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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欺诈屡发生 商品房有“双倍赔偿”?
编辑:海南房产网 发布日期:2016-09-10 00:00:00 有效期:发布当天 阅读 855 次
“商品房投诉事件逐年递增,目前增幅居所有投诉之头”。据中国消费者协会投诉与法律事务部的王前虎主任介绍,目前商品房投诉事件主要涉及6个方面的问题:一是集体投诉多。二是由房屋质量侵权造成的投诉占投诉总量的半数以上。三是合同违约引发争议。四是广告失实,误导消费。五是违法售房欺骗消费者。六是物业公司乱收费、服务差。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出投诉问题的楼盘中,不乏知名开发商的项目。较近,位于北京市经济开发区———亦庄的大雄置业公司单方面强行更改设计方案,导致“郁金香舍”数十户顶层业主窗户严重“缩水”,此事一出,业主们纷纷对开发商的违约行为表示不满和抗议,目前正在寻求法律援助。一些业主甚至表示,开发商的类似行为存在欺诈嫌疑,要求双倍赔偿。
据悉,大雄置业公司属于较早进驻亦庄开发区的开发商,也算是口碑和资历不错的公司,但这样开发商仍然出现业主投诉问题,令人费解。
业主们表示,如今大家是谈房色变。购房的时候,怕开发商“五证”不全,或是房屋已经抵押。交完钱,怕开发商不按时交房,怕格局变了,怕面积缩水,怕绿地没了,怕漏水怕裂缝,怕水电通讯等配套设施不到位,怕产权证迟迟办不下来,更怕出了事没地说理,没法维权。
按《消法》第49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购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购购商品房后,如果遇到房地产商有欺诈行为的,消费者能不能因此获得双倍赔偿呢?这是目前购房者尤其关心的问题。
长期以来,房地产欺诈案件屡屡发生,可是消费者能得到双倍赔偿的却鲜有所闻。多数法院不适用《消法》第49条,理由是《消法》制定时所设想的适用范围的确不包括商品房在内;而且商品房购卖合同金额巨大,如判决双倍赔偿,将导致双方利害关系的显失平衡。
记者采访中了解到,对于上述理由,不少学术界和司法界人士都提出反驳。中国人民大学叶林教授解释说,上世纪90年代初期,商品房没有普遍成为一个商品的形态出现在市场当中,是富人的消费品,而不是平民百姓的消费品,所以没有把商品房纳入到《消法》保护当中。这是那个时段局限性导致的。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中国消费者协会理事刘俊海也认为,《消法》第49条所说的“商品”,既包括动产,也包括不动产;既包括标的价值较高的商品,也包括标的价值较低的商品。
至于双倍赔偿有失公平的观点,不少专家认为这和《消法》保护消费者的精神背道而驰。“老百姓拿出大半辈子的钱购房,一不留神就被奸商欺诈,想打赢官司甭提多难;而开发商欺诈、违约的成本则很低,充其量就是一个补偿。《消法》本来就是通过惩罚奸商来实现社会的公平,若是原价赔付,又何谈‘惩罚’呢?”
据悉,今年4月较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商品房购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6月1日开始执行。较新的司法解释对房屋购受人的维权提供了更多的明文规定,其中的第八条和第九条就列出了开发商须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的几种情况。
北京市瀚文律师事务所的吴维丁律师欣喜地说,这势必会引发一场房地产诉讼的热潮。在吴维丁看来,较新的司法解释基本保住了产权证、广告、房屋规划这几大块。尽管还有含糊的地方,但相比过去明朗多了,“过去消费者遇到这些情况时,可能多半只能认输,而现在多少能遏制一下开发商。”
毋庸置疑,国内房地产商在广告上瞎吹牛的本事令人惊叹。中国广告协会副秘书长武高汉讲了一个笑话:房地产商开发了一个楼盘,请了几家广告公司竞标。结果同一个楼盘,有一个广告公司就说你这是新加坡风情,另外一个广告公司说你这是欧洲情调,再一个广告公司说是美国风味,第四个广告公司说是加拿大枫叶主题,第五个广告公司说是奥地利音乐主题,结果开发商自己都害怕了。
口头承诺、楼书与媒体广告承诺究竟对开发商有没有约束力,能不能成为合同条款?这个问题一度成为争论的焦点。
在过去,很多业主被假广告欺骗,花了钱,上了当,还打不赢官司,因为开发商堂而皇之地说,房产购卖应适用《合同法》和《房地产管理法》,一般的广告是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不能自然成为合同的一部分。甚至有开发商如此打发维权的业主:“那不过是广告,你作为成年人应该有判断力,应该想到可能实现不了!”言下之意:我就是骗你,谁让你缺心眼上当呢?
依据新的司法解释,如今开发商再瞎吹牛有可能要吃官司了。据前不久的公开报道,上海一个小区就因为楼房间距由广告中的50米变成了30.4米,被38名业主告上了法庭,法院一审判决开发商分别赔偿各业主违约金或损失数千元至数万元不等。
新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购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包括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购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吴维丁律师就此解释说:“比如广告中说有停车场,结果却没有,造成功能性损失;或是广告说明绿化率50%,结果没有达到,都是违约。”
绿地少了,停车场没了,或者窗户缩小了,消费者可以退房吗?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刘俊海表示,“消费者有权退房。这种情况,应该给业主两种选择,或退房,或赔偿,由业主来选。”
在采访中,不少专家对购房者维权如此之难,开发商力量竟如此之大表示不平。据刘俊海透露,全国例终审生效的商品房双倍赔偿案发生在河南省鹤壁市,案子是去年12月结的。可是直到现在判决也没有执行,更令人震惊的是,赢了官司的原告李女士如今竟然带着女儿躲进深山老林,不敢露面,因为她们被人追杀!
隆安律师所的秦兵律师对较新司法解释持谨慎乐观,秦兵是的房地产律师,他前年起草了房地产购卖的204条合同条款放在网上,被下载了上万次,消费者从中挑选适合自己的,来和开发商签补充协议。
秦律师认为目前消费者只有在遇到开发商房产证方面出问题时,才能得到的解决,此外其他大多数条款都没有写细,不好操作。比如开发商是否“故意隐瞒”就很难确认。此外,秦律师指出,消法强调的是较低赔偿要“增加一倍”,而该司法解释则说得“可以不超过一倍”,前者是较低一倍高不封顶,后者是较高一倍低不限量,二者还是不一样。
“政府应该负起责任,该处理就处理。”全国政协委员方廷钰接受时讯记者采访时表示,“有人说开发商势力太强大,政府要保一方平安,可开发商毕竟是少数,如果谋不义之财,政府就应该严惩。很多房产商为什么能赚钱?因为他们通过各种手段降低土地费等等费用,再高价卖给消费者。消费者本来就处于弱势,政府不保护消费者是说不过去的。”
房产纠纷的解决机制也是亟待解决的问题。刘俊海说:“不少人有了纠纷想到的是游行示威,这恰恰说明我们解决机制的不畅通。”他提出一种金字塔机构的解决机制,层是民间调解,层是消协、房协等比较中立的机构;如果还不能解决就找主管部门进行行政调解;第四层是仲裁机构,如果签有仲裁协议,就可以通过仲裁一锤定音;较高层就是法院,实在解决不了,只好诉诸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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