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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草案》改房屋结构可罚5万元

  编辑:海南房产网   发布日期:2016-09-10 00:00:00  有效期:发布当天  来源:琼海房产信息网  阅读 718 次

阅读声明:文章内关于户型面积的表述,除了特别标明为套内面积的内容外,所涉及户型面积均为建筑面积。

  在日前召开的海口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对《海口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草案》共九章七十六条,对全市房屋使用安全、房屋安全鉴定、危险房屋治理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南海网记者10月31日获悉,为发扬立法民主,增强立法工作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海口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决定将法规草案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文后附《海口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草案)》)

  【意见提交方式】

  关注该项立法的社会各界人士,可在2013年11月25日前将意见或建议向海口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提出;或者直接在《海口人大》网站上提出。

  地址:海口市长滨路海口行政9号楼;邮编:570135;电子邮箱:hkrdfgw@163.com;电话:68722157,68723499(传真);海口人大网站: http://spcsc.haikou.gov.cn

  【《草案》解读】

  “租客”也将承担房屋安全责任

  记者看到,《草案》对房屋安全责任人作了规定。头先,原则上房屋所有权人是房屋的安全责任人;其次,特殊情况下房屋使用人是房屋的安全责任人。为防范因业主下落不明、房屋权属不清等特殊情形而导致的责任主体缺位问题,将使用人确定为责任人。

  关于房屋所有权人的身份认定,根据法律及有关法规的规定,一般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但实践中,因存在房产预售制度,房屋购卖行为中的房产分户登记环节往往滞后于交房行为数月、乃至数年,而对房屋使用安全构成重大威胁的装修行为,往往发生于分户登记前。因此,《草案》第9条规定已经合法占有该房屋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承担房屋安全责任。

  拆改房屋结构较高可罚5万元

  《草案》规定,禁止拆除、破坏具有承重作用的房屋基础或者承重墙体、柱、梁、墩、楼板等结构;超过设计标准、规范,增加房屋使用荷载;降低底层室内标高;违法存放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安装设施、设备影响房屋结构安全,以及法律、法规、规章等禁止的其他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

  违反以上规定的,由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属于住宅的,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属于住宅以外其他房屋的,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结构改造工程,应当在施工前向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取得《房屋结构安全批准书》后方可实施。包括:拆改房屋结构、增加夹层,拆改公共建筑中具有房屋抗震、防火整体功能的非承重结构的,其他可能影响房屋整体性、抗震性和结构安全的行为。

  违反且未按规定取得《房屋结构安全批准书》的,由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属于住宅的,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属于住宅以外其他房屋的,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房屋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的将强制鉴定

  房屋安全关系着广大市民的生命财产乃至社会公共安全,为了防患于未然,《草案》专门设置了房屋强制性安全鉴定规定,对一般房屋、公共建筑和隧道、桩基、深基坑建设工程等做了强制安全鉴定的要求。

  《草案》规定,房屋达到或者超过设计使用年限需继续使用的;房屋地基基础、墙体或者其他承重构件有明显下沉、裂缝、变形、腐蚀等危险症状的;因自然灾害或者爆炸、火灾等事故造成房屋裂缝、变形、不均匀沉降等,需继续使用和其他的可能影响公共安全需要鉴定的情形,必须进行强制性安全鉴定。

  教育、卫生、文化、体育、交通、商业等公共建筑在交付使用后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三分之二时,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实施安全鉴定。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安全鉴定。进行隧道、桩基、开挖深基坑等工程建设时,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对施工区周边范围内的房屋进行安全鉴定。

  违反规定,房屋安全责任人未委托房屋安全鉴定的,由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危房拒不治理的较高处罚5万元

  危险房屋对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具有现实可能的安全隐患甚至危害,为防止房屋安全责任人逃避治理依法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法定责任,《草案》对危及公共安全的危险房屋设定了强制治理制度。

  《草案》规定,房屋出现局部垮塌;房屋随时有垮塌危险;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对危险房屋拒不治理,且危及公共安全的,市、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房屋安全责任人停止使用,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的,由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申请法院采取强制措施进行治理。

  违反规定,房屋安全责任人未按要求进行治理的,由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新建房屋须签订白蚁预防合同 违反规定较高处罚3万元

  白蚁预防和灭治与房屋安全紧密相关,其作为房屋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草案》进行了专章规定。

  《草案》规定,新建、改建、扩建房屋的建设单位在申请施工许可证前,应当与白蚁防治单位签订白蚁预防合同,并在实施白蚁预防处理前五日向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同时告知具体实施白蚁预防处理日期。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备后三日内,通知市白蚁防治管理机构派人与建设单位接洽,对白蚁预防处理过程进行现场全程监督,并做好相应监督记录,出具相应监督意见。

  此外,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房屋预(销)售和权属登记时,应当提交白蚁预防合同和市白蚁防治管理机构出具的监督意见证明文件等。

  违反规定未进行白蚁预防的,由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报备或者实施白蚁预防处理后再报备的,由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重新进行白蚁预防处理,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房屋安全管理系统和信息公开是房屋安全管理透明、高效的基础,《草案》还明确了房屋安全管理系统、信息平台的建立,并要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依法公开房屋结构改造、房屋安全鉴定情况、房屋安全监督检查等信息,方便单位和个人查询、监督。

  海口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

  (草案)全文

  章 总则

  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房屋安全管理,保障房屋安全使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及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条【适用的区域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市主城区范围内和城乡统筹示范镇合法建造房屋的安全管理及其监督活动。

  法律、法规对军事保护区、宗教活动场所、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以及自然保护区范围内房屋的使用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适用的对象范围】本条例所称的房屋安全管理是指为保障房屋使用安全所应实施的预防、检测及治理、管理监督等具体行为。具体包括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危险房屋治理、白蚁预防和灭治管理等安全管理活动。

  房屋消防安全以及电梯、供水、供电、供气等专业设施设备的使用安全管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基本原则】房屋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确保安全、自律管理与监督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组织专业和经费保障】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专业和协调,将房屋安全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需要。

  第六条【职责分工】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市房屋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以及本市内住宅以外其他房屋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住宅房屋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市、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所属的房屋安全管理和白蚁防治管理机构负责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具体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协助市、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在本辖区内开展房屋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规划、建设、安全生产、质监、教育、卫生、文体、财政、公安、城管、工商、价格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行业自律】鼓励和支持本市房屋安全鉴定行业组织依法开展工作。行业组织应协助市、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投诉机制】对于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投诉。市、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及时受理、依法查处。

  章 房屋安全责任人

  第九条【房屋安全责任人】房屋所有权人是房屋安全责任人。房屋属国有或者集体所有的,其经营管理单位为房屋安全责任人。

  房屋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房屋权属不清的,房屋承租人、借用人等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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