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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价上涨 大连一开发商诉22购房者要废预订书

  编辑:海南房产网   发布日期:2016-09-10 00:00:00  有效期:发布当天    阅读 396 次

阅读声明:文章内关于户型面积的表述,除了特别标明为套内面积的内容外,所涉及户型面积均为建筑面积。

签订商品房预订协议后,一直未能履行。焦急等待中,购房者却接到开发单位的一纸诉状,要求解除预订协议。

对此,22名购房者意外又气愤。“订房时,该楼盘的价格只有每平方米3200元左右,而现在已经涨到6000元以上。”他们认为开发单位此举的目的显而易见。

预订2年新房未开工

2004年,刘先生和女友准备购房办喜事,考察市内多个楼盘后,他们相中位于甘井子区的1个新开楼盘。10月底,他们在该楼盘14号楼订下1套面积为88.36平方米的房子,单价为每平方米3279元。

当时,开发单位承诺的交房日期为2005年底。交付5万多元的订金后,双方签订了商品房内部预订书。

协议签订后,刘先生对这个项目格外关注,多次到现场关注工程进展情况,很快他发现一个问题。他说,小区内其他几栋楼相继拔地而起,可他购的这栋却迟迟未开工。到约定期限后,他找到开发商,原来这栋楼所在位置有一户居民一直拒绝搬迁,因此影响正常施工。对此,开发商称问题很快就能解决。

可之后一等就是1年。刘先生说,2005年底、2006年初,其他楼的住户陆续办理入住手续了,可他们这栋楼仍未开工。之后,通过开发单位,20多名购房者互相联系后,大家就拆迁的事一起找相关部门,但1年过去了仍无结果。

开发商诉22购房者要解除协议

就在20多名购房者正在为拆迁的事奔波时,一件让他们意外的事发生了。

该楼另一购房者于先生说,大概在今年5月,他突然接到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发来的传票。原来,开发单位将其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预订协议,6月份,法院将开庭审理此案。

起诉状中,开发单位称,协议签订后,位于该楼建设位置的1户被拆迁人拒绝搬迁,并超出规定标准提出过高的拆迁补偿要求,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后,开发单位向相关部门提出行政仲裁申请。

但裁决书生效后,这名被拆迁人仍拒不履行。之后虽经开发单位多方工作,但该拆迁户仍拒绝搬迁,致使购房者预订的14号楼无法建设。事实上已不具备双方签订商品房购卖合同的基础条件。为避免双方损失继续扩大,开发单位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内部预订书,同时开发单位返还预订金。

该楼共有22名购房者被起诉。对此要求,他们不能接受。于先生说,购房时,该楼盘价格只有每平方米3200元左右,而现在已经涨到6000元以上,开发商此举的目的显而易见。

[本案焦点]

预订书是否有合同效力?

刘先生说,今年6月,此案开庭审理前,拆迁问题已经得到解决,该楼随即开始施工。目前,该楼已经封顶。庭审时,双方均同意庭下调解,但一直没有结果。“该楼封顶后,我们担心开发商将此楼另行出售。”刘先生说,该楼的建筑面积约2000平方米,以现在的价格出售,开发单位将额外获利约600万元,在利益驱使下,其完全有可能这么做。

对此,辽宁新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魏平认为,内部预订书有两种情况,头先,如果预订书的内容不涉及购卖双方的具体权利与义务,则属于预约合同,双方当事人取得的也只是签订正式合同的优先权。即使违约,承担的也只是缔约过失责任,而非违约责任。

其次,如果预订书的内容已具备房屋购卖合同的构成要件,比如购卖双方当事人、房屋每平方米单价、面积、总房款以及房屋地址等实质要件,则不再是预约合同,而是一份有效的房屋购卖合同。一旦开发商违约,即需承担违约责任。对此较高人民法院已在相关司法解释中加以明确。

本案即属第2种情况,魏平认为,开发商应按预订书的约定与购房者订立购卖合同,不得提价,否则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按预订书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双方未约定违约责任,或违约金不足以补偿损失,违约方还应补偿购房者的实际损失。

昨天,记者得到消息,开发单位已向法院提出撤诉。对此,多名购房者表示,将要求其按协议履行,否则将诉诸法律。

[背景]

房价快涨之下 此类事件增多

近期,大连发生多起类似事件,房价大幅提升后,开发单位要求解除其与购房者以前低价签订的合同,从而引发纠纷。

出现这种情况当然也有原材料价格上涨的因素。但一位房地产业内人士认为,对类似片面牟取利益的做法,相关部门应严格加以限制。同时,作为社会公共资源占有一方,在追求利益的同时,开发单位应尽可能多地承担其社会责任,努力在公众面前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目前,大连一些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此已有足够认识并付诸行动。

     (作者:王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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