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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物权法草根建议:私财应保护房产居其头
编辑:海南房产网 发布日期:2016-09-10 00:00:00 有效期:发布当天 阅读 517 次
物权立法,关系重大。物权法草案自从7月10日公布之后,各界广泛关注,各类建议已逾万条。这些建议直接源自社会生活,饱含人民群众对财产权利的点滴感受。人们从中学会了什么,还有什么要求,存在哪些疑惑?这些问题或可在鲜活的草根立法建议中找到答案。
私财应保护,房产居其头
商品房盖在国有土地上,业主们只有土地的使用权,那么过了相关使用年限、业主的土地使用权到期后,土地之上的房产何去何从?草案认为,建设用地使用权届满可以续期,并明确了建设用地使用权届满后的申请权限和程序。这就给老百姓吃了定心丸,一些对政策持观望态度的持币待购者高兴地告诉半月谈记者,再也不用担心使用权届满就得拆屋走人,现在已经到了'该出手时就出手'的关头。
但还是有细心人挑出这一规定中的细微'毛病':申请建设用地的主体没有明确规定,是业主个人,还是业主委员会?而且,续期的年限和费用标准也有待明确。
在使用权期限方面,群众普遍认为目前规定的70年太过短暂,不利于保护公民私有财产。据记者了解,不少购房者抱着为下一代甚至为孙儿孙女置业的心态,当然希望使用权年限越长越好。
城市人能否到农村购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向本集体以外的个人或组织转让',草案对城市人到农村购房亮出了红灯。对此,各方意见不一。赞同者表示: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个人怎么能将使用权随便转到集体之外去?城市居民并不是因为没房子住才来购房的,他们是在浪费农村的土地;住房和宅基地是外出务工农民的较后一道保障线,一旦允许转让,他们无家可归、流离失所,给自己和社会都带来痛苦。反对者也摆出了理由:农民同样享有转让财产(当然包括宅基地)的权利;农民只会在迫不得已时才会出卖住房,如支付高额的医药费、子女教育费用等,法律不应该限制;城市人到农村购房早就不是个别现象,简单禁止起不了什么作用;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要求流通土地使用权,这样还可以加强城乡交流,活跃经济。
提高立法质量重在细节,增强可操作性以求实效
草案明文规定,征收征用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且要给被征收者以'合理补偿',这体现了对公民财产权的尊重。但是很多人认为,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公共利益'没有明确界定,缺乏明晰的判断标准,因而容易被滥用;同时,'合理补偿'也是一个变量,究竟怎样才算'合理'?对这一问题的不同回答,可能就是征收征用过程中大量争端的起因。对此,人们建议使用独立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并且要签订补偿合同;也有人建议使用市场价格进行补偿。与此同时,国土资源部正在酝酿新的征地补偿标准,以使被征地农民能得到一个更好的'价钱'。
对于拆迁、征收私人的不动产,草案规定要'保证被拆迁人、被征收人得到妥善安置。'。'妥善'含义同样含混。有人质询,安置后的条件如果低于被安置前,那还算不算是'妥善'?更多的人对政府提出了要求,他们呼吁明确政府在拆迁中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一切征收征用活动依法进行,不能重现'权大于法'的现象。
不少商品房业主十分关心小区中车库归属的问题,但草案的规定尚不能令他们满意。因为草案关于'会所、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说法不够详尽。事实上,不少房地产官司表明,地产商往往在标准合同中擅自添加有利于自己的内容,作为弱势的业主面对'霸王合同'满腔气愤却无可奈何。目前,北京市律协正在组织物权法、土地法、物业管理等专业委员会的律师对此开展进一步的研讨。
草案将国家、集体和私人的财产所有权置于一章,发出了对国家、集体和个人所有权一体保护的信号,颇得民心。其不足之处在于,草案中集体所有的财产的范围不够清晰,有建议认为,应进一步明确什么是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由谁代表行使城镇集体所有的财产权利。
邻里纠纷事虽小,法律规范应明确。住宅改门脸需要邻居同意吗?楼下的娱乐场所太喧闹怎么办?物权法草案对相邻关系的规定就是针对这些问题展开的:'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将住宅改变为餐饮 、娱乐等商业用房的,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全体业主同意'。但一些身涉邻里纠纷的人向半月谈记者反映,草案关于相邻关系的许多规定过于原则,难以解决实践中有关的民事纠纷。
此外,对于发出噪声、排放油烟等所谓'合理扰民'的现象,有人建议应当明确规定处理办法。
建议源自生活实践,体现群众法律水平
物权法是继宪法、行政诉讼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合同法、婚姻法等重大法律之后,我国向全社会公布并征求意见的第12部法律草案。1998年合同法草案在全国范围内征求意见,历时3月有余,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共收到人民来信675件;2001年公布婚姻法草案后,收到的立法建议猛增,达到3352件。物权法在专业性更强的情况下,在草案公布短短一月之后收到一万多条群众建议,生动地体现了人民群众在法治进程中的巨大进步。
'来信中既有学者严谨的学术意见,更有大量普通民众关于物权争议的个人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杨明仑副主任为群众的法律水平和权利意识感到欣喜,'很多意见抓问题非常准,见地不同一般'。
空域空间归谁所有?这一被众多专家忽略的问题就出现在群众的建议中:应当将其列入国家所有的范围,因为领空属于国家神圣不可侵犯的主权。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建筑物之上的空间归属问题常常产生纠纷和矛盾,对空域空间所有权进行明确界定,不但可以减少民事纠纷,还有利于空域空间资源的开发和利用。
群众的生活经验为立法注入了新鲜的血液。草案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应当'一词表明,归还失物是拾得者的法定义务,不少人评价说,这是对拾金不昧这一优良传统的继承。反对者则认为,社会生活中纷繁复杂的权利义务不能用道德的名目一以蔽之,如果按照草案的说法,拾得人就没有任何权利,只有义务:不仅要妥善保管拾得物,还要主动联系失主,甚至还要因保管不善造成损失而进行赔偿。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失主本人只享受权利,因自己的过错丢失了东西,却不负担任何实际责任。有鉴于此,草案应当明确添加'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据了解,类似的建议将直接影响草案的进一步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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