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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部门联合发布《河北省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编辑:海南房产网   发布日期:2016-09-10 00:00:00  有效期:发布当天    阅读 666 次

阅读声明:文章内关于户型面积的表述,除了特别标明为套内面积的内容外,所涉及户型面积均为建筑面积。

本报记者张洁 高利锋

明年起,10部门将联手构筑我省住房保障体系。

昨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厅、民政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统计局、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支行等10部门联合发布了《河北省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冀建保〔2009〕634号)。

该办法保障目标为我省城市家庭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的约10万户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它明确将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纳入住房保障体系,同时还对保障方式、保障对象、保障资金、房屋来源、申请和退出方式等大家普遍关心的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据了解,该办法将从2010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谁可以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该办法明确将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纳入住房保障体系。“符合下列3个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省建设厅有关人士说,具有所在设区市、县(市)城市常住户口;家庭收入在所在设区市、县(市)确定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家庭收入标准以下,由民政部门认定为城市低收入家庭;家庭无住房,或者自有住房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且人均在15平方米以下、1人户在30平方米以下。

据介绍,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家庭收入标准,将由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明确:居住危险房屋、不具备基本生活设施的房屋等不适合居住房屋的,视为无住房。但家庭成员中未共同居住或者在社会福利机构中生活居住的人员,不纳入廉租住房保障范围。“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委托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向户口所在地或现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该人士说,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城市廉租住房制度保障申请表》;《城市居民较低生活保障证》或当地要求出具的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证明;自有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或者租住公有住房的证明。无自有住房、也未租住公有住房的,提供现居住地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关于该家庭无住房和其现有居住方式、居住地点的证明;户口簿和由现居住地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户口簿上所列家庭成员共同居住的证明;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廉租房每户建筑面积较高50平方米

该办法规定,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等相结合。

据介绍,货币补贴是指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并符合条件的家庭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实物配租是指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并符合条件的家庭提供廉租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办法规定,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家庭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每户建筑面积较低30平方米,较高50平方米。同时明确,采取货币补贴方式的,补贴额度按照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确定。补贴标准由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每年核定一次,并向社会公布。

发放租赁住房补贴额的计算方法是:

(一)保障面积:保障面积标准×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成员人数;

(二)补贴标准: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补贴额等于当地住房租赁市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平均租金减去廉租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租金。

租住公有住房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补贴额等于当地公有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平均租金减去廉租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租金。

补贴标准由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每年核定一次,并向社会公布。

(三)补贴总额:(保障面积-家庭实有住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补贴额。

-实物房优先配租给孤老病残

《办法》明确,实物廉租住房应当优先配租给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和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暂无合适的廉租住房房源时,对符合保障条件的申请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将其纳入实物配租等候名单,并根据住房困难程度、收入高低、申请时间先后和其他因素进行排序。等候期间,暂以租赁住房补贴方式对申请人提供廉租住房保障。

在有廉租住房可以提供时,住房保障部门应当按实物配租等候顺序,向申请人提供廉租住房,与承租家庭签订租赁合同。承租家庭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缴纳租金,并自负承租廉租住房期间发生的水费、电费、采暖费、有线电视费和物业服务费等费用。

如配租的廉租住房建筑面积未达到对申请人应保障的建筑面积,设区市、县(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对申请人发放建筑面积差数的货币补贴。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中的较低生活保障家庭,不承担廉租住房租金,即享受租赁住房补贴的,在保障面积标准内对其给予全额补贴;享受实物配租的,在保障面积标准内全额免除其租金。

-保障资金从哪里来?

该办法提出,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将通过多种渠道筹措,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1、市、县(市)土地出让净收益,比例不得低于10%。各市、县(市)还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适当提高比例;

2、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管理费后的全部余额。增值收益余额在本市市区和所辖县(市)之间的分配按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的比例进行;

3、市县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补助资金;

4、预算内投资安排的补助投资资金和财政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

5、其他资金。包括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专户利息及社会捐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等。

-5种方式筹集廉租房

该办法明确,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采取5种方式,筹集符合基本标准的廉租住房。

这5种方式是:配套建设———在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中,按一定比例配建廉租住房;集中建设——— 按照大分散、小集中、方便低收入家庭居住和就业的原则,在城市基础设施比较完善的区域,利用棚户区(危陋住宅区)改建、城中村改造、存量闲置土地或新征土地,集中建设部分廉租住房;购购或租赁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 按照廉租住房标准,购购或长期租赁部分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利用现有公有住房;其他方式。

据了解,我省廉租住房的基本标准为:房屋结构安全;单套建筑面积不低于30平方米,不高于50平方米;每套独门独户,设有卧室、厨房、卫生间和上水、下水、供电、供暖、有线电视等设施并能正常使用;室外配有硬化道路,环境良好。

-廉租房应每套独门独户

按照《办法》要求,廉租住房的基本标准为:房屋结构安全;单套建筑面积不低于30平方米,不高于50平方米;每套独门独户,设有卧室、厨房、卫生间和上水、下水、供电、供暖、有线电视等设施并能正常使用;室外配有硬化道路,环境良好。

-廉租房不得转租转借

该办法规定,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不得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廉租住房的承租人有下列情况和行为之一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省建设厅有关人士说,这些情况和行为包括: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向他人转租、转借的。

该办法还明确,遇有应退出而逾期拒不退出廉租住房的情况,设区市、县(市)住房保障部门或其委托的工作机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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