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慎重对待购房合同中的面积误差条款
编辑:海南房产网 发布日期:2016-09-10 00:00:00 有效期:发布当天 阅读 533 次
某单位一名职员购了一套商品房,当时与他签约的某代理公司在合同中
关于购房面积误差的条款是这样写的:乙方(购房方)所购单位的建筑面积
为94.8平方米(暂测面积)。房屋竣工后,若实测面积与暂测面积有误差,
甲、乙双方销售价格多退少补。
由于当时这位先生没有请律师对这份合同进行过查验,结果交房后,销
售商告诉他的实测面积变成了124.5平方米,而且还以合同中有此约定为由,
让这位购房人补交多出面积的房款。这位顾客感觉受到了愚弄,便上诉法院,
可法院却判决他败诉。原来,按照合同中该条款的实质含义解释,该合同签
订之后,甲、乙双方即已允许所购房屋的暂测面积与实测面积存在误差,但
无论误差超过或减少多少,均采取多退少补的方法进行结算。
如对该条款再进一步分析的话,在合同履行中会出现两种情况:一是实
测面积少于合同约定面积,这时购家可向销售方索要退款;二是实测面积多
于合同约定面积,这时无论多出多少平方米,购家都要按实测面积补足多出
面积的全部房款,而不能要求解除合同或提出退房。从目前房地产交易因面
积误差产生纠纷的情况看,属于上述两种情况中后者的占绝大多数,因为这
种操作方式既有利于销售方售房时以相对较少的房价款吸引购房者,而且过
后要求购房人补足多出面积的房款时,购房人又没有依据不交这笔款,只能
自认倒霉。对于商品房这种特殊的商品,应当允许合同约定的面积与竣工后
的实测面积存有误差,但是误差不应超过合理的范围。而如果误差超出约定
的范围,实质上就是发展商违约,没有履行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
同法》十六条规定:“由于另一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合同的,
当事人一方有权通知另一方解除合同。因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使一方遭受损
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以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因此,如果销
售方所交房屋超过双方约定的面积误差范围,购房者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
要求得到相应的赔偿。
由此看来,在签订购房合同时,作为购房人当时有权力要求发展商修改
该条款内容或另签订补充协议,比如将该条款进行以下两种方式的修改:第
一种方式,附带条款应写上:房屋竣工后,如本合同暂测面积与实测面积误
差在3%以内的(假设按此比例,下同),不再结算,误差超过3%的,乙方
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赔偿因此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种方式写上,房
屋竣工后如本合同暂测面积与实测面积误差在3%以内,甲、乙双方按销售价
格进行结算;误差超过3%的,乙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甲方应负责赔偿因此
而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购房人对购房合同中有关面积误差的条款一定要
慎重对待。
上建律师事务所郑昌伟律师 咨询热线:63539617 63537397
作者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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