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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卖房人老婆 房产中介副总“抽水”5万元

  编辑:海南房产网   发布日期:2016-09-10 00:00:00  有效期:发布当天    阅读 549 次

阅读声明:文章内关于户型面积的表述,除了特别标明为套内面积的内容外,所涉及户型面积均为建筑面积。

  商先生是扬州市某高校的退休老教授,2008年初他去北京投奔儿子,就全权委托扬州市一家房产中介公司卖掉位于老城区的一套房子,中介公司的副总蓝某给了他15万元的购房款。两年后,商教授才发现自己卖房时被“抽水”5万元。一怒之下,商教授把中介公司和蓝某告上法庭。不过,蓝某却反驳说,商教授早就把房卖给了她,现在告她纯粹就是因为房价猛涨,想“敲”一笔钱罢了。

  那么,原被告双方究竟谁在说谎呢?

  委托卖房 网聊发现猫腻

  商教授年近70岁,几年前从扬州市一所大学退休后,把老城区一处宅子重新装修后,和老伴住了进去。老商有一双儿女都在北京工作,想着跟儿女团聚,老两口决定卖掉房子去北京。2008年初,他和一家房产中介公司签订了委托卖房协议,全权委托对方办理相关事宜。几天之后中介公司就帮老商的房子找到了购主。

  “商教授,对方开价15万元,您看这个价位怎么样?”中介公司的副总蓝某给老商打来了电话询问。老商一听价格还挺满意,就委托蓝某和对方签订卖房协议。没多久,蓝某分两次把卖房款交给了老商,其中一次一下付了10万元,老商在收到钱后给蓝某写了一张10万元的收条。事情平安无事过了两年。

  今年初,老商和扬州一位老朋友网上聊天,其间这位老朋友发牢骚说,卖房子的时候被××房产中介公司坑了不少钱,“我是委托他们卖的房子,他们竟然少给了我不少钱……”老商一听这家中介公司的名字傻了眼,他当年委托卖房的就是这家公司!

  “我卖房子的时候会不会也被他们坑了呢?”带着疑问,老商找到了当年的购房人苏某。

  副总冒充教授妻私吞5万?

  苏某告诉老商当年他支付给蓝某的房款是20万元!

  听到这个消息,老商非常恼火,找到中介公司和蓝某理论,但是对方并不承认。一气之下,老商把中介公司和蓝某告上了法庭,要求对方支付不当得利5万元。

  老商诉称,苏某在签订协议的时候,中介公司副总蓝某的身份是“商教授的妻子”。中介公司辩称,公司是按照正常程序操作,根本不存在私吞5万元一事。蓝某解释说,当时商教授全权委托她处理卖房事宜,经她牵线搭桥,双方曾在合同中约定房子售价为20万元,但是后来为了少缴税,就又签订了份合同,里面明确就是15万元,剩下的钱用来交契税。她和公司都没有非法占有商教授所说的那5万块钱,至于为什么商教授时隔两年后突然找她和公司要5万块钱,他们也觉得很奇怪。

  10万元收据 惹来麻烦

  为了证明自己的话,商教授请苏某出庭作证,但是中介公司和蓝某依旧否认了他们的说法。中介公司坚称卖房的过程都是合法的。不过,这次庭审,蓝某的表述却和以前不一样了。“房子是我先从商教授的手里购来的。房子的交易价格就是15万元人民币,我分两次把钱给了商教授。”为了证明自己的话,蓝某拿出了商教授曾经给她写的那张10万元的收条,“如果你没卖房子给我,我手里怎么会有你写的这张收条?”

  商教授解释说,他给蓝某写过收条是事实,不过收条是他委托蓝某卖房后,蓝某给他房款时写下的,他从来没有卖过房子给蓝某。蓝某却坚称房子是商教授卖给她的,后来她又以2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苏某。

  法院认定蓝某不当得利

  法院认为,《合同法》规定,房地产中介机构及其服务人员,在从事中介服务的过程中,故意隐瞒和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的情况,损害了委托人利益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另外,法律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不当得利返还受损失的人。

  本案中,蓝某受商教授委托,以20万元卖掉房子,却隐瞒了这一事实,仅向商教授支付15万元,剩余5万元占为己有,这5万元没有合法根据,一审判决10日内将5万元不当得利返还商教授。如在判决指定期间内不履行,则按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今像老商这样委托卖房的人越来越多,如何防止出现被中介骗的情况呢?扬州石塔律师事务所律师袁春明认为,委托人在和中介签合同时不妨增加如下两点:房屋交易时,涨价或者降价必须经过委托人同意,增加的收益要归委托人所有;中介一方如果擅自改变委托人规定的价格,除了承担赔偿责任外,还要承担违约责任。除此之外,他建议卖房者要经常和购家联系,防止中介人为割裂购卖双方的联系,从中钻空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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