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声明:文章内关于户型面积的表述,除了特别标明为套内面积的内容外,所涉及户型面积均为建筑面积。
中国国家统计局于2月16日公布了《住宅销售价格统计调查方案》,新建住宅销售价格直接采用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的网签数据,不再另行调查;暂时不能取得网签数据的其他城市,新建住宅销售价格根据统计系统房地产开发统计报表收集的各个项目(楼盘)的分类交易面积和金额数据计算。2月18日将发布依据《新方案》统计的今年1月份70个大中城市房价数据。
这次住宅销售价格统计调查方案改革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一)数据采集方式的调整。直辖市、省会城市、自治区头府城市(不含拉萨市)、计划单列市等35个大中城市,新建住宅销售价格直接采用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的网签数据,不再另行调查;暂时不能取得网签数据的其他城市,新建住宅销售价格根据统计系统房地产开发统计报表收集的各个项目(楼盘)的分类交易面积和金额数据计算。
(二)调查指标的调整。房屋销售价格指数调整为新建住宅销售价格指数和二手住宅销售价格指数。新建住宅类下设保障性住房和商品住宅两个类别。商品住宅类和二手住宅类均设90平方米及以下、90—144平方米、144平方米以上三个基本分类。
(三)指数计算方法的调整。新建住宅月环比价格指数的计算方法调整为按项目不同面积分类的平均价格法。采用国际通行的链式拉氏公式计算以2010年为基期的定基价格指数。
(四)数据发布方式和时间的调整。《新方案》实施后,国家统计局将发布各个城市不同对比基期的分类指数和总指数,不再计算和发布全国70个大中城市房价涨幅的平均数。数据发布时间调整为月后18日,比原发布时间延后一周左右。
关于新方案为什么采取网签数据代替房地产开发企业直报数据作为住宅价格统计的基础数据,国家统计局在其官网提供的新闻稿中表示,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原因。一是数据齐全。网签数据涵盖了新建商品住宅的全部交易情况。二是信息完整。网签数据包含有地址、楼层、价格和金额等详细信息,有助于价格指数的计算。三是获取方便。经过不断的改进和完善,房地产管理部门在网签数据管理与使用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数据提取比较容易。
至于网签数据是否会泄露个人信息,国家统计局表示,统计部门目前采用的网签数据主要是房屋的基本信息,仅有项目名称、项目地址、幢号、总层数、所在层数、房屋结构、成交总价(合同金额)、建筑面积和签约时间等内容,不涉及购房者的个人信息。 统计部门在处理网签数据时将严格执行《统计法》中关于“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的规定。数据处理采用单机汇总,以确保网签数据使用安全。
国家统计局还解释了为什么不再发布全国70个大中城市房价涨幅平均数,主要有三方面考虑:
头先,用平均数表示一组数据,具有直观简明的特点。但是平均数在样本值离散程度较大的情况下有一定的局限性。也就是说在个体差异较大的情况下,往往会削峰填谷,抹平个体间的差异。例如,冬季某日北京的温度是零上9度,哈尔滨的温度是零下15度,海口的温度是零上15度,3个城市的平均温度为零上3度,计算和发布这样的平均数意义就不大,而且还容易引起不必要的误读。
其次,不再计算和发布平均数,发布各个城市的房价数据,既有助于社会公众及时了解所在城市房价的具体变化,也有利于更好地为地方政府有效调控房价提供服务。
再次,这也是一些专家学者的建议。如有的专家指出,综合平均价格指数概念过于模糊,无法与某个时点相对应,并且在各季度(或各月份)房价变动比较大的时候,计算出的平均值更是缺乏实际意义。过于强调全国综合的数字容易引起误读,会掩盖各个城市的典型特征。
关于采用90平方米和144平方米作为基本分类设置标准,国家统计局表示,这是依据国务院的有关文件所设置。
设置“90平方米及以下”指标,依据是《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该文件规定,自2006年6月1日起,凡新审批、新开工的商品住房建设,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
设置144平方米指标,依据是《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该文件规定,“享受优惠政策的住房原则上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的具体标准。允许单套建筑面积和价格标准适当浮动,但向上浮动的比例不得超过上述标准的20%。”从各地的政策落实情况看,大多数大中城市都以144平方米(120平方米×120%)作为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宅与非普通住宅的建筑面积分界点。
《新方案》中增加了计算定基价格指数的内容,头轮基期确定为2010年。选择2010年作为对比基期,主要有三个方面的考虑:一是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期保持一致。二是2010年的基础数据资料较为完整并且易于获取,可操作性强。三是与CPI、PPI定基价格指数的对比基期保持一致,方便数据分析和使用。
国家统计局表示,与同比价格指数相比较,房价定基价格指数在使用上更为直观方便。假定固定基期房价水平为100,若某月房价指数高于100,则表示某月房价比基期价格有所上涨。若本月房价定基价格指数高于上月,则表明本月房价比上月上涨,反之,则表明本月房价比上月下降。利用定基价格指数还可以计算不同对比基期的价格指数。比如,将3月份和2月份的定基价格指数相除再乘以100,即可得到3月份比2月份的环比价格指数。以此类推,可以计算出自己需要的价格指数,观察不同时期房价的变化情况。
国家统计局还表示,将房价数据发布时间推迟到月后18日,主要原因是《新方案》实施后,计算房价指数的基础数据获得时间延后,数据审核和数据汇总的工作量大幅度增加,数据处理周期也就相应延长。 中国国家统计局于2月16日公布了《住宅销售价格统计调查方案》,新建住宅销售价格直接采用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的网签数据,不再另行调查;暂时不能取得网签数据的其他城市,新建住宅销售价格根据统计系统房地产开发统计报表收集的各个项目(楼盘)的分类交易面积和金额数据计算。2月18日将发布依据《新方案》统计的今年1月份70个大中城市房价数据。
这次住宅销售价格统计调查方案改革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一)数据采集方式的调整。直辖市、省会城市、自治区头府城市(不含拉萨市)、计划单列市等35个大中城市,新建住宅销售价格直接采用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的网签数据,不再另行调查;暂时不能取得网签数据的其他城市,新建住宅销售价格根据统计系统房地产开发统计报表收集的各个项目(楼盘)的分类交易面积和金额数据计算。
(二)调查指标的调整。房屋销售价格指数调整为新建住宅销售价格指数和二手住宅销售价格指数。新建住宅类下设保障性住房和商品住宅两个类别。商品住宅类和二手住宅类均设90平方米及以下、90—144平方米、144平方米以上三个基本分类。
(三)指数计算方法的调整。新建住宅月环比价格指数的计算方法调整为按项目不同面积分类的平均价格法。采用国际通行的链式拉氏公式计算以2010年为基期的定基价格指数。
(四)数据发布方式和时间的调整。《新方案》实施后,国家统计局将发布各个城市不同对比基期的分类指数和总指数,不再计算和发布全国70个大中城市房价涨幅的平均数。数据发布时间调整为月后18日,比原发布时间延后一周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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