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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严重者受刑事制裁
编辑:海南房产网 发布日期:2016-09-10 00:00:00 有效期:发布当天 阅读 732 次

日前,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侵入住宅案,被告人姜某因非法侵入住宅罪,被终审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刚生效的《物权法》,对我国公民居住权给予了明确的保护。在现代社会,公民住宅作为私人领地具有神圣不可侵犯性。
英国法律谚语:“一个人的家,就是一个人的城堡,风可进,雨可进,国王不能进。”我国宪法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而刑法第245条更具体规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与物权法结合,凸显了我国法律对私人空间的保护。
较新案件:强占他人房屋
被判徒刑二年六个月
45岁的姜某与刘大妈原先是养母女关系。2002年间,刘大妈以姜某未尽到赡养义务、双方关系恶化为由,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解除养母女关系。姜某得知后,在2002年8月5日离婚,并以经济困难、无住房为由,强占刘大妈位于海淀区增光路的住宅。
法院在2002年8月28日判决解除二人养母女关系。之后刘大妈多次要求姜某搬出增光路的住宅,但姜某一直不搬。刘大妈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姜某腾房。2003年1月9日,法院判决姜某腾房,可姜某仍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法院在刘大妈申请强制执行后,强制姜某将房屋腾退,并对其处以15日拘留。
之后,刘大妈和其妹妹一直在这套房屋居住。2003年8月30日,刘大妈立下遗嘱,将其增光路的住房交由妹妹继承。2004年10月,刘大妈去世。2005年10月,姜某在明知刘大妈的妹妹是该房产的合法继承人,并已将该房购下的情况下,带着几个人来到增光路刘大妈妹妹的住宅,强行断掉水电,砸了客厅的玻璃,强行占住,长期拒不退出。
刘大妈的妹妹多次向派出所、居委会反映问题,派出所和居委会多次找姜某协商此事,但没有用。刘大妈的妹妹向公安机关报案,2006年8月14日姜某被捕。
日前,二审法院认为,姜某未经允许,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且长期强占、拒不退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应予惩处。因此,终审判处姜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非法侵入住宅罪:法律强力保护居住权承办这一案件的王奕法官介绍,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未经法定机关批准或者未经住宅主人同意,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或者经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的行为。
古今中外都十分注重对人民居所的保护,自我国汉唐刑律有“夜无故入人室宅庐舍,主人格杀勿论”的规定以来,经宋元明清,刑律的规定莫过如此。各国均在宪法中明文规定“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并且大多数国家不惜动用刑罚资源,规定非法侵入住宅罪。
我国2007年10月1日正式生效的《物权法》对公民居住权给予了明确的保护,第38条第2款规定:“侵害物权,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245条规定了非法侵入住宅罪。但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真正适用刑罚并不多见。原因多方面:有执法者重视不够,视其为犯罪边缘的缘由,也有被害者维权意识不强的原因。当前我国社会日益重视对个人权益保护,我国刑法设置非法侵入住宅罪,不仅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更是对公民人身安全与生活安宁的一种保障,符合和谐社会建设的根本要求。
正当防卫、公务行为
属于合法进入
在我国,非法侵入住宅罪的对象是他人的住宅。“他人”包括住宅所有权人、对住宅有居住或者出入权利的人,以及暂住在某住处的人。“非法”主要指两种情形,一是未经主人同意强行闯入;二是经主人同意进入住宅后,被主人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
因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进入他人房屋,属于合法进入。例如,按约前去修理煤气管道的工人,到达顾客张家时,闻到刺鼻的煤气味,即按张家的门铃,却无人答应,工人即破门而入,此行为属紧急避险,不属于非法侵入他人住宅。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院、法院为了执行搜查、拘留、逮捕等任务,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入他人住宅的行为是合法的。
追诉非法侵入住宅罪
两种方式:公诉、自诉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非法侵入住宅罪属于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的类自诉案件,即“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换言之,如果检察院对于非法侵入住宅案未提起公诉,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侵害人已构成犯罪,则可以自诉人的身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看一则案件:石景山区居民张某和刘某相邻而居,双方因房屋使用发生纠纷,刘某带领家人到张某住处,要求张某腾房,并将折叠床放在张某屋内,还将自家的羊拴在了张某的院内。经公安机关处理,刘某和家人将折叠床搬走,并牵走了拴在院内的羊。因检察机关未提起公诉,张某到法院以自诉人身份,起诉刘某等人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张某就是采取自诉方式进行追诉的。一般非法侵入治安处罚情节严重刑事处罚
根据司法实践经验,对于一般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属侵犯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治安处罚,即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只有情节严重的,才以非法侵入住宅罪予以刑事处罚,较高刑期为3年。如上述案件中,自诉人张某控诉刘某等人非法侵入住宅,法院认定由于刘某在警察赶到并调解后,主动离开,并未造成自诉人的人身和财产损失,且在法院审理期间,刘某等人已在法庭上向张某道歉,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遂判决刘某等人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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