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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城市居民也应当无偿获得房屋土地使用权
编辑:海南房产网 发布日期:2016-09-10 00:00:00 有效期:发布当天 阅读 640 次
于安分析说,根据上述两个法律规定,城市居民对生活住宅的用地权必须通过购购商业房屋才能获得。这样一来,城市居民必须支付房屋开发商的暴利房价和政府向开发商的商业性土地出让收费,才能获得生存所必需的用地权。这种制度安排不能保障城市居民的基本生存权。
“住房权是公民的基本生存权,之所以近段时间是大家关注的焦点,较主要的原因是由土地使用权引起的。”
于安进一步分析说,头先,宪法规定了按劳分配的收入分配制度,但以招拍挂形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方式大大超出了劳动收入的承担能力,谁有钱谁获得,以财富占有的多少来获得,与土地的全民性质不相符,也与按劳分配的制度极不匹配,是加剧社会不公平的制度安排。
立法法第三条规定,“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立法法第六条规定,“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住房作为政府的民生工程,是公民的基本权利,要与按劳分配制度相适应。他认为,当前急需解决的不是应不应该建经济适用房和建多少保障房的问题,而是土地这部分国有资产在保障公民基本生存权上该如何用的问题。
“为从根本上解决城市房地产引发的严重社会矛盾,应当改革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以保证城市居民的生存权和对发展成果的分享权。”于安说,“农村的宅基地是由省政府定标准,县政府批准,城市居民要获得生存空间,也应该由省政府制定无偿获得土地使用权的标准。”
央企屡拿地王,各界也有不同说法。在于安看来,国有企业应该在平抑房价上起作用,而不是推高房价。表面上看,各种主体在同一个竞争平台上,公平、公开、平等,但之所以有争议,根源在于法律制度上,试图用民法的原则来平等保护物权,调整不同所有制之间的关系,而这本身就是个伪命题。
他说:“民法的基本常识是人格抽象,所有的主体通过形式上的平等掩盖了实质上的差别,就像重量级选手和轻量级选手放在一个平台上,结果是弱者恒弱、强者愈强,所以民法的机制是推动社会分化的机制。另一方面,国有企业的垄断是由特殊的所有制结构和产业使命决定的,与反垄断法中的垄断是两个概念。”
“试图单独以民法机制解决公民基本住房权很难,试图单独以民法来调整国有与非国有、不同所有制之间的平衡也很难,必须行政法、经济法、民法等共同来调整。”于安较后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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