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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计划3年为30万户城镇住房困难户解困

  编辑:海南房产网   发布日期:2016-09-10 00:00:00  有效期:发布当天  来源:琼海房产信息网  阅读 883 次

阅读声明:文章内关于户型面积的表述,除了特别标明为套内面积的内容外,所涉及户型面积均为建筑面积。

  海南建分层次多渠道住房保障体系

  计划3年为30万户城镇住房困难户解困

  2010年—2012年,用3年时间解决30万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这是近日出台的《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住房的意见》提出的宏大计划。

  《意见》提出,海南不仅要在保障房建设的数量上争取用3年左右时间基本解决本地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保障问题,还必须在政策体系的构建上确保这些保障房能分配和管理到位,即“建立和完善分层次、多渠道、成系统的住房保障体系,加快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省住建厅厅长李建飞认为,《意见》填补了我省保障房建设政策方面的空白,将对科学推进我省保障房建设快速发展、造福广大百姓产生广大而深远的影响。

  两个主要解困途径

  李建飞说,我省提出了解决住房问题的两个主要途径:一是建立健全保障房体系,实现“保基本”的要求;二是通过危旧房改造和旧住宅区整治,改善居住条件。因此《意见》中明确,30万户住房中,含保障房15万套和各类危旧房(城市、工矿、农垦、林业棚户区及旧住宅区等)改造15万套。

  《意见》所指的城镇保障房体系,含廉租房、公租房、经适房和限价房,分别面向不同收入家庭供应。我省针对不同收入家庭,兼顾不同单位和行业,实行分层次保障,力求细化各类保障房的供应对象:廉租房是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3平方米以下的城镇低收入(含低保)住困户;公租房是暂无力购经适房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者中的住困户;经适房是有一定支付能力的中等偏下收入住困户,并应“包括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在内”;限价房是需改善住房却无力进入商品房市场的中等和中等偏下住困户,应“包括财政供养人员在内”。

  与此同时,《意见》提出:危旧房较多、住房困难职工较多的机关、企事业单位,按属地原则纳入当地政府建设规划,统一改造,统筹安排;有闲置居住用地且符合城市规划的单位,经省或市县政府批准,可结合危旧房改造计划建有一定规模的保障房,解决职工住房问题,改善居住条件。对满足单位需求后的剩余房源,由市县政府统筹出售。

  严控保障房面积

  李建飞说,在坚持国家现有规定的同时,考虑到家庭人口构成和我省职工住宅建筑面积标准,为兼顾改善居住条件,我省适当细化了各类保障房的套型建筑面积标准:廉租房面积以50平方米以下为主,公租房面积以60平方米以下为主。

  国家要求经适房的套型建筑面积为60平方米左右,鉴于我省各地分散建设的情况较普遍,且多为单位职工,依据《海南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意见》提出参照我省职工住宅建筑面积标准适度予以控制。对于限价房,因有商品房属性且国家尚无具体规定, 参照北京等地做法及住建部草拟的办法,我省沿用了国务院调控房地产市场提出的普通商品房标准,即套型建筑面积以90平方米以下为主,但不得超120平方米。

  据了解,我省的房改房和经适房一直实行面积超标加价政策,《意见》也予以沿用。“限价房属保障房,享受一定的政策优惠,因此限定了以完全成本价购限价房的面积。”李建飞强调说。由于目前各市县已建限价房面积偏大,因此《意见》提出实行超面积加价。“一是为了跟房改政策、经适房政策相衔接,二是为了避免分配不公、激化矛盾。”李建飞说。

  避免租购两套保障房

  对于保障房的产权问题,《意见》中也有详细规定。

  “经适房和限价房属保障房,得到了土地价格和政策的扶持,购房者对其处分权和收益权应是有限的。”李建飞说,购房人在购购经适房或限价房后,即取得完全的使用权和占有权,如不转让则可恒久居住使用。《意见》强调,购房人在取得房权证5年内不得转让,确需转让的,由政府指定的专门机构进行回购;届满5年转让的,购房人应向政府交纳一定比例土地溢价等相关价款,具体办法由市县政府确定,政府指定的专门机构可优先回购。

  李建飞还表示,为充分体现保基本的要求,避免出现利用住房保障租、购两套或多套住房的情况,我省提出了三个限制条件:一是每个居民家庭或单身居民只能租赁或购购一套保障房,具体条件由市县政府确定;二是购购经适房或限价房的,应退出房改所购政策性住房;三是通过房改享受政策优惠面积已达到职工住宅面积标准的,不得再申购经适房或限价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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