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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到房产证住不进新房事有原由
编辑:海南房产网 发布日期:2016-09-10 00:00:00 有效期:发布当天 阅读 551 次
为抢房产证动干戈
昨天上午,两方“人马”在石桥铺街头大动干戈,他们是为了抢夺一张房产证。抢夺的双方是中介公司和余志刚一家。中介公司工作人员希望余志刚把房产证交出,以便他们拿到银行作按揭购房的抵押;可余却死活不愿拿出房产证,要求中介先把房子里的租客赶走,余志刚在抓扯中受伤入院。
前房主:2008年7月就到期
躺在病床上的余某向记者讲述了事情原委,今年9月,余志刚和家人来到位于石桥铺渝高广场的“中房网络”看中了一套位于石桥铺石杨路的二手房,随后于9月22日缴纳了5000元定金。2007年10月,余某和房主张仁国签订了购卖协议。
在购房过程中,余志刚发现房屋内有一家租赁户,前房主张仁国也承认之前将房屋出租。“但他告诉我们租房协议在2008年7月就到期。”信以为真的余某接受了张9000元的房租补偿,准备在2008年7月搬入新家。
房客:2009年7月到期
可他没想到的是,房客出具的租赁协议却截然不同——租赁的截止日期并不是2008年7月,而是2009年7月,这意味着余家要多在外租房一年,才能搬入新家。余志刚立即给张仁国打电话,可对方不是挂断就是关机。
中介不愿帮忙“赶人”
眼看领了房产证,却还是要和家人一起在外租房住。无计可施的余志刚找到房屋中介,希望中介帮忙将租赁户“赶出家门”,可中介认为自己没有赶走租赁户的权利。另一方面,按规定,购卖双方签订协议后就应该付清中介公司的佣金,而余志刚却一直欠着中介3900多元没有付清。因为这两件事,双方都有所不满,于是出现了“抢证”一幕。
律师:前房主违约应担责
律师林玉成表示,在房屋购卖过程中,租赁协议不会受到干扰,新旧房主单方面终止协议都属违约。中介公司更无权帮余志刚赶走现在的租赁户。
林玉成支招:虽然原则上不能接触租赁协议,但因为卖方欺诈引起的违约行为由卖方承担违约责任。余志刚在前房主处得知租赁协议2008年7月到期,他可以在该时间终止协议,其间造成的违约责任由卖方张仁国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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