未及时修复损坏的房屋,影响承租人正常使用的,应当按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减少租金。同时,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租赁用途和使用要求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动房屋承重结构和拆改室内设施,不得损害其他业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承租人因使用不当等原因造成承租房屋和设施损坏的,承租人应当负责修复或者承担赔偿责任。   声音   政策执行到位的话相信不少人会转向租房   “为什么很多人宁愿做‘房奴’也不愿意租房?就是因为房主总是随便涨租金或是单方终止合同。”租房人张先生表示,“这次住建部明确强调和保护租房人权益,如果执行到位的话,我相信不少人会转向租房住。”昨天中原地产、链家等中介公司负责人表示,该《办法》实际上也是本轮房地产调控的措施之一,即鼓励租房需求。 住房城乡建设部出台《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针对房屋租赁市场上“房主擅自涨租金”等突出问题,住房城乡建设部新近出台的《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明确,从明年2月1日起,房屋租赁合同期内,出租人不得单方随意提高租金。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房屋租赁期间出租人出售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售前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购权。据介绍,《办法》将于明年2月1日起施行,1995年发布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措施细则   租赁合同应约定被征收拆迁时处理办法   《办法》明确,房屋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供当事人选用,但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双方约定,一般应当包括租金、押金数额、支付方式、租赁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期限、维修责任、物业费等相关费用的缴纳以及争议解决办法和违约责任等10个方面的内容。   除此之外,房屋租赁当事人还应当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房屋被征收或者拆迁时的处理办法。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30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同时要求主管部门定期分区域公布不同类型房屋的市场租金水平等信息,建立完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信息系统。   租期内出租人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   《办法》明确,房屋租赁合同期内,出租人不得单方面随意提高租金水平。而据了解,这是头次明确出租人不得单方面随意提高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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