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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置业:购房落户的准入条件

  编辑:海南房产网   发布日期:2016-09-10 00:00:00  有效期:发布当天    阅读 1056 次

阅读声明:文章内关于户型面积的表述,除了特别标明为套内面积的内容外,所涉及户型面积均为建筑面积。
2009年2月25日 厦购房入户门槛再度放宽 户口如何影响楼市?

  2008年8月1日起,厦门调整了“购房入户”政策和普通住房标准,在同安、翔安两区(大同街道、祥平街道、大嶝镇除外)购购商品住房的,除享受原有“购房入户”政策外,新增“购购70平方米~80平方米的,可办理不超过2人的常住户口”的政策。适用于自2008年8月1日之后通过“招拍挂”公开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商品房项目。

  第四章购房落户的准入条件

  第八条依照《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凡在开元区、思明区、湖里区内购购2003年4月25日之后(不含当日)取得建筑主体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商品住房,其成套商品住房建筑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上(含150平方米)的购房者,可一次性办理房屋产权人或其共同居住的配偶、父母或子女不超过3人的常住户口(有多名成年子女的,只能办理1名成年子女的常住户口)。

  凡在同安区、集美区、杏林区及海沧台商投资区购购2003年4月25日之后(不含当日)取得建筑主体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商品住房,其成套商品住房建筑面积在80平方米以上(含80平方米)的购房者,可一次性办理房屋产权人或其共同居住的配偶、父母或子女不超过3人的常住户口(有多名成年子女的,只能办理1名成年子女的常住户口)。

  在本市购购二手住房,不能在本市落户。

  第九条购购2003年4月25日之前(含当日)取得建筑主体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商品房,且在《规定》实施前向公安机关申 的,按原购房入户政策办理落户。

  购购2003年4月25日之前(含当日)取得建筑主体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商品住房,尚无法在《规定》实施前按原购房入户政策向公安机关申 的,按下列规定办理落户手续:

  (一)购购商品住房建筑面积在45平方米以上(含45平方米)不足70平方米的,可一次性办理房屋产权人或其共同居住的配偶、父母或子女不超过2人的常住户口(有多名成年子女的,只能办理1名成年子女的常住户口);

  (二)购购商品住房建筑面积在70平方米以上的,可一次性办理房屋产权人或其共同居住的配偶、父母或子女不超过3人的常住户口(有多名成年子女的,只能办理1名成年子女的常住户口)。

  第十条本市以外人员购购住房,房屋产权属多人共有,且产权人之间不具有直系亲属关系的,只能给一名实际居住在本房屋的产权人按规定办理常住户口,其他产权人须经过公证机构公证同意放弃办理常住户口。本市以外人员和本市常住户口人员共同购购住房,共有人属直系亲属关系的,允许其中非本市常住人口的业主以及直系亲属办理落户手续;不具有直系亲属关系的,非本市常住户口的业主及其直系亲属不能办理落户手续。

[延伸阅读]根据《厦门市户籍管理若干规定》全文

  根据《厦门市户籍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章调动、录用、聘用、招收人员及接收毕业生落户的准入条件

  条依照《规定》第七条款的规定,符合调入或人才引进的基本条件是:具有研究生学历或高端职称(含高端技师),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上的;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或中级职称(含技师),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15年以上的;具有大专或中专学历或初级职称,本市急需的高端技工,年龄原则上限制在35周岁以下的。享受国务院或省级政府特殊津贴、国家或省级学科带头人,不受年龄限制。属本市紧缺专业或人才的人员按本市有关规定办理。

  依照《规定》第七条款的规定,符合接收条件的毕业生是指按照国家招生计划和研究生招生计划招收的具有学籍、取得普通中等以上院校毕业资格且符合本市当年度接收政策的毕业生。

  调入、引进人员或接收毕业生,组织、人事、劳动保障、教育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另有规定的,还应符合其规定。

  条依照《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调入、录用、聘用或接收符合本实施细则条规定条件的人员及随迁家属,由用人单位(市属事业单位由主管部门,区属单位由区人事劳动保障局或教育局,人事关系由人才服务机构代理的单位由所属人才服务机构)报市组织或人事、劳动保障、教育部门核准,到公安部门办理落户手续。

  本市接收的已婚毕业研究生在本市报到落户后,其配偶、子女凭市人事部门或教育部门审核签章的《已婚毕业研究生接收就业情况登记表》直接到公安部门办理落户手续。

  章投资落户的准入条件

  第三条依照《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在开元区、思明区、湖里区、鼓浪屿区实际投资金额在200万元以上或从1995年度起连续三年年实际纳税额在30万元以上(扣除地方各项附加费和减、免、退税款,下同),兴办高科技型企业、科学研究单位的实际投资金额在100万元以上或从1995年度起连续三年年实际纳税额在20万元以上的,可一次性迁入3人户口(投资者及其直系亲属或企业骨干均可,由企业自定)。每增加实际投资金额达100万元(高科技企业及科研单位50万元)或年实际纳税额每增加20万元以上的,迁入名额增加1人。

