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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与他人的房屋能否收回?

  编辑:海南房产网   发布日期:2016-09-10 00:00:00  有效期:发布当天    阅读 2652 次

阅读声明:文章内关于户型面积的表述,除了特别标明为套内面积的内容外,所涉及户型面积均为建筑面积。

  编辑同志:

  3个月前,我将自己的一套房屋与我的外甥女,还签了与合同,但并未将房屋交付给她,也没有去房管局办理过户手续。因为我们当时认为这属于亲戚之间的事情,这个合同就没有去公证处公证。现在,她对我家人的一些行为让我感到非常失望,我很后悔把房屋与她。请问,我还能收回这一套房屋吗?

  读者方志永方志永同志:

  你有权撤销与行为,收回该房屋。

  房屋与是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给他人的一种民事行为。较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8条规定:“与房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与人根据书面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人,受人根据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另外,《合同法》第186条规定:“与人在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与。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虽然你已与外甥女签订了与合同,但未交付其占有、使用,亦未办产权过户手续,同时,你的与行为也不具有社会公益性质,与合同又未经过公证,因此,你有权撤销与行为,收回该房屋。但按照《合同法》第192条的规定,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而且,应当在与标的物交付或者登记以前提出。因此你就要在法定的时间内及时向你的外甥女提出来,若其不同意,你可以向房屋所在地法院主张你的撤销权。方城县人民法院程远景 刘爱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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