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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避税签两份合同 差价太大欲讨回

  编辑:海南房产网   发布日期:2016-09-10 00:00:00  有效期:发布当天    阅读 985 次

阅读声明:文章内关于户型面积的表述,除了特别标明为套内面积的内容外,所涉及户型面积均为建筑面积。
法院判决:用于备案登记和房屋过户的合同才有效,卖房人退还多收的房款及税费 

  购卖双方签了两份房屋购卖协议,后一份作为交税和办理过户之用。由于两份合同价差11万余元,购房人便起诉,要求对方退还11万余元。昨日,九龙坡区法院法官称,由于办理过户手续的购房合同有效,遂判决卖房人退款。 

  记者了解到,2005年6月初,黄女士看中了九龙坡区科园三街一处门面,门面主人是陶先生。当月15日,双方以1.2万元/平方米的价格,签订了购卖协议,黄女士当天支付了购房款19万余元。不知是何缘故,2005年9月7日,双方重新签订了一份购卖合同,约定购房款为8万元,房价一下子少了11万余元。 

  2005年9月14日,双方凭后一份合同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不久,黄女士拿到了产权证。 

  今年7月27日,黄女士起诉到法院。她在诉状中称,这个门面卖价8万元,而自己支付了19万余元,卖主陶先生应退还多收的钱,而且她还为陶垫付了税费6840元,也应一并退还。 

  关于签两份合同的原因,双方各执一词。黄女士在开庭时称,次签订协议后,双方都认为价格明显高于市场价,遂决定变更价格。陶先生却否认了这个说法,“那是为了少缴几千元的税费,合同总价款并没有变更”。对于黄女士垫付的税费,他表示应该还她。 

  法院审理后认为,两份合同均是双方自愿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对于陶先生少缴税费的辩称意见,因无相应的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上月底,九龙坡区法院一审判决,陶先生退还多收的购房款11万余元及税费6840元。陶先生不服,日前上诉到市五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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