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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面临“到期土地”困局 物权法遭专家质疑

  编辑:海南房产网   发布日期:2016-09-10 00:00:00  有效期:发布当天    阅读 554 次

阅读声明:文章内关于户型面积的表述,除了特别标明为套内面积的内容外,所涉及户型面积均为建筑面积。
“较近觉都睡不安稳,做梦都在想,我这房子是不是购亏了。”张富自嘲,自己刚刚当上“房奴”,实现了“居者有其屋”的理想,就碰到了新的烦恼。 “大家都在谈论70年大限,我这里只剩60年了。”无恒产者无恒心,张富并不觉得自己是杞人忧天,相反后悔自己粗心大意后知后觉,现在才仔细想过这个问题。 他今年在东三环附近购了套100多平米的二手房,6年左右的房龄,细看房产证和合同才发现,土地使用权在开发商手里又沉淀了4年。 学工科出身的张富并不富裕,1996年到北京上学,毕业后进入企业工作,工作6年的积累,加上老婆的积蓄和家里的部分支持,30多万也只够三分之一的房价,现在每月要供几千块。 让他郁闷的是,现在房产证还押在银行手里,几十年之后还清贷款真正“当家作主”了,自己的产权还是不完整。“房子是我的,房子下面的地不是我的,只有使用权,土地到期了这房子不就是空中楼阁了么?” 70年后,我的房子怎么办?在物权法草案第五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时候,空中楼阁之虞??悬在每个有房或将会有房的中国人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再次成为人们热议的话题。 70年大限溯源 按照法律专家的解释,中国实行土地公有制,只有国家和集体才能成为土地所有权的主体。住房制度改革以前,城市住房基本上也全是“公家”的,住公家的房子是大多数城市居民享有的一项福利。 住房制度改革以后,私人,特别是城镇居民,普遍可以拥有自己的房屋,这时候就出现房屋所有权和土地所有权的归属不一致的问题,法律上的解决之道,就是通过在所有权上设定一个用益物权,也就是土地使用权。 在制定中的物权法里,这叫“建设用地使用权”。它和所有权的区别就是,所有权是无期限的,而用益物权是有期限的。按现行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限,居住用地是70年,工业用地50年,商业用地40年,综合用地50年。改革初期划拨或出让的土地,使用期限更短。 而房屋的使用寿命,通常要比这个年限长。只要房屋在,房屋的所有权就存在,这跟土地使用权的有期限性产生了矛盾。房屋不能飘在空中,有期限的土地危及房屋的根基。 但是研究过改革历史的人说,当初能定到70年就显属不易。 在1980年代的民商和经济立法的指导思想中,所有权是分等级的,国家所有权神圣不可侵犯,私人的土地使用权要锁定一个期限,否则无限的使用权将取代所有权。1987年深圳特区尝试国有土地出让时,宪法和法律明文禁止土地交易。1988年修宪对此解禁,1990年出台的《城镇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确立了这个年限。 追究这个数字出台的依据,有人说是“拍脑袋拍出来的,没有特别充分合理的依据”,有人分析认为是经过决策论证的,包括对香港经验的借鉴,从一个成年人开始拥有房产始,可以行权的期限不超过70年。 说不清翔实依据,也正符合“摸着石头过河”的改革路径,先给个较长期限,问题留给后人,等70年后再说。 给“空中楼阁”一个根基 渐进改革中发展起来的中国房地产市场,造就了亿万财富,商人和政府“坐地生财”,获益巨大,然而越来越多坐拥房产的人们恍然间发现:自己倾毕生之功购到的房子,得到的却不是房屋兼土地完整的产权。皮之不存,毛将焉附?除了那堆“砖头瓦片”,得到的只是一个70年的租期,“但存方寸地,留于子孙耕”的传统美梦无法再做。 而空中楼阁之虞也并不是远在70年或者40年(商业用地)之后。建于1983年的深圳栋高楼??国际商业大厦,土地使用年限“从1982年1月1日到2001年12月31日”,在2002年天就到期。 问题正在积累,拖延不是办法。目前正在审议中的物权法,也许会成为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契机。从物权法草案起草到今天的五次审议,70年房产困局都是焦点。 四审之前的草案都一直规定,私有房产的土地使用权到期即消灭,土地使用者应在期满之前一年提出续期申请,交纳土地转让金后继续使用。除因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土地的外,出让人应当同意。这个规定遭到众多质疑,头先相较人们想得到治本之策的期待,物权法同以往的法律一样没有任何突破,1994年出台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早有类似规定。而到期要申请,不仅增加了交易成本,也使人们对财产的可预期性和财产关系的稳定性受到很大冲击。 第五次审议的草案终于有了不小的一个进步,规定区分居住用地和商业、工业用地,居住用地不需要申请,土地使用权70年大限到期之后自动续期。参与立法的专家分析,修改后的规定意味着,到期后即使拖欠土地转让金,也不会导致自己的“物权”消灭,只不过是负有“债务”,这对房屋的居住使用者的意义完全不一样。 但是目前的草案对续期的期限、续交土地转让金的标准和办法等没有更具体明确的规定,而是授权国务院另行规定,再次将问题留到往后。 物权法(草案)起草小组成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王轶告诉记者,土地使用权期限和费用之争,实际上涉及到财富在国家和民众之间的分配,现在很多地方“经营城市”,财政靠地吃饭,这个期限规定得短一些,在财富分配上对国家和政府有利。但从长远来看,“国不应与民争利”,要藏富于民,民富国才能富,所以这个期限可否规定得长一些,或者收费能不能少一些,甚至只是象征性收费? 无论如何,毕竟这已经是一个开始。居住用房涉及每一个人----包括政府官员和人大代表的切身利益,每一步都要异常慎重,而要彻底解决房产70年困局,正如有关专家所言,还需要“历史的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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