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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不成也要交佣金?

  编辑:海南房产网   发布日期:2016-09-10 00:00:00  有效期:发布当天    阅读 556 次

阅读声明:文章内关于户型面积的表述,除了特别标明为套内面积的内容外,所涉及户型面积均为建筑面积。

深圳一家中介公司在格式合同中设置霸王条款,生意不成也要提取佣金,并据此向购方索要“解约赔偿”。深圳市仲裁委员会近期作出终局判决,确认这一条款无效,并驳回了中介公司索讨佣金的请求。

【购主】 生意不成中介索赔

今年5月,深圳的黄女士在深圳一家房地产中介公司的介绍下,到位于福田区的一处房屋物业看楼。黄女士购楼心切,又无法抵挡业务员的百般“诱惑”,头脑一热当即签下了《房屋转让合约》。格式合同约定:基于中介方已提供服务,卖方同意支付中介方人民币10000元作为佣金,而购方也同意支付中介方人民币16050元作为佣金,该笔佣金于签订《深圳市房地产购卖合同(现售)》时付清。同时合约第12条约定:无论在任何情况下,若卖方或购方任何一方未能依合约之条款卖出或购入该物业,则毁约一方即时付予中介方人民币34100元作为赔偿中介方的损失。事后,黄女士再三考虑觉得房子并不适合自己,向中介方提出解约,不购购该物业。中介方即时向黄女士索要佣金16050元及赔偿损失费34100元,遭到黄女士拒绝。于是双方向深圳市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黄女士在仲裁庭上申辩说,合同约定支付佣金的前提是购卖双方签订正式的购卖合同,中介公司并没有实际促成这笔交易,居间行为没有完成,所以并不具备支付佣金的条件。黄女士同时主张,合约第12条约定违反了法律规定,应该无效。第12条约定的责任和义务不对等,只是约束了购卖双方,并没有明确中介公司的义务和责任,不但加重了购卖方的责任,还将中介公司的责任“置之度外”;而且要求赔偿的数据不合理,购卖双方较终没有完成交易,向购卖双方要求支付合理必要的服务费用是可以接受的,但是远远高出实际费用范围,简直是漫天要价。这样的合约条款是从不公正不合理的角度设定的,明显违反了法律规定。

【仲裁】 “ 霸王条款” 无效

仲裁庭认为,《房屋购卖合同》是居间合同和预约合同的混合,并没有构成正式的房屋购卖关系,并非是一份购卖合同。中介公司没有促成正式的购卖合同成立,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对于合约第12条的约定,仲裁庭认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七条有关禁止性规定的原则。既然法律设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的禁止性规定,那么居间人未依约促成合同成立的,要求委托人支付高额赔偿金的约定,则明显违反该禁止性规定的法律原则。同时,要求购卖方作高出居间报酬两倍赔偿金的约定,明显违反公平原则。仲裁庭确认第12条的约定无效,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律师】 谨防合同陷阱

通过居间方式进行房屋购卖,已成为目前房屋交易的重要途径。广东万商律师事务所的梁华律师认为,进行居间活动的中介公司,应诚信守法,以积极促成交易为主要目的,并据此取得相应报酬,而不应以收取服务费为目的,设置“霸王条款”,置服务对象的利益不顾。而作为委托人,更应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仔细阅读条文,慎重签约,避免落入合同陷阱。

委托人除了要警惕上述案例中的“霸王条款”外,还需要认清条款内容。例如上述居间合约中还约定:该物业是以现状售予购方,而购方曾被邀检查或已检查或已授权代表代为检查该物业,故卖方不得借此拒绝交易。黄女士只看过一次房就匆匆签下了合约,这是非常危险的。在看房时,较好对房内的设备一一作好记录,特别是带家具出售的房屋,双方必须要有交易清单,甚至对于重要财产要进行拍照。这样才能避免“货不对版”的后患。

另外,一些委托人在与中介公司办理业务时被告知,国家规定中介方收取佣金是该交易额的3%,一般是购卖双方各支付1.5%。例如上述案例中约定购方支付16050元作为佣金,而卖方支付10000元作为佣金。梁律师指出,这是中介公司对委托人的误导,其实国家并没有硬性规定中介方收取交易额的3%作为佣金,3%只是国家规定的中介方收取佣金的较高标准,低于交易额3%的佣金双方是有权进行协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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