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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起诉讼引房屋属性谜团 商品房法庭变自建房

  编辑:海南房产网   发布日期:2016-09-10 00:00:00  有效期:发布当天    阅读 710 次

阅读声明:文章内关于户型面积的表述,除了特别标明为套内面积的内容外,所涉及户型面积均为建筑面积。

  因开发商未按期办理房产证,门头沟区良实花园小区的78名业主将开发商诉至法院,提出索赔。截至8月17日,一审开庭已全部结束,法庭目前尚未做出判决。

  令业主们意外的是,被告京门良实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公司在法庭上称,业主们在良实花园所购的房屋并非“商品房”,而是“自建住宅”,因此,不能依照与“商品房”有关的法律条文提出索赔。

  “当初明明购的是商品房,购房合同上也有9处写明是商品房,怎么突然变成了自建房?”业主们对此迷惑不解。

  >>起因

  78名业主状告开发商

  良实花园位于门头沟区中门寺街63号,小区内有3栋6层的住宅楼,业主160多户,罗维祥是业主之一。

  8月15日,罗维祥告诉记者,2003年初,他从京门良实房地产开发对外发布的宣传广告上了解到,良实花园正在销售住房。当年4月,他跟京门良实房地产开发签订商品房购卖合同,购购了良实花园内的一套住房。

  这份购房合同中约定,出卖人(京门良实房地产开发)在房屋交付使用后180日内给购受人(罗维祥)办理产权登记。

  罗维祥说,2003年10月1日,京门良实房地产开发将房屋交给他入住,但此后一直未给他办理房产证。至今已经过去了近两年时间,房产证却仍然未能办下来。

  今年6月1日,罗维祥以合同违约为由,将京门良实房地产开发所属的单位京门良实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公司(下称良实公司)起诉到门头沟法院。他要求良实公司向他支付违约金17097元。

  罗维祥说,他提出索赔的依据是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购卖合同纠纷案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7号)”。该“解释”中的第十八条规定,房屋权属证书逾期未办,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与罗维祥一同将良实公司诉至门头沟法院的,还有良实花园的另外77名业主,他们的诉讼理由与罗先生相同。

  今年8月,门头沟法院开庭审理良实花园的合同纠纷案。从8月8日起,一直到8月17日,78起诉讼分批审理。

  8月16日上午,本报记者到场听庭。原告是三名良实花园的业主,被告方由代理律师出庭。

  >>庭审

  房屋属性起争议

  法庭上,当原告提出诉讼请求时,被告律师当即提出,原告在良实花园所购的房屋并不是商品房,而是职工自建房,所以本案不适用“法释[2003]7号”。

  被告律师称,在购房时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条“房屋销售依据”一项中就有规定:“购受人购购的房屋为门头沟区粮食局职工自建住宅。”

  被告律师还向法庭提供了支持其“自建房”一说的相关证据,其中包括一份规划部门的文件。该文件中提到,将中门寺街63号院的饲料加工厂改建为良实花园住宅区,目的是“解决粮食系统中低收入职工的住房”。

  被告律师强调,商品房是一个专业的法律概念,并非在市场销售的房屋就是商品房。业主们在良实花园内购购的住宅是良实公司的职工自建房,并非商品房,因此,业主们的索赔没有依据。

  对于被告方举出的证据,三名原告均显得有些惊讶。他们坚持认为,他们所购购的良实花园住宅是商品房。庭审中,原告向法庭出示了有关良实花园房屋土地测绘技术报告书、银行贷款合同、个人抵押商品住房保险投保单、公证书等证据,上面都注明他们购购的住宅为商品房。

  原告指出,在购房时与良实公司签订的格式合同中,句话就是:“购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购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此外,在整个购房合同的行文中,总共有9处提到“商品房”。

  >>记者调查

  被告方称合同有“笔误”

  在规划部门的文件中,良实花园是为“解决粮食系统中低收入职工的住房”而建,为什么对社会销售?如果是“职工自建房”,为什么在购房合同上又有那么多的“商品房”字样?

  对于记者提出的问题,良实公司副总经理杜建民解释说,良实花园确实是解决公司内部职工住房问题而建的危改拆迁房,当时还是门头沟区的建设工程。但小区建成后,良实公司的职工中只有三四十户居民购购,为将小区里剩余的房屋卖出去,公司在补交了土地出让金之后,“比照商品房的模式”向社会销售,银行也同意按商品房销售予以发放贷款。

  “尽管如此,良实花园的房屋在属性上仍然是‘自建房’。”杜建民说。

  至于购房合同中反复出现的“商品房”字样,杜建民解释说,这是当初拟订购房合同时的“笔误”,和房屋的“自建房”属性并不矛盾。

  至于业主们提交的有关单位的文书(如银行贷款合同等)中所提到的“商品房”,杜建民说:“那是他们自身的事情。”

  律师说法

  被告售房有欺诈之嫌

  恒方永圆律师事务所王良斌律师说,关于商品房的概念目前在法律上还有争议,但从本案中的有关材料看,被告的售房行为有欺诈嫌疑。

  王律师说,“房屋购卖合同”条中写明“购受人购购的房屋为门头沟区粮食局职工自建住宅”,被告当庭提交政府有关批准文件,也是为证明其所售房屋为“职工自建房”,应当说,被告对其所售出房屋的“自建房”属性是非常清楚的。然而,在销售房屋时,由被告提供给原告签署的格式合同里却存在9处“商品房”字样,使原告错认为该房屋就是商品房。

  王律师说,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购使用的商品的真实情况的权利。一方当事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决定,可以认定属于欺诈行为,消费者可以向对方索赔。

  王律师认为,如果原告方此次诉求未获法院支持,则可以另行起诉欺诈,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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