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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漏水“浇”乱业主生活
编辑:海南房产网 发布日期:2016-09-10 00:00:00 有效期:发布当天 阅读 573 次
事件一:四楼漏水三楼长霉
南山区南油B区47栋302业主彭女士来电反映,由于楼上房子漏水,她家天花板出现严重霉斑。
接到电话后,记者随即来到彭女士家采访。彭女士说,房子是去年4月份购的,当时由于房子有租客,一开始并没有看房,后来丈夫看了一次房,因为房子比较旧,并没发现墙上有霉斑。购下房子,8月份租客搬走后,他们才开始着手进行装修。9月份,装修师傅在粉刷墙壁时发现有轻微漏水情况,但彭女士当时并没在意。去年10月1日,彭女士一家搬入该房后,她才发现小卧室天花板一开始有小片的霉迹,后来霉迹越来越大。于是,她向小区管理处反映了该问题。彭女士自己也到过4楼多次,但只见到租客,他们表示房东在香港,却一直拒绝提供业主电话给彭女士。
记者在彭女士家里看到,客厅与洗手间之间的墙上有一块较大的霉斑,由原来厨房改成的书房里,墙上有明显的三处霉块。
随后,记者来到管理处,主管该小区维修工作的段工告诉记者,彭女士反映了问题后,管理处于去年10月22日给4楼业主发了一份协调函,希望尽快做好地面防水工程,但一直没有回复。去年12月份,管理处再次发函,仍没得到任何回应。段工说,由于该小区建于上世纪80年代末,楼龄已近20年,相关问题不少,已有十多个业主反映漏水问题,管理处都在积极协调。
近日,记者再次联系彭女士,她说,楼上的业主已委托一位亲戚代为处理此事,管理处也派了维修工人将她家的天花板撬开检查,发现下水管的衔接处有裂缝,楼上卫生间地板也有漏水现象。彭女士说,等确定了相关费用,楼上业主就会着手维修,她表示很感谢本报记者对该问题的关注和协调。
事件二:楼上装修楼下漏水
红岗东村的易先生致电本报房地产投诉热线,反映房子天花板出现严重漏水问题。1月9日下午,记者来到红岗东村17栋,在易先生的带领下来到他位于4楼的房子。
记者看到,厨房墙壁的瓷砖高高鼓起,不少地方墙面漆严重裂开;厕所天花板上一块块黑色霉斑格外刺眼,在靠近管道的地方更是锈迹斑斑,易先生自己用铝合金板搭成水槽,将水引开,才不致滴到人身上。
易先生说,这个小区建于1986年,他1989年住进来后,并没发现有漏水现象。去年年初,他把房子的墙壁重新粉刷了一遍,但不到半年就发现有墙面漆裂开了,厨房洗手盆顶上的天花板也有漏水情况。易先生了解到,5楼于去年5月份出售,新业主对其进行了装修,考虑到可能是装修引起漏水,易先生将自己天花板漏水情况告知了楼上业主。后来,易先生感觉厨房似乎不再漏水,也就没有继续追究。但没过多久,他发现厕所天花板开始往下滴水,厨房墙面的瓷砖也鼓了起来,一开始,他以为是自家管道漏水引起的,但拆开铝合金天花板,才发现水是从墙壁渗出来的,连天花板下的灯罩也蓄了半灯罩水,灯泡已浸在水里。
易先生多次找5楼业主协商,但5楼业主表示墙体漏水要由管理处负责维修。红岗东村管理处任先生告诉记者,经过检查,易先生家的漏水并非墙体原因。
记者随即敲开了5楼业主的门,业主张女士介绍,自己去年购房后只是稍作粉刷就住进来了,仅仅是将抽水马桶改为蹲厕,不可能破坏防水层。但是记者看到,在改抽水马桶的过程中,蹲厕地面比原来地面升高了。张女士表示要请原来负责装修的师傅来鉴定,“如果是我的责任,我可以负责维修。如果不是,我不愿意出冤枉钱。”但张女士说联系了装修师傅多次,他都很忙,一直没有时间过来。
目前,双方正就此事进行进一步协商,尽快请维修师傅进行鉴定。
事件三:前业主装修现业主遭漏
盐田沙头角徐小姐去年购了一套二手房,住进去后却发现,客厅天花板竟然漏水。
徐小姐介绍,去年3月,她与前业主签订合同,6月底拿到钥匙。住进去后并没有发现什么异常,但到9月,徐小姐发现客厅天花板旁有一块水印。她找管理处来看,管理处说需在楼上加压进行观察。但打压后并没发现任何问题。
管理处有关人士很快回想起来,前业主在装灯时,曾把从天花板经过的水管弄坏。
据了解,该楼盘2005年入伙,徐小姐从一个香港人手中购下这套房子。徐小姐知道这一情况后,多次与前业主联系,但对方不接电话,发短信也不回,目前都没有联系上他。
无奈之下,上周,徐小姐只好自己请来维修师傅,将漏水处撬开,发现确因一个钉子将水管打破了一个洞,原来的装修工人只是用玻璃胶将洞糊上了。时间一长,玻璃胶变硬,不能很好防水。
在联系不上前业主的情况下,徐小姐自己掏钱请师傅对这里进行了维修,装上了铜管。她说,目前工程已完工,但还需观察几天,因此现在还没将漏水的地方封上。据了解,维修费用大约为500元-1000元之间。徐小姐感到有点冤,“刚购的房子就漏水,还找不到责任方。虽然维修费用不多,但是毕竟责任不在我。”她请记者帮忙出出主意,到底该怎么处理。
律师说法
分清原因认定责任
近日,记者就房屋漏水问题采访了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梁刚。他表示,房屋漏水(渗漏)不但缩短了建筑物的使用寿命,也给业主日常生活带来了极大不便。但由于引起漏水的因素比较复杂,完全避免房屋漏水现象是不现实的。因此,当发生房屋漏水纠纷时,头先应分清漏水原因,才能根据责任来处理纠纷。
梁刚分析,房屋漏水原因主要有三种:一是房屋本身存在质量问题,二是业主使用或装修不当,三是正常使用、老化。造成漏水的原因不同,相关的责任方也是不同的。
根据建设部颁布的《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七条及《住宅质量保证书》的规定,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保修期为5年。如房屋在保修期内,则开发商应当承担免费维修责任。根据《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购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开发商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业主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开发商承担。
如因楼上(其他)业主装修或其他不当行为,造成房屋渗水,给业主造成损失的,根据《民法通则》第117条规定,损坏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作为侵权方除了停止侵权(如:重做防水层)外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保修期满后,房屋内设施正常使用造成的漏水由业主自行负责维修,由业主自行承担费用。如果漏水造成其他业主损失的,根据《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业主还应赔偿损失。属于公共设施造成的漏水由物业管理公司承担维修责任。
对此,梁刚建议,房屋出现漏水,作为相邻双方,应相互理解和相互配合,聘请专业机构进行鉴定分清责任,妥善解决问题;在房屋维修时,相邻人(楼上楼下、左邻右舍)应当给予配合,不得借故阻碍房屋维修。由于房屋装修时容易导致渗漏,较好聘请具有法律主体资格的装修公司承担,并在合同中明确出现问题时的处理方案。由于“二手房”一般都已使用过,并存在二次装修,购方对房屋存在的潜在质量问题应有合理的判断。虽然对于卖方故意隐瞒以及因卖方原因造成的房屋漏水(质量瑕疵)的,卖方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往往因为找不到卖方而延误,因此,二手房(特别是对于已经使用很长年限的房屋)购卖中设定必要的保修款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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