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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房产局:“难卖公房”出售有新规

  编辑:海南房产网   发布日期:2016-09-10 00:00:00  有效期:发布当天    阅读 907 次

阅读声明:文章内关于户型面积的表述,除了特别标明为套内面积的内容外,所涉及户型面积均为建筑面积。
按现行房改政策规定无法出售的公有住房,由区级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向职工出售

  11月4日,记者从市房产局了解到,经市政府同意,按现行房改政策规定无法出售的公有住房的出售问题,采取由区(开发区)、县(市)政府(管委会)负责,区级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出售,社区全力配合的方式解决,自现在起向职工出售。

  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精神,沈阳市于1995年开始正式出售公有住房。目前,全市房改出售公有住房工作已接近尾声。但是,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特别是企业体制改革、权属变更,使得部分公有住房出现弃管、产权不清、产权单位灭失、产权单位不具备房改操作条件等情况,按照现行《沈阳市出售公有住房办法》(沈政发[1994]52号)及实施细则规定:“公有住房由产权人负责出售”,此部分公有住房无法参加房改。

  组织专业和工作分工明确

  按规定,解决房改出售公有住房的问题,由各区(开发区)、县(市)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专业,并作为责任部门。

  区级房产行政管理单位作为此类公有住房的出售单位,按现行的房改售房价格政策,向公有住房承租人出售公有住房。

  市房产局,区(开发区)、县(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要按以往分工为出售公有住房办理权属登记,房屋产权单位或产权单位的主管部门认真做好检查。

  售房资金实行专项管理

  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收入,由出售单位存入指定银行开设的售房款专户封存。

  确因急需支取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维修费用的,须经出售单位审核,区(开发区)、县(市)政府(管委会)批准后,按出售公有住房收入支取使用相关政策和规定支取。

  维修费用从售房收入中支取

  出售的住房,继续由原管理单位进行管理;无管理单位的,由出售单位指定或者委托管房单位进行管理。

  对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进行修缮,按现行有关政策、规定进行,由管理单位或者委托的单位组织,维修费用可在售房收入中支取。

  出售公有住房操作程序

  (一)申请房改购房人为承租代表人,携带户口簿、身份证、住房租赁证(或其他有效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到所在区(开发区)、县(市)房产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领取、填写《出售公有住房核查表》一式3份。

  (二)出售单位(部门)要根据申购人的住房地址、公有产权房来源情况等信息,到市或区(开发区)、县(市)房产产籍部门核查相关情况(产籍部门免收查档费)。并到原产权单位或原产权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了解公有住房产权弃管、破产、转属转制等无法为承租人办理房改手续的具体情况,并将结果填入《出售公有住房核查表》。

  (三)经核查确认,符合出售条件的,出售单位(部门)将《出售公有住房核查表》交与申购人所在社区,社区负责对申购人的承租人身份情况、同住人情况、使用权变更情况、住房租借情况等予以核查,并签署意见后上报街道办事处,街道办理处复核签署意见后,返给出售单位。

  (四)经出售单位(部门)核查符合条件的,要以出售单位为甲方、申购人为乙方的形式,与申购人签订“出售公有住房协议书”及“出售公有住房补充协议书”。

  (五)出售单位在与申购人签订两协议书后,按现行的出售自管公有住房的程序、价格和政策进行房改操作。并在所填写的“售房清册”和“售房发票”的名头后,括号注明“出售公房”。

  (六)市、区(开发区)、县(市)的房产权属登记部门,收到出售单位的房改售房相关手续后,为申购人办理权属登记。

  (七)《出售公有住房核查表》出售单位留存一份,住房权属登记部门留存一份,社区留存一份。

  不明事宜,请拨打沈阳市房改办咨询电话:82978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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