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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宅商用”让其他住户烦透了心让扰民者埋单
编辑:海南房产网 发布日期:2016-09-10 00:00:00 有效期:发布当天 阅读 649 次
2007年12月26日,北京市工商局针对住宅楼内经商以及利用未取得合法房产证明的房屋经商现象,正式出台了登记注册新规,并宣布从当日起实施。今后,市民在住宅楼内开公司,可以不必再到房管部门变更房屋用途,而只须征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的同意,并由居委会或业委会出具相关证明就可办理。
然而,就是这么一个小小的变化,却给“民宅商用”的邻居带来很大的烦恼,一些小区的业主疑惑道:“难道我们自己要为‘民宅禁商’的政策变化来埋单?”
“民宅商用”难过居委会这一关
北京市工商局登记注册处处长贺庆财介绍,申请人要将住宅楼作为经营性用房的,应提交其房屋使用证明;由申请人签署作为承诺的《住所登记表》,承诺知悉《物权法》相关规定,遵守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的规定;遇有拆迁服从配合,不索取拆迁补偿费用;由住所所在地居委会或业委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业主同意的证明文件。
但是,记者采访北京市石景山区八角北路居委会孙秀兰,问及“民宅商用”,居委会可否开具证明时,孙秀兰说:“居委会将考虑召开‘业主民情恳谈会’,征得有关业主同意,才会作出决定,我们不会随便开这个口子。”她不清楚,居委会同意住宅内开公司以后,该由谁来监管?
天翔社区居委会的周丽萍则表示,“让居委会开证明我觉得不合适,会产生很多问题。”周丽萍说,公司扰民、占用公用设施不交费用,这些都是令居民很烦心的事情,政府不应该松这个口子。
记者随即走访了朝阳区秀园小区、凯旋城等中高端小区,针对这一新规,多家居委会表示“不会随便开这个证明”。
可见,住所所在地居委会或业委会并不会随便开具“通行证”,但是,不少小区住宅楼还是出现了很多没有得到“通行证”的公司、店铺开张营业。
“民宅商用”让其他住户烦透了心
王文菊家住北京一所高端小区的三楼。自从去年11月份搬进新家,原本应该为乔迁新居而感到快乐。但是,自打住进新家就一直不痛快。
楼下的业主将自己的住宅房转租后开起了足疗按摩店。于是,这里每天灯火通明,音箱传放的乐曲不断,而且人来人往,让王文菊倍感身心疲惫。
较近三个月,每天睡觉前她都要与物业电话联系,“我现在习惯了,每天不给物业打电话,心里空落落的。”王文菊无奈地说。
记者电话联系该社区物业,证实了王文菊的说法。当问及是否有监管措施时,对方表示,自己没有执法权,也是服务组织,只有当事情发生时,采取规劝,调节等手段,要想根除,只有靠业主自觉的道德约束。
记者在采访物业中得知,该社区有6栋高层,每栋楼均有民居租为商用的现象,周围的业主都有不同程度的投诉、抱怨,甚至报警,但收效甚微。
2007年11月,刚刚入住北京市欧陆经典小区的侯先生,面对自己的新家兴奋不已。然后,高兴劲还没过,头疼的事就接踵而至。原来,几乎每天在侯先生的主卧室内都会听到超重低音的音乐,而且越到晚上,声音越大,吵得侯先生心神不宁。
侯先生多次寻找声音源后才发现,原来,在侯先生主卧室的楼下,是一家专业录音棚,每天录音棚内的“大师”们录制音乐,侯先生多次打电话给物业,甚至带人去找楼下的“扰民源”理论,但是,结果收效甚微。
现在,侯先生正在与管区民警积极联系,希望通过协商来解决纠纷。同时,侯先生找小区物业协同收集相关证据,开具证明扰民材料;请环境保护局等相关单位凌晨一点左右来测量声音分贝等。“若这种扰民行为还是制止不了,那我就只能诉之于法律了”侯先生说。
记者随机采访了13位业主,他们一致反对民宅商用,并希望政府出台具体的治理办法,让百姓有个安宁的居住环境。
“民宅商用”让邻里缺乏安全感
“现在每天上下电梯,发现越来越多生面孔,楼下的保安、防盗门、对讲电话形同虚设。”家住欧陆经典17号楼的李先生气愤地对记者说。
记者发现,有很多“商用”房四周的邻居们开始在自己的房子窗户外面加保护栏,“虽然麻烦点,花费多一点,但图个踏实。”在忙着指挥工人安防护网的业主赵海雷大爷说,“我住四楼,旁边就是开足疗、开茶馆的,能让人放心吗?”
记者在走访的几个小区发现,只要有“开店”的住户,其周围的邻居必然都装防护栏。
北京某住宅区的物业经理对记者说:“保安虽然竭尽全力,对生面孔进行盘问,但人家说去做足疗,去上茶馆你能不让进?”
让扰民者为“民宅商用”埋单
对于一些业主改变住宅用途,并且影响邻里正常生活这个问题,记者咨询了北京昆仑律师事务所郭律师。他说,《物权法》第七十七条明确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若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换句话说,将民宅作为商用的业主应该征得周围业主同意,否则,业主可以与该居住区的物业和业主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他们进行调解。如果还没有效果,那就可将其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民事责任。
沈阳陈崚律师工作室李研究员认为:目前,很多市民将低层临街的住宅出租经商;还有些人将普通居民楼里的住宅租给小公司办公,引来众多陌生人出入单元楼道。这些行为往往给邻居带来烦扰,住宅经商必须要征得邻里同意。若无视周围相关利害业主的权益,业主可以根据《物权法》中第七十七条规定,将其起诉到法院,承担民事责任,来寻求法律保护。
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杨蓬伟律师表示,《物权法》对扰民现象给予明确规定,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要遵守相关法律规定,要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这里“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不仅指“同幢楼房里其他的业主”,也包括“其他楼房里受到影响的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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