  在同安区、集美区、杏林区以及海沧台商投资区实际投资金额在100万元以上或从1995年度起连续三年年实际纳税额在15万元以上,兴办高科技型企业、科学研究单位的实际投资金额在50万元以上或从1995年度起连续三年年实际纳税额在10万元以上的,可一次性迁入3人户口(投资者及其直系亲属或企业骨干均可,由企业自定)。每增加实际投资金额达50万元(高科技企业及科研单位30万元),年实际纳税额每增加10万元以上的,迁入名额增加1人。

  依照本条款、款规定,在按实际投资金额标准入户或按实际纳税额标准入户中,

  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中一个标准办理落户。

  依照本条规定属企业骨干员工户口迁入本市的,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本实施细则条款规定,但年龄相应放宽5周岁;

  2、具有合法固定住所;

  3、必须在企业服务满3年,并已缴交社会养老保险,且继续签订5年以上、由劳动保障部门认可的劳动合同。

  第四条本市个人投资的企业可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迁入投资人直系亲属或企业骨干的户口。

  第五条依照《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凭工商登记注册的营业执照和近期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或税务部门的纳税额确认证明到公安部门办理落户手续。其落户地为企业注册所在地或申请人合法固定住所所在地。

  第六条外商、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在本实施细则施行后在本市捐兴办公益事业的,捐额每达到100万元人民币,分别凭市侨务部门、市台务部门出具的捐认定书,可为其在本市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国内亲属办理1人的落户手续。

  国内个人在本市捐兴办公益事业的,可参照上述条件,凭受单位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定书,可办理本人或其国内亲属的落户手续。

  第三章驻厦办事机构落户的准入条件

  第七条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事处办理户口迁入人数不超过10人;省内外各地、市级人民政府办事处办理户口迁入人数不超过7人。所属企事业单位、国内大中型企事业单位在本市设立的办事机构办理户口迁入人数不超过7人。申请入户的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并由市经发部门确认后,可到公安部门办理落户手续:

  (一)具有高端职称(含高端技师),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上;具有中级直称(含技师)或文化程度为大学(大专),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15年以上;

  (二)有合法固定住所。

  第四章购房落户的准入条件

  第八条依照《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凡在开元区、思明区、湖里区内购购2003年4月25日之后(不含当日)取得建筑主体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商品住房,其成套商品住房建筑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上(含150平方米)的购房者,可一次性办理房屋产权人或其共同居住的配偶、父母或子女不超过3人的常住户口(有多名成年子女的,只能办理1名成年子女的常住户口)。

  凡在同安区、集美区、杏林区及海沧台商投资区购购2003年4月25日之后(不含当日)取得建筑主体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商品住房,其成套商品住房建筑面积在80平方米以上(含80平方米)的购房者,可一次性办理房屋产权人或其共同居住的配偶、父母或子女不超过3人的常住户口(有多名成年子女的,只能办理1名成年子女的常住户口)。

  在本市购购二手住房,不能在本市落户。

  第九条购购2003年4月25日之前(含当日)取得建筑主体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商品房,且在《规定》实施前向公安机关申 的,按原购房入户政策办理落户。

  购购2003年4月25日之前(含当日)取得建筑主体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商品住房,尚无法在《规定》实施前按原购房入户政策向公安机关申 的,按下列规定办理落户手续:

  (一)购购商品住房建筑面积在45平方米以上(含45平方米)不足70平方米的,可一次性办理房屋产权人或其共同居住的配偶、父母或子女不超过2人的常住户口(有多名成年子女的,只能办理1名成年子女的常住户口);

  (二)购购商品住房建筑面积在70平方米以上的,可一次性办理房屋产权人或其共同居住的配偶、父母或子女不超过3人的常住户口(有多名成年子女的,只能办理1名成年子女的常住户口)。

  第十条本市以外人员购购住房,房屋产权属多人共有,且产权人之间不具有直系亲属关系的,只能给一名实际居住在本房屋的产权人按规定办理常住户口,其他产权人须经过公证机构公证同意放弃办理常住户口。本市以外人员和本市常住户口人员共同购购住房,共有人属直系亲属关系的,允许其中非本市常住人口的业主以及直系亲属办理落户手续;不具有直系亲属关系的,非本市常住户口的业主及其直系亲属不能办理落户手续。

  第五章投靠和收养落户的准入条件

  第十一条依照《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未满18周岁子女可按随父随母的原则,申请投靠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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