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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私卖房夫起诉被驳 法院认定房屋购卖合同有效

  编辑:海南房产网   发布日期:2016-09-10 00:00:00  有效期:发布当天    阅读 531 次

阅读声明:文章内关于户型面积的表述,除了特别标明为套内面积的内容外,所涉及户型面积均为建筑面积。

法院认定购主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善意取得房屋,购卖合同有效。

妻子隐瞒丈夫将共有的房产出售,得知真相的丈夫将妻子和购房人一起告上法庭,要求法院确认购卖无效。北京市二中院终审驳回丈夫的起诉,有充分证据证明购房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善意取得房屋,因此购

卖合同有效。

妻子瞒着丈夫将房出售

原告陈先生与妻子金女士共同购购了一套房屋,但房屋所有权人登记为金女士个人。双方因感情不和引发离婚诉讼。诉讼期间,金女士将房屋以44万元价格卖给唐先生。

在房屋购卖过程中,金女士隐瞒已婚事实,还向公证部门提交单身证明。唐先生信以为真,以为金女士能够独立处置房屋,随后购下该房屋进行装修并居住。

去年7月,陈先生和金女士被判离婚,并确定房屋归陈先生所有。金女士不服,在离婚案二审期间出示了与唐先生的房屋购卖合同。由于房屋购卖合同效力未定,法院中止了离婚案件的审理。

陈先生将妻子与唐先生起诉到法院,理由是妻子没有经他同意擅自处分共有房产,房屋购卖应该无效。

法院认定房屋购卖合同有效

北京市二中院认为,房屋属于陈先生与金女士的共同财产,金女士无权擅自以自己名义购卖该房屋。但购房人唐先生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善意取得房屋产权,并支付了合理价格,因此这份“无权处分”的房屋购卖合同有效。法院驳回了陈先生起诉。

据悉,这是《物权法》颁布后北京法院审结的件涉及物权取得的案件。此案的判决符合《物权法》关于善意取得的精神,即受让人善意取得应该得到法律保护。

■链接

《物权法》第9章第108条

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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