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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着老公卖房 判她不给赔偿金

  编辑:海南房产网   发布日期:2016-09-10 00:00:00  有效期:发布当天    阅读 592 次

阅读声明:文章内关于户型面积的表述,除了特别标明为套内面积的内容外,所涉及户型面积均为建筑面积。
去年6月25日,周女士委托一家房产中介将自己的房子以79万的价格转让,然而当中介公司将房子卖给了马某并收取了马某的2万元定金后,周女士突然称老公不同意,反悔了。中介公司按照约定向周女士主张赔偿金,没想到周女士不认了。纠纷上了法院,昨日,武侯法院一审宣判,丈夫不同意,周女士无权卖房子,赔偿金不用给。

案例解析

收了购方定金 卖房的反悔了

中介公司起诉表示,去年6月25日,周女士授权他们将自己的房子出售,双方签订《房屋出售确认书》,约定周女士不可否定房屋的出售和房屋出售的价格为79万元,否则应向中介公司支付该房屋出售价格3%的赔偿金。合同签订后,中介公司将房子卖给了马某,马某也将2万元定金交到了周女士手上。可没过多久,周女士反悔了。

周女士表示,卖房子的事情是她一人决定的,丈夫并不知情,现在丈夫不同意,她一人也无法做主。周女士的丈夫夏某也表示,他本人不同意出售争议房屋,也没有在房屋确认书上签字,也没有对妻子的签字作过授权,所以房屋出售确认书无效。

一人说了不算 中介维权失败

中介公司向法院起诉,状告周女士违约,要求支付3%比例共计23700元的赔偿金。

武侯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不得转让。周女士和中介公司签订的《房屋出售确认书》属委托代理合同,约定事项为周女士委托中介出售周女士夫妇共同所有的房屋,而周女士的丈夫夏某没有在《房屋出售确认书》上签字,所以,《房屋出售确认书》因法律规定的要件缺失而无效。法院判决驳回中介公司的诉讼请求。

以案说法

善意取得? 须房产已经交付

去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权法》不是规定了第三人善意取得制度吗?只要马某事先不知道周女士本来是无权处分该房产,事后不管周女士老公怎么反对都无济于事吗?

四川合泰律师事务所的王章文律师表示:法律规定,夫妻共同财产由一方擅自出售转卖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但《物权法》规定了第三人善意取得制度,只要第三人对擅自卖房这一情况并不了解,且手续无误,在房产已经交付的情况下,《物权法》对此予以保护。不过这个善意取得有一个前提:房产必须已经交付。在这个案子中,马某只是交付了定金,所以不适合善意取得制度。

  案例提醒

中介卖房 先查房主“资格”

昨日宣判后,记者随意采访了几家房屋中介公司。听说了法院的判决结果,不少中介公司表示非常惊讶。

某中介公司表示,为了减少自己的风险,他们一般会让卖房人出示房产证,看到房产证不是卖房人姓名,就会要求产权人自己来,如果房产证上只有卖房人一个人的名字,他们就会让卖房人提供自己的婚姻状况资料,比如离婚证、结婚证,确定卖房人是否有资格卖这个房子。不过在实际操作中,难免有所疏漏,看到这个判决,中介公司表示以后真要多长个心眼。

■ 相关新闻

“卖一房,收两笔钱”获法院支持

房产中介代卖一套房子,收到购方支付的中介费后还向卖方收取佣金,这样的做法很多人都想不通。可是昨日,武侯法院却支持了中介公司“卖一房,收两笔钱”这种主张。

据悉,市民郭某与成都某房产中介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由中介代卖郭某的房子,房子价格为428000元,超过428000元至435000元之间的部分作为中介佣金,超过435000元部分双方均分。期限是去年7月13日至10月12日。

合同签订后,中介在约定期限内将房子以455000元的价格顺利出售并过户。然而,原房主拿了房款后一直不愿意支付当初约定的佣金17000元。经多次协商后,中介公司将房主告上了法庭。

昨日下午,郭某在法庭上表示,中介佣金不该由自己来给。郭某说,房屋较后过户前,中介、郭某和购方三家签订了一份合同,三方约定房屋中介费由购方出,房子过户后,购方已经向中介支付了9100元的中介费。郭某所说的内容,中介公司没有否认。

经过一下午的审理,法庭当庭宣判,郭某应该支付中介公司17000元的佣金。法院认为,中介公司与购方、卖方共同签订的《房屋购卖合同》是居间合同,而郭某与中介公司签订“限时代卖委托协议书”是委托合同,两种合同的法律性质不同,卖方和购方应该各了各的“债”。既然委托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郭某必须支付这笔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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