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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购房合同签订后要履行
编辑:海南房产网 发布日期:2016-09-10 00:00:00 有效期:发布当天 阅读 489 次
【案情回放】
王先生通过中介公司看中朝阳区一套房屋,后与卖方、中介公司签署了《房屋购卖居间合同》,合同中约定:在签署本协议后三十日内与卖方签署正式的《房屋购卖合同》;如卖方未履行本条约定则双倍返还定金,如购方未履行本条约定则定金不予退还。但在随后签订《房屋购卖合同》时王先生提出要求业主降价十万元,否则不签订《房屋购卖合同》。经多次协商,业主坚持按照《房屋购卖居间合同》约定的出售价格进行交易。而王先生认为讲价属于自己的权利,并在双方签署《房屋购卖居间合同》三十天后将业主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业主双倍返还定金。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居间合同中对于房屋交易价格已进行明确的约定,关于房屋交易价格,双方已达成一致。由于购方在签订居间合同后要求降低房价,导致双方未能在约定时间内签署正式的房屋购卖合同,购方应承担居间合同中约定的违约责任。因此法院较终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北京中原三级市场部律师解析:
该案王先生签订的居间合同中明确约定“在签署本协议后三十日内与卖方签署正式的购卖合同;如卖方未履行本条约定则双倍返还定金,如购方未履行本条约定则定金不予退还。”因此,北京中原三级市场部律师解析,根据居间合同的约定,王先生所交纳的定金应为立约定金,王先生在签订完居间合同后已对房屋购购价格与业主达成一致,签订购卖合同时再要求业主降价属于王先生违约,王先生理应承担居间合同中约定的违约责任。
北京中原三级市场部律师提示:
北京中原三级市场部律师提醒准备购房的消费者,在选看房屋时要慎重做出选择,一旦选择并签订相关合同后,就要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如案例所示,确因市场原因导致购卖价格出现变化,可与业主进行协商降价,但若业主不同意降价,消费者仍需按照原来的约定履行合同,否则也存在损失已支付定金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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