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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无权将公用面积出租法院判合同无效

  编辑:海南房产网   发布日期:2016-09-10 00:00:00  有效期:发布当天    阅读 757 次

阅读声明:文章内关于户型面积的表述,除了特别标明为套内面积的内容外,所涉及户型面积均为建筑面积。
    一物业公司将其管理的大厦部分楼梯位置出租并收取租金,但租赁双方此后却产生纠纷,上诉至法院。不久前,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作出终审判决:物业公司无权将公用面积出租获益,其与承租方签订的租赁合同无效。

  据法院审理人员介绍,承租楼梯的大同公司(化名)系某大厦业主之一。2005年2月,大同公司与管理大厦的物业公司签订承租房屋协议,约定物业公司将该大厦旋转楼梯的部分位置出租给大同公司使用,租期两年。不久后物业公司要求中止协议遭到大同公司的拒绝,物业公司遂将大同公司告上法庭。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涉及公用面积所有权的归属问题和管理问题。旋转楼梯应作为公用面积归全体业主所有,全体业主是该楼梯的权利人,物业公司无权将楼梯出租获益。由于物业公司未能对其已获取权利人追认或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提供证据,故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无效。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鉴于该案中所涉及的楼梯涉及全体业主,据此法院一审判决大同公司从该址迁出,并驳回了物业公司请求对方给付租金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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