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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开发商未兑现业主索赔补偿费败诉

  编辑:海南房产网   发布日期:2016-09-10 00:00:00  有效期:发布当天    阅读 486 次

阅读声明:文章内关于户型面积的表述,除了特别标明为套内面积的内容外,所涉及户型面积均为建筑面积。
卖房时在售楼书上承诺修建学校,房产公司事隔7年后却仍未兑现,还停止了向教委支付业主子女入学的教育补偿费,江北某小区的郑女士遂将开发商告上法庭。由于教委与开发商签订的协议属于行政合同,江北区法院近日一审驳回了郑的诉讼请求。 

  1998年11月30日,郑购购了江北区某房产公司位于该区兴隆路的小区安居房一套,房产公司在其售楼书上承诺修建中、小学。2000年8月,郑和儿子的户口迁入该地,直到2005年郑的儿子读小学,开发商仍未修建学校。去年,郑才得知,该房产公司于1997年与该区教委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在学校修建的过渡期间,业主子女户口在小区的,由公司向区教委支付教育成本补偿费,小学生每学年支付1000元,初中生每年2000元。去年1月18日,江北区教委通知该房产公司将该费用直接付给业主。郑向房产公司索要未果,遂告上法庭,要求支付教育成本补偿费6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房地产公司与江北区教委签订的《协议书》属于行政合同,而非平等民事主体之间达成的民事合同。江北区教委将收费的权利以“通知”的形式转让给郑某等小区业主的行为,并不能产生收费权转让的效力,业主作为普通公民并不因此享有收取教育成本补偿费的权利,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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