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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交易中常见纠纷处置指南

  编辑:海南房产网   发布日期:2016-09-10 00:00:00  有效期:发布当天    阅读 683 次

阅读声明:文章内关于户型面积的表述,除了特别标明为套内面积的内容外,所涉及户型面积均为建筑面积。

二手房购卖已成为房产市场较火爆的一种交易类型。笔者根据办案实际,对二手房交易中购卖双方反悔的情况进行汇总,并提供法律对策,以提倡和谐购房。

  二手房交易中卖方反悔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五种:一、卖方以出售房屋时未与其他共有人协商一致为由,主张房屋购卖合同无效。

  依据现行法律,如果出售的房屋是共有财产,卖方在出卖时需经全体共有人协商一致同意;否则,就可能导致购卖合同无效。司法实践中,常有共有人以出售房屋时没有征得己方同意或者追认为借口,要求法院确认房屋购卖合同无效。但是,当房屋产权登记在一人名下时,购方在购房时很难判断其所购房屋是一人所有或是共同共有。

  律师观点

  《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较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7条第(二)项和《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9条也有类似的规定。可见,我国法律已经确立了不动产物权的善意取得制度。只要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即购方受让房屋时出于善意,并支付了合理对价并进行了登记,则从保护善意第三人、维护交易安全的目的出发,认定房屋购卖合同有效,允许购方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在审判实践中,按照上海市高端人民法院的司法文件,区别不同的情形分别处理:

  一是房屋出售时,权利登记仅为卖方一人的,基于不动产的公示、公信原则,购方有理由相信卖方系房屋的完全权利人,其与卖方之间签订的购卖合同,应认定为有效;但如有证据证明购方存有过错,与卖方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共有人利益的除外。

  二是房屋出售时,权利登记为数人的,基于部分共同共有人不得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法律规定,在其他权利人事后不予追认的情况下,应认定购卖合同无效;但购方有理由相信卖方有代理权,符合表见代理构成要件的,应确认购卖合同有效。

二、购卖双方签订两份价格不同的房屋购卖合同,当房屋成交价格发生争议时,卖方要求认定房屋购卖合同无效。

  为了促成交易,在购卖双方价格拉锯战中,有的中介公司建议双方签订两份合同(俗称“阴阳合同”):一份是在产权交易办理纳税申报以及过户手续时使用(合同上的交易价格比真实价格要低);另一份则是购卖双方及中介机构共同签署的购卖合同或补充协议(这份购卖合同或补充协议上签订的价格才是真实的交易价格)。由于可以少缴税费,所以,购卖双方乐于其成。但是,阴阳合同是一种违规行为,在给当事人带来利益的同时,也隐藏着相应的风险。如果卖方将房屋的产权转让给购方后,购方拒绝按照真实的合同支付购房款,双方就容易产生纠纷。

  律师观点

  购卖双方签署阴阳合同以规避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契税、印花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等税费,造成国家税款大量流失的同时,也对国家调控政策的有效实施造成了不良影响。

  根据上海市高端人民法院的司法文件,对于前后合同约定的房价不一致的情况,根据后合同优先于前合同的原则,原则上应以后订立的合同为准。如一方当事人确有证据证明双方为规避纳税、骗取贷款等,而故意在此后的合同中订立虚假价格的,因该项变更非双方变更房价的真实意思,且具有非法目的,不应予以认定,仍应以前合同约定的成交价履行。判断时,除由提出异议方承担举证责任外,还应结合前后合同签订后的履行情况、约定的成交价与市场价格的差距大小、合同登记备案情况等综合判断。

  再则,交易风险发生时,卖方可能拿不到全部房价款;而购方虽然少缴了契税,但再度卖房时就要为此时的贪小便宜而“埋单”,承担更多的个人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如果说偷税达到犯罪的程度,当事人还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因此,一定要考虑到阴阳合同所带来的高风险和高对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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