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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受房屋三种情形免税 离婚办过户不征个税
编辑:海南房产网 发布日期:2016-09-10 00:00:00 有效期:发布当天 来源:琼海房产信息网 阅读 654 次
新“通知”明确其他情形需缴20%个税 昨日,记者从广州市地税局获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较新下发《关于个人无偿受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明确了无偿与房屋产权除三种情形与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外,其他受人因无偿受房屋取得的受所得,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税局表示,个人无偿与房屋有三种情形不征个税,一是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二是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三是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人。 除上述三种情形外,其他获得无偿与的房屋的受人,都要缴个税。
离婚办过户不用征个税
又讯 记者昨日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税务总局于近日在下发的通知中明确关于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的征税问题。
通知称,通过离婚析产的方式分割房屋产权是夫妻双方对共同共有财产的处置,个人因离婚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通知还称,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所取得的收入,允许扣除其相应的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余额按照规定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其相应的财产原值,为房屋初次购置全部原值和相关税费之和乘以转让者占房屋所有权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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