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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拆迁条例”向地方利益妥协

  编辑:海南房产网   发布日期:2016-09-10 00:00:00  有效期:发布当天    阅读 526 次

阅读声明:文章内关于户型面积的表述,除了特别标明为套内面积的内容外,所涉及户型面积均为建筑面积。
“感觉稿还不如稿呢。”昨天,宪法学专家、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张千帆对早报记者说,对比《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次与次征求意见稿(以下分别简称稿、稿)后发现,国家干预主义的思想主导了稿的修改,更多地体现了地方政府的利益,是一种妥协,其中问题是对“公共利益”界定得“过于宽泛”。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何兵教授则认为,由法院决定强制拆迁,司法裁决的公信力和独立性仍有待观察。   “公共利益”扩大化倾向   经济学家马光远博士称,稿的有些修改进步明显,如:废除了行政强制拆迁制度,政府要强制拆迁居民的房屋,只能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搬迁,行政强拆从此成了历史;拆迁的补偿标准更加明确,不仅要补偿房屋的价值,还要补偿搬迁等费用,以及因停产停业而造成的损失。   但他认为:“因为拆迁条例立法涉及的利益很大,博弈非常复杂,稿的一些修改退步也很大,特别是在公共利益的认定方面,出现了明显的‘公共利益’扩大化的倾向。”譬如,稿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对居民的房屋进行征用”。这个界定,会引发很大的歧义。将国家安全作为公共利益的限定词没有任何异议,但将“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作为公共利益的表现,反而使得“公共利益”的边界人为模糊,可能导致误读。   张千帆也认为,按照目前的条文的表述,地方政府对于想拆迁的地方,很容易找出符合“公共利益”的若干理由。他表示,实际上,拆迁的绝大部分都可以放手让开发商与被拆迁居民之间谈判,政府没必要插手。但现在的情形是,许多项目仍授权地方政府来直接参与。   张千帆说,从国务院法制办作出的相关说明,如“当前,我国正处在工业化、城镇化的重要时期,……稳步推进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以及整个文稿可看出,稿比较明显地体现了“国家主义思想”,即由国家来主导改造整个城市,而这是稿里没有提到的,也是的症结所在。 “90%”不应删可调比例   在稿中,有关“危旧房改造”一块,规定了此种拆迁需“90%及以上的被拆迁户的同意”——这也被称为“90%的条款”。但在稿中,此条款被删掉。   张千帆教授称,危旧房的改造项目,牵涉到当地被拆迁居民的切身利益,应当说,充分听取他们的意见、尊重他们的选择是非常必要的前提。稿中就体现了这个思想。至于“90%的同意”是否比例过高,其实是可以探讨、调整的。但遗憾的是,稿中此条款被删掉,使“公民参与”被忽略。   此外,“危房”尚好界定,“旧房”怎么界定、有无具体年限?一些法学专家表示担忧,如一些地方现在对使用了10年不到的房屋动不动就拆迁,今后,也会遇到同样的问题。   马光远博士也认为,对“危旧房改造”的界定出现了制度倒退。他说,稿在程序设计上,将“危旧房”改造的决定权交给了被征收人:其一,危旧房的改造需经90%被征收人的同意;其二,补偿方案需征得三分之二以上被征收人的同意;其三,补偿协议签约率达到三分之二以上方可生效。这三个严谨的条件,不仅将危旧房改造的初始决定权交给了民众,而且将后续补偿程序的决定权也基本交给了被征收人。   但稿却彻底推翻了稿关于“危旧房改造”的决定程序,将决定权完全交给了政府。稿规定,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改建的,应当纳入市、县级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这等于完全否定了被征收人的抗辩权。   按照以上规定,只要某一个项目被纳入某县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年度计划,并且经过人大同意,不管其是真正的公益项目,还是商业开发,都可以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进行征收。 司法裁决或受行政干扰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何兵教授表示,虽然社会上不少人对稿拟废除“行政强拆”表示欢迎,但他个人觉得,在现有司法体制下,即使将拆迁的决定权移交给法院,能否得到真正落实仍不容乐观,“司法裁决较后是否仍沦为‘换汤不换药’。”   他说,由于各级法院仍依附于地方财政,因此地方党政负责人的意见往往影响到了法院的审核与裁决,因此司法裁决的公信力如何,仍有待于观察。   江苏一位法官对早报记者称,一旦拆迁案件交给法院来裁决,不仅加重了原本就很严重的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而且也将大量的社会矛盾转移到法院系统上。因为,遇到拆迁的案件,地方政府会推脱说这不是政府要拆的,而是法院裁定要拆的,实际上是“行政撂挑子、法院捡负担”。 “感觉稿还不如稿呢。”昨天,宪法学专家、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张千帆对早报记者说,对比《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次与次征求意见稿(以下分别简称稿、稿)后发现,国家干预主义的思想主导了稿的修改,更多地体现了地方政府的利益,是一种妥协,其中问题是对“公共利益”界定得“过于宽泛”。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何兵教授则认为,由法院决定强制拆迁,司法裁决的公信力和独立性仍有待观察。   “公共利益”扩大化倾向   经济学家马光远博士称,稿的有些修改进步明显,如:废除了行政强制拆迁制度,政府要强制拆迁居民的房屋,只能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搬迁,行政强拆从此成了历史;拆迁的补偿标准更加明确,不仅要补偿房屋的价值,还要补偿搬迁等费用,以及因停产停业而造成的损失。   但他认为:“因为拆迁条例立法涉及的利益很大,博弈非常复杂,稿的一些修改退步也很大,特别是在公共利益的认定方面,出现了明显的‘公共利益’扩大化的倾向。”譬如,稿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对居民的房屋进行征用”。这个界定,会引发很大的歧义。将国家安全作为公共利益的限定词没有任何异议,但将“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作为公共利益的表现,反而使得“公共利益”的边界人为模糊,可能导致误读。   张千帆也认为,按照目前的条文的表述,地方政府对于想拆迁的地方,很容易找出符合“公共利益”的若干理由。他表示,实际上,拆迁的绝大部分都可以放手让开发商与被拆迁居民之间谈判,政府没必要插手。但现在的情形是,许多项目仍授权地方政府来直接参与。   张千帆说,从国务院法制办作出的相关说明,如“当前,我国正处在工业化、城镇化的重要时期,……稳步推进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以及整个文稿可看出,稿比较明显地体现了“国家主义思想”,即由国家来主导改造整个城市,而这是稿里没有提到的,也是的症结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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