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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写字楼短命现象
编辑:海南房产网 发布日期:2016-09-10 00:00:00 有效期:发布当天 阅读 878 次
在我们经济高速增长的同时,建筑短命现象是一个极为普遍的现实。
我们习惯于每天都有旧的建筑被拆除,新的高楼大厦拔地而起,这已经成为大众熟视无睹的城市发展标志。
但当一个建筑的寿命只有30年或者更少时,我们再去议论70年后房产怎么算、物权法中是否应作出相关规定的时候,这种议论多少显得有些滑稽。
◆写字楼短命现象值得关注
建筑物“短命”已非个案:
杭州 去年1月6日,设计寿命为100年,有“西湖高楼”之称的22层67米高的浙江大学湖滨校区教学主楼,在仅仅走过它生命历程13年的时候被爆破拆除。
无锡 总造价3776.70万元的无锡市人民医院建成使用仅7年,但当地政府决定4月爆破拆除,在原地新建一座商业高楼。
据称,无锡市人民医院综合楼,1997年12月开工兴建,2000年9月底交付使用,这幢22层98米的高楼总造价3776.70万元。2007年12月,无锡市人民医院整体搬迁,高楼便闲置起来。较近,一些工人和车辆进入医院,开始对高楼和周边的几座建筑敲敲打打,巨大的玻璃外墙支离破碎,窗户和门被拆卸下来运走。
建成使用才7年的无锡市人民医院综合楼于4月爆破拆除。
青岛 建于上世纪80年代的山东省青岛大酒店总高62米,全部使用钢筋混凝土建设,被爆破公司形容为“坚固得像碉堡一样”。然而在不久前的一声巨响中,这座曾经是青岛市标志的“碉堡”在3秒钟内爆破倒塌,未来将被三栋总面积8万平方米的商务写字楼取代。而此前不久,为修建**枢纽,上海也刚刚拆掉了四平路和大连路口的一栋上世纪80年代的高层建筑。
北京 在北京,许多建筑是10年内的新建筑,稍微老旧一些的楼房墙上不少都画着鲜红的“拆”字。被称为六朝古都的北京,除了一部分被列为文物古迹的建筑,上个世纪60年代的建筑已难觅踪迹,70年代的建筑也所剩无几,始建于1976年的前三门地区建筑群已列入政府拆迁计划,很快就该轮上80年代甚至90年代初的房屋建筑了。
据建设部统计,我国各类建筑物正以每年5亿多平方米的规模剧增,而其中大量建筑物的实际寿命仅仅30年,远低于《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的规定年限。原因正是大量的城市建筑被提前终结生命。
而实际上,我国《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中已明确规定,重要建筑和高层建筑主体结构的耐久年限为100年,一般性建筑为50年到100年;我国《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采用的设计基准期也为50年,其中临时性结构5年、易于替换的结构构件25年、普通房屋和构筑物50年、纪念性建筑和特别重要的建筑结构100年。在这一时期内,只需要对建筑物进行正常维护而无需大修,就能实现建筑物的预期功能。
◆“短命”建筑物暴露问题
为什么在建筑技术水平大幅提高的今天,城市建筑却变得如此“短命”?
全国政协委员陈万志说,说到底,根源还在于一些地方的城市建设盲目追求短期政绩、短期利益和表面形象,特别是在规划建设一些重要建筑时,缺乏科学的论证,全凭少数决策者“拍脑袋”,而下届专业上任,又重蹈覆辙,使城市建设陷入反复拆建的恶性循环之中,由此造成公共财政的巨大浪费。
业内专家称,不正当的政绩观,导致建筑领域的浮躁作风。一些地方专业总是希望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改变城市面貌,在城市建设上不讲究质量、效果,只追求速度、表面形象。比如,部分城市的形象工程,由于专业追求任期内的政绩,搞