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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谁“当”了我的房子
编辑:海南房产网 发布日期:2016-09-10 00:00:00 有效期:发布当天 阅读 542 次
典当公司起诉房主要求偿还当金等费用,房主却咬定自己从未办过房屋典当,反问典当公司是谁当了她的房子。近日,上海静安法院一审判决,对上海外高桥典当公司起诉徐女士归还当金及承担相关费用近30万元不予支持。
2004年8月,有人持徐女士名下一房屋产权证等材料,在上海外高桥典当公司办理了房屋抵押典当借款业务。在办理完公证手续后,典当公司向该抵押人发放了典当借款18万元。事后徐女士一直没有归还当金,典当公司上门索讨又遭到了拒绝,遂要求法院判决予以支付。
法庭上,徐女士称从未办理过典当借款业务,也没有收到过典当公司支付的当金18万元。经徐女士多方了解才恍然大悟,房屋典当合同的签订系自己前夫所为。
审理中,法院委托司法鉴定出具了鉴定书结论,认定合同、当票、收条上的“徐某某”签名笔迹与样本材料上的“徐某某”签名笔迹系非同一人所写。
眼看庭审胜负筹码,逐渐对典当公司越来越不利。典当公司又称对鉴定报告结论虽没有异议,却坚持认为办理抵押借款手续的人,持有徐女士的身份证原件及相关的材料,即使不是徐女士本人,也可以认定是徐女士作出了授权,属于法律上典型的表见代理。
法院认为,这起典当借款合同能否成立,关键的一点典当借款,是不是徐女士真实意思的表示。典当公司为证明该合同是徐女士与典当公司签订,提供了公证书等证据作证明的效力。但从笔迹鉴定的结论看,证实了不论是在借款抵押合同,还是在收条上的签名均非徐女士本人所签,这也推翻了典当公司提供的公证书确认是徐女士本人到场,并在合同及收条上签名的事实。法院以为典当借款合同不是徐女士签订,事后徐女士又未予追认,无法构成法律上的表见代理,该典当借款合同应属无效,遂法院对典当公司的诉请,判决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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