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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不履行合同义务 购房者无需担资金风险
编辑:海南房产网 发布日期:2016-09-10 00:00:00 有效期:发布当天 阅读 479 次
2003年11月,赵先生与大兴某小区开发商达成意向,购购其开发的房屋一套,双方在房屋购卖合同中确定,房屋价格为每平方米2273元。赵先生向开发商支付了头付款项84080元,并提出希望采用公积金贷款形式申请贷款,开发商对此表示同意。
然而,在赵先生办理公积金贷款时,工作人员却告之,该房产项目没有在市计委立项,按照规定不能为其发放公积金贷款。赵先生向开发商交涉,开发商称可以提交某些手续,也许能办下来,但要等等。可是在长达三个月的时间里,赵先生始终没有等到开发商的消息,赵先生多次催促,开发商才称无法办理公积金贷款手续,要求赵先生申请商业贷款,并且提出,由于房价上涨,赵先生必须按照上涨后的价格购购,平均每平方米要增加近800元,否则就不卖给他了。对此,赵先生非常气愤,双方发生纠纷。
本案中,开发商在合同订立阶段没有履行自己基于诚信原则产生的附随义务,在合同履行阶段没有履行基本诚信原则产生的通知义务。开发商在明知该项目无法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情况下,不仅事先没有诚实地向赵先生介绍、说明,反而同意和接受其办理公积金贷款手续,这使得赵先生作为普通购房者,有充分理由相信自己能够申请到公积金贷款,但结果却不是这样。依据我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赵先生诚实地履行了通知义务,将不能办理公积金贷款的情形告知开发商。而开发商不仅没有向赵先生讲解办不了公积金贷款的原因,也没有说明较终也不能办理的结果,反而多次向赵先生声称自己能够办下来预售许可证等,让赵先生误以为该项目有可能办理公积金贷款手续,并一直等待其办理手续。
因此,这一案件完全是因为开发商没有履行《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的诚信地通知义务,导致赵先生等待了很长时间却无法办理任何贷款事宜。这个结果完全是开发商造成的。因此,开发商不能援引有关逾期违约的条款,要求赵先生承担价格上涨的后果,更不能要求解除房屋购卖合同。
特别是,赵先生在楼盘未开工之时,就已支付大量款项,购购开发商开发的期房,这是基于对开发商的信任而承担的风险。赵先生承担风险,当然也可以享有现在该项目价格升值的收益,而开发商却不能看到这点利益,后悔当时卖价较低,就想方设法撕毁双方原有合同,或者将房价随意提高,视契约为儿戏,这是极为不讲诚信、不讲商业道德的行为。赵先生完全有权利要求开发商继续履行合同,按照原定价格出售房屋,并且协助其办理商业银行贷款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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