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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暨房地产业18条新政“出炉” 居民购房超高可获贴息补助3万元

  编辑:海南房产网   发布日期:2016-09-10 00:00:00  有效期:发布当天    阅读 720 次

阅读声明:文章内关于户型面积的表述,除了特别标明为套内面积的内容外,所涉及户型面积均为建筑面积。

为进一步完善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合理引导住房消费和住房开发建设,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日前,市政府出台《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以扩大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购房贷款财政贴息、调整土地出让款支付期限等措施,努力为我市创造良好的住房消费和投资环境。

新政策明确表示放宽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以户为单位,较高额度由35万元提高到50万元,并将职工购购普通住房的头付比例降低为20%,放宽了住房公积金购购套住房的贷款条件及额度。经过调整以后,职工可以申请的贷款额度比以前提高了,购房的门槛也降低了不少,并且通过扩大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范围,吸引一些二次置业者购购住房,提升生活居住品质。

新政策对购购商品住房实行商业性贷款财政贴息。对即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在市区向开发商购购商品住房,并在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办妥商业性贷款申请手续,使用商业性贷款二年以上的个人,在取得契税完税凭证后,可享受住房商业性贷款贴息政策,连续补助二年,一次性兑现。据了解,按照新政策规定的贴息标准,居民购房较高可获贴息补助3万元。

新政策还指出,对一户家庭中年满18周岁子女购购套住房,可比照头套住房贷款政策执行。对即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在市区范围内购购普通住房的购房者,减半收取房产登记等相关费用。

新政策还适度调整了土地出让价款支付期限和比例,放宽了建设项目开工、竣工期限,规定了房地产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按下限预.

诸暨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完善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合理引导住房消费与住房开发建设,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创造良好的住房消费环境

(一)调整购房入户政策。凡在市区购购合法房屋(含存量房)的,房屋产权人及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除未成年人单独落户外)凭《房屋所有权证》可办理市区城镇居民落户手续。

(二)放宽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政策。住房公积金贷款以户为单位,较高额度由35万元提高到50万元;对经市人事部门确认的新引进人才购房,贷款额度在较高限额基础上可上浮20%。

降低住房公积金贷款头付比例,职工购购普通住房头付款比例由30%降低至20%。

已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购普通商品住房并还清贷款的,可按相应额度申请购购套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允许全市范围内异地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手续。鼓励职工提取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购购自住住房。

(三)允许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无房职工,提供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许可证》及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凭证,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本人租住房屋的租金。

(四)实行购购商品住房商业性(含住房公积金,下同)贷款财政贴息。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指《商品房购卖合同》签订和税务部门提供的收款票据开具时间),在市区(二级规划管理区内)向开发商购购商品住房,并在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办妥商业性贷款申请手续,使用商业性贷款二年以上的个人,在取得契税完税凭证后,均可享受住房商业性贷款贴息政策,连续补助二年,一次性兑现。具体贴息标准为:

1、对符合上述条件购购单套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的购房户,按所购住房商业性贷款每年3%贴息。

2、对符合上述条件购购单套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上至144平方米以下住房的购房户,按所购住房商业性贷款每年1.75%贴息。

3、为鼓励和吸引外地人才引进,对符合上述条件购购单套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住房的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或助级(含助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在本市参加工作又无住房的购房者,按所购住房商业性贷款每年3%贴息。

4、对符合上述条件购购单套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上住房的购房户,按所购住房商业性贷款每年1%贴息。

上述商品住房不包括别墅、排屋和保障性住房;计算申请财政贴息商业贷款较高限额为50万元,贷款利率不低于人民银行规定的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小高层、高层单套建筑面积执行标准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再放宽10平方米。

(五)鼓励个人换购住房。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对出售自住住房,并在售房前后一年内新购房的纳税人,凭相关资料退还征收的个人所得税。

(六)明确界定购购套住房的对象。对一户家庭中年满18周岁子女购购套住房,可比照头套住房贷款政策执行。

(七)减半向购房户收取房产登记等相关收费。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对购购市区范围内普通商品住房和普通存量住房的购房者,减半收取房产登记费、房产交易手续费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在减半征收期内,财政暂停对其单位征收政府调节金。

二、进一步优化房地产业投资发展环境

(八)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按下限预征。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完工前的预售收入,按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的预计利润率下限标准预征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季预缴、按年清算。

(九)调整房地产抵押权登记办法。房地产项目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销售的房屋停止销售后可办理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手续,在建工程竣工并经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后,将在建工程抵押权转为房屋抵押权登记。

(十)适度调整出让价款支付期限。对2008年7月1日至本《意见》下发之日期间已公开出让的房地产经营性用地,且受让人应缴出让金未逾期的,由受让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国土部门批准办理相关手续后,可调整《成交确认书》约定的余下出让价款的支付时间(每期调整期限一般为3个月,较长不超过6个月),调整期限内受让人免交滞纳金,但应承担相应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

(十一)放宽建设项目开、竣工期限。对2007年1月1日至本《意见》下发之日期间已公开出让的经营性用地,且《出让合同》约定须在2009年7月31日前开工建设的,在受让人支付总地价款的70%后,相关部门凭《成交确认书》和70%地价款交款凭证办理交地手续,先行开展各项前期准备工作并动工建设,待受让人按批准的时限付清全部出让价款后,再行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对按期动工确有困难的,由受让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可增加不超过一年的开、竣工时间。

(十二)放宽新出让地块地价款支付期限和比例。对新出让的经营性房地产用地,允许受让人在12个月内付清出让价款,对售价总额在5亿元以上或规模较大的地块,其出让价款支付期限较高可放宽至18个月。

(十三)缓缴房屋物业维修基金和人防易地建设费。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预收的房屋物业维修基金、缴纳的人防易地建设费,推迟至工程竣工验收前收取。

(十四)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切实提高建筑质量和寿命。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按规定可享受研究开发费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政策;房地产开发企业购置符合国家规定相关优惠目录,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享受相应的财税政策。建管部门要强化对建筑节能的监管,杜绝不成熟产品和工艺的应用。

三、进一步营造房地产业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

(十五)进一步提高行政服务效能。切实改进对房地产业的行政服务,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限,努力帮助企业解决经营活动中遇到的困难。认真执行《诸暨市人民政府关于暂定征收减免或缓征81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诸政发〔2008〕53号),确保涉及房地产暂停征收、减免或缓征的项目落实到位。认真处理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业协会对相关行政审批、垄断性服务及收费行为的监督和投诉。

(十六)健全和落实住房公积金制度。有关部门要督促用工单位按照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使更多的职工利用公积金政策解决自住住房。金融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加大对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支持力度。对拒绝为购房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关职能部门要对其通报批评,必要时依法进行查处。

(十七)建立房地产市场沟通和监管协调机制。通过政府、银行、企业的共同努力,切实解决房地产业发展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促进房地产业健康稳定发展。既要加大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管,对房地产开发经营中企业虚假广告、恶意炒作、误导消费等行为将予以依法查处,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又要重视维护房地产开发商的合法权益。

(十八)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对我市城市建设、城市发展和房地产发展前景的宣传,客观、公正地报道房地产市场情况,引导广大群众树立正确的住房消费观念。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如上级有新政策出台,按上级新政策执行。

2008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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