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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国土资源局:土地闲置两年政府无偿收回
编辑:海南房产网 发布日期:2016-09-10 00:00:00 有效期:发布当天 阅读 600 次
今后,太原市的闲置土地有了统一处置办法。太原市国土资源局今天发布消息,土地闲置时间满1年的,国土部门将对土地使用者做出行政处罚,闲置时间满两年的,由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无偿收回。
据了解,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土地。根据太原市国土资源局发布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对于以出让方式或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闲置土地,如不能按期开工建设,土地使用者应提前15日向国土部门提出延期申请,说明原由。经批准后可延长动工开发建设时间,但较长不得超过1年。土地使用者无力开发土地的,土地使用者应提前15日向国土部门提出交还或置换土地申请。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临时使用闲置土地期间,原土地使用者免缴土地闲置费;土地增值的,由国土部门收取增值地价,土地安排临时使用期间,所有收益归政府所有。
对于已经认定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也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如果闲置时间未满1年,由国土部门对土地使用者下达《限期开工通知书》;闲置时间满1年的,国土部门应向土地使用者下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闲置时间满两年的,由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国土部门认定闲置土地的闲置时间满1年未满两年的,土地使用者应当缴纳土地闲置费。其中,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闲置费按出让价款的20%收取;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闲置费按划拨权益价的20%收取;土地使用者拒不缴纳土地闲置费的,国土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依法应收回的闲置土地统一由市、县土地储备收购储备,建立台账并优先安排保障性住房及绿色百强项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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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可以认定是闲置土地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超过出让合同约定或建设用地批准书规定的动工开发期未动工开发的;
(二)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未约定或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日期的,自出让合同生效之日或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之日起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
(三)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超过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建设用地批准书规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未动工的;划拨决定书或建设用地批准书未约定开工时间的,自划拨决定生效满一年的;
(四)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已经开发建设的土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金额占总投资金额(不含出让金)不足25%,且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的;
(五)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在出让合同、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划拨决定书约定的开工期限前提出延期申请,延期申请不予批准的;
(六)超出出让合同、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划拨决定书约定的竣工期限未申报的;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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