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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场自行车被盗物业公司该不该赔

  编辑:海南房产网   发布日期:2016-09-10 00:00:00  有效期:发布当天    阅读 1300 次

阅读声明:文章内关于户型面积的表述,除了特别标明为套内面积的内容外,所涉及户型面积均为建筑面积。
管理处称不关他们的事,有关部门认为应该赔偿

在保安成群的五办公楼上班的白领张先生,本以为自己停放在大厦里自行车停放处的爱车应该太平无事,没想到一个多月却丢了两次车。而物业管理处称并没有义务保管自行车。昨天上午,在深圳市福虹路某大厦上班的张先生给本报打来电话,称要向管理处讨个说法。不到两个月丢了两辆车

在福田区世贸广场上班的张先生骑车上班。2月20日下午6点多,张先生下班后去地下停车处,发现车不翼而飞。此时,同一办公楼上班的周小姐也来取自行车,发现也丢车了。张先生气愤地说,在此处上班不到两个月,已经丢了两辆车。
周小姐忙向值班保安咨询情况,保安纳闷地说,“我下午5点多交班时还看到你那辆红色的车锁在地杠上,我刚刚回来时发现不见了,以为你骑走了。”周小姐与张先生当即提出要物管处赔偿,该保安表示在此处已经丢过很多车,但没有赔偿的先例。经过一番争论,保安答应向上级反映,并于天上午12点前给出答复。

免费停车不予赔偿

直至次日中午1点,周小姐未得到任何答复,不得不主动找到那个保安要讨个说法。保安表示无法赔偿,将周小姐带到物业管理处张经理处。张经理称,“大凡五办公场所都没有设自行车停放处,我们大厦本来也没有自行车停放处,给你们将小车停车位上出来已算不错,当然不会赔,你再丢十辆八辆也不关我们的事”。

按规定应予赔偿

五办公场所该不该设自行车停放处?不收费是否成为拒绝保管的理由?昨天,记者就此事采访了深圳市住宅局物业监管处处长、深圳市物业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刘新云。刘新云介绍,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住宅区公用设施、设备、公共场所(地)包括自行车房(棚),某大厦等商住楼适用此原则,该大厦应设有自行车棚供租住业主停车,并由大厦负责停车安全,如果自行车遗失,应该由物管处按一定比例进行赔偿。他强调,物管处即使没有对自行车主实行收费管理,同样负有保管之责,丢失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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