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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离婚中一方投资的商店属共有财产吗
编辑:海南房产网 发布日期:2016-09-10 00:00:00 有效期:发布当天 阅读 683 次
郑州市魏女士来电咨询:
我和丈夫王某2003年结婚。婚后因性格差异,总不断发生口角,现在我和他在协商准备离婚,因涉及房产和孩子问题,双方还在协商中。请问,现在我正准备开一家商店,已经准备得差不多了,这期间所有的资金都是我自己想办法筹的,如果离婚,这商店属于夫妻共有财产,还是我的个人财产?
答:我国《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登记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18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三)遗嘱或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较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8条规定:“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的独资企业,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二)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三)双方均不愿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魏女士与王先生在未办理完离婚手续之前,双方仍然是法律意义上的夫妻,双方的婚姻仍处于存续期间,即便是魏女士在与王先生离婚过程中,以自己的名义所成立的商店,从法律意义上来讲,仍属于夫妻共有的投资,在离婚时,应按夫妻共有财产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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