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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住房公积金归集难(上篇)
编辑:海南房产网 发布日期:2016-09-10 00:00:00 有效期:发布当天 阅读 571 次
用“剃头的挑子一头热”来形容当前住房公积金归集的现状,乃真实写照。一方面,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对归集工作持续升温,另一方面,社会却对此项工作过于冷漠。较之社保、医保等基金的征缴,住房公积金归集难成了不争之事实。特别是随着金融危机的肆虐,伴生出企业的“涅槃”、房市的起伏、“土地财政”的脆弱,致使住房公积金的归集和扩面受到了的挑战。
“归集难”的表象显现
住房公积金是职工的一项长期住房储金。如今,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职工居住条件的改观,特别是单位停止福利分房后,当解决住房困难已不再成为绝大多数职工特别是单位负责同志“要务”时,住房公积金的缴交积极性已远不如先前那样“热情有加”。具体表现在:
在执行缴存比例和基数上存在随意性。一是某些单位执行的缴存比例不到位。国务院《条例》规定,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随之,各省市也出台了各自的缴存比例。目前的情形是,同一个行政辖区,有执行5%、7%的,有执行8%或10%的,甚或更高,五花八门,缺乏起码的严肃性。二是缴交基数,即“职工上一年月平均工资”概念含糊。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和。由此可以推断,工资总额应由下列部分组成,即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事实上,各地在确定”上一年月平均工资”时千差万别。三是少数行政事业单位至今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受思想观念以及个别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等影响,至今不少行政事业单位尚没有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误认为缴存住房公积金是“富裕事”,可有可无,抱着无所谓的态度。
对公积金“互助性”和保障功能认识上存在偏见性。以“分类定位、分开管理、分别改革”为总体思路的事业单位改革是近年来人事制度改革的“重头戏”。推行事业单位改革,有的由原来财政全额补贴的改成差额补助,有的差额补助变成了纯自收自支性质,而一些本为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则直接过渡到企业性质,甚至民办性质。调查显示,当一些单位职能重新界定、工资渠道重新确定后,他们头先砍掉的是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在他们看来,住房公积金较之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前者不如后者的“收益”来得更直接和急迫。尤其是随着时间的推移,不少职工的基本住房条件已经具备,就一个单位或某个具体职工而言,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住房保障功能已不再显得那么“非缴不可”,无需“互助”。甚至有的职工本身就存在偏见,误认为工资扣下来转成住房公积金,统一让公积金管理部门管理造成“支取难”,担心结存的这笔住房储金有朝一日会“血本无归”,不支持甚至反对单位帮自己缴存住房公积金。
就非公企业而言缴存与否缺乏公平性。相对来说,目前非公企业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较好的是长三角地区和浙江省湖州市等少数地区。其他地区的情况暂且不容乐观。在不少非公企业看来,尽管缴住房公积金免征相关税费,但提取这笔费用后毕竟打入产品成本,如果生产同一类产品,企业缴存不缴存住房公积金就不在同一个竞争的起跑线上,缺少公平性。更主要的是缴存住房公积金,势必是从老板袋子里掏钱给职工,这与老板追求利润化相悖。至于那些地处农村的非公企业,其拒绝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理由很简单,即企业的职工是当地早出晚归的农民,他们家中有房子,无需靠缴存住房公积金来改善自己的居住环境。即便是外来的打工仔,他们游走不定,更没有缴存的必要。更有甚者,一些地方在招商引资中,政府把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等作为优惠条件来“吸引”客商。当然,也存在着不少企业将住房公积金列为不堪重负的这费那费的认识误区,这也程度不同地削弱了他们帮助职工缴存公积金的积极性。对此,我们应予以重视。
“归集难”的深层缘由
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对加快城市化进程,完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保证“住有所居”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但深化住房公积金制度,不只是为了多归集一点资金,多解决一批人的购房资金困难问题,从深层次看,它关系到能否推动房地产业这一新经济增长点的培育问题,并使之在健康发展中向国民经济提供应有的贡献力的问题。而当前住房公积金归集难、扩面难是制约这一制度健康发展的“瓶颈”。
体制缺陷是制约住房公积金制度健康快速发展的关键所在。事实上,住房公积金制度赖以维系和发展的理论基础有点类似于新加坡等国家的强制储蓄原理。也正由于政府推行的这一强制储蓄使住房公积金的互助性得以实现。如果住房公积金采用自愿储蓄机制,那么除了未解决住房困难的职工,就很少有已解决住房问题的职工出于道义参与公积金储蓄,即便有人参与,但在市场经济的大背景下,这种储蓄肯定是很小的和非持久的。而目前除了有一部国务院行政法规,即《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外,还缺少强有力的配套法律法规,较之其他社会保障等在立法的程度和范围上尚有一个提升的过程。尽管《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对逾期不办理缴存登记手续的,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但即使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一是在执行上容易打折扣,再则执行后的文章难以做。如果还拒不缴存呢?总不能无休无止地处罚。可见,只有通过强有力的立法,彻底改变人们的思想观念,才能体现公积金制度的强制性、严肃性,才能有效地对那些抗缴、拖缴、欠缴公积金的单位和个人予以有效地惩处。
体制缺陷更主要表现在各级政府对这项工作重视程度不够。说穿了,目前一个地方的住房公积金工作开展得如何,与这些地方政府专业的政绩联系不大。以至于出现了少数地方政府把不缴存住房公积金作为招商引资的优惠条件这种怪现象。对策是,要增强地方政府专业的缴存意识,促使他们拿出配套措施;对拒不缴存者通过税收、市场准入等方法加以调节,特别要加大对各级政府有关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考核的力度,将住房公积金这一惠及全国近亿职工切身利益的大事置于政府的常规工作范畴常抓不懈。
公积金制度本身的先天不足也制约着公积金的归集。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目的是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特别是帮助城镇中低收入职工解决购房资金困难。现在的情形是,经过这么多年的城市化进程,不少职工的住房已大为改观,缴存住房公积金已成了没有眼前实惠的低息“强制储蓄”,他们对将这笔月月增加的资金沉淀在公积金管理用于“互助”其他未解决住房困难的职工的兴趣已不大。再则,在实际运作中客观地存在“穷人帮富人现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利息低廉、贷款手续简便的特点,但利息再低廉也仅是相对于银行商业贷款而言,对一些家庭困难的无房职工仍是“杯水车薪”;相反,有偿还能力的职工,完全可以通过优惠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圆多处住房梦”,住房公积金的“互助性”变相被“富人”利用了。此外,公积金制度成了少数国有企业、特别是这些企业管理层加大福利力度的合法“护身符”。现在有些部门(特别是一些垄断行业)职工每月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就远远超过了一些单位职工每月拿到手的工资,收入出现了新的剪刀差。这不能不引起重视。
解决上述问题不是靠一朝一夕就能彻底扭转,必须在实践中逐步摸索出一套新的管理模式。既然缴存住房公积金具有强制性,而非公企业的公积金归集阻力又较大,那么,不妨在《条例》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成员中增加税务等执法部门的负责人参与,或且给予公积金管理一项特别授权,允许管理派人介入税务机关联合征缴。也可以在条件成熟时,将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和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部门的一些职能进行科学地合并重组,在各自职能有所侧重的同时又互为补充、互相调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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