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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变相提高房价 温州"世贸大厦"面临集体诉讼

  编辑:海南房产网   发布日期:2016-09-10 00:00:00  有效期:发布当天    阅读 707 次

阅读声明:文章内关于户型面积的表述,除了特别标明为套内面积的内容外,所涉及户型面积均为建筑面积。
    温州世贸大厦,如今每平米的市场价格已飙升至3万多元。房价涨了,该大厦部分购房户却高兴不起来,他们拒签商品房购卖合同,并将开发商告上法庭。他们认为,开发商不讲诚信,一次次变相抬价,令他们无法接受。

3月25日,市中院受理了此案。有42名购房户分别提起诉讼,仅诉讼费就达210万多元。购房户们要求法院确认他们与开发商签订的《房屋预订意向书》合法有效,并以意向书中约定的房屋面积及单价办理购房手续。

  购房户:房开变相提价

提起讼诉的购房户代表说,2003年开始,他们看中了世贸大厦,陆续与开发商签下了《房屋预订意向书》,约定了购购房子的面积、楼层、方位、内部高度以及房屋单价及总房价等内容,其中总价注明为“暂估价”。当时开发商还提供一张平面图,标出房屋位置尺寸及楼层中的空调、电梯、配电间、卫生间等。

购房户随后分两次共支付了总房款的40%。2004年8月,开发商取得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当时并未马上与他们签订正式的商品房购卖合同。3年后,房开提出要与购房户签订正式合同。

去年11月23日,该房开公司发出房款缴纳告知书,要求购房户再缴纳58%的房款,并签订商品房购卖合同。然而此时,一些购房户认为,原预订的房子面积在“缩水”,且房开还存在变相提价,由此引发了一场缴款风波。

这些购房户主要反映了以下三个问题:

,一些楼层从原来意向书上约定的1/4角面积格局,变成了1/6、1/8,很多购房户的房屋面积出现“缩水”。

,购房户被告知该写字楼原意向交房条件为毛坯房,为提升整体形象、档次,房开决定对写字楼的公用部位和各区分部位采用精装修方式交付,要求购房户在签订合同前,先签《精装修施工合同》,每平方米的装修价格为2980元。

不少购房户们认为,房开公司声称温州世贸是“新温州坐标、新财富焦点”,怎么会是毛坯房呢?《房屋预订意向书》中没有约定“毛坯房”一说,也没有说明精装修一事,况且就算要统一装修,也应该在双方协商前提下。

一些购房户为此向房管部门投诉。经多方协商,部分购房户同意统一精装修,但具体事宜在签订购卖合同后,双方另行商定。

第三,今年年初,房开公司再次向购房户发出通知要求在2月5日前缴纳房款,签订合同。陈先生说,这时,他们又发现房开公司提供的合同文本中增加了一些不合理条款。如合同中声称商品房增加了空调系统、智能化系统等设施,为此,要收取每平方米单价1475元。“仅这一条款就要让一些购房者需多缴几十万元的费用”。

一些购房户认为房开公司存在违约行为,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不愿意接受房开公司规定的条款,向市消费委投诉,但较终调解未果。

“当初该大厦每平方米是1万多元,价格已经很高了,而当时市区一些高端住宅的价格每平方米也只不过五六千元而已。”购房户陈先生说,如果他把这笔钱投资到其它楼盘,同样能获得相当的利润。

陈先生说,双方签订的意向书其实已经具备了商品房购卖合同的主要条款,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应当按约定履行。然而,房开却频频做出违约的单方行为——减少面积,变相提高房价。

开发商:不存在变相提价

温州世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陈锡强向记者提供的一份相关说明上称,这些预订意向书仅有预订房屋意向和预订房价等两项内容,不具备有关法律规定的商品房购卖合同的主要内容。根据意向书,预约人所取得的只能是签订商品房合同的资格即购房预约,而非双方已达成购房合约。

陈锡强解释,他们也不存在减少面积、变相提价的问题。因为当初已经说明意向书上的面积仅为参考,较终要以有关部门测绘面积结果为准,如今确定的面积就是测绘的结果。另外,意向书上只约定了毛坯房的价格,并未考虑和约定空调系统和智能化系统等事项,现在他们将这一事项在合同中加以明确,也是理所当然的。

在那份《说明》上,房开公司认为,他们无意强令客户与公司签订合同,然而,个别预约客户故意制造纷争,在无意缴付房款的情况下,还意图强迫公司按他们的无理要求签订合同。

未在规定时间缴款

取消预约购房资格

对于未在“规定时间”缴纳房款的购房户,房开公司采取了应对措施。2月15日,房开登报声明宣告取消一客户的预约购房资格,并让其到公司办理退还意向金,不计利息。

“这是想杀一儆百,以取消所谓购房资格来威胁我们签合同。”陈先生说,购房户们对房开公司不诚信的做法非常愤慨,决定打这场官司,就是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该房开公司销售部有关负责人说,在规定的2月5日之后来缴纳房款的,公司将要收取千分之一的“处罚款”,也就是说房款是100万元的,每天罚款1000元。这些钱将全部捐给我市红十字会。

该负责人说,之所以作出这样的“处罚”是因为公司要给那些准时缴纳房款的客户一个交代,目前已有不少人接受了“处罚”,缴款签合同。

不过,她坦言,这种“处罚”措施,并没有在事先的什么合同中约定,是房开公司临时规定的。

一些购房户认为,这种所谓的“处罚”根本就是无效的单方行为,既没有双方约定,又没有法律规定,他们是不会予以理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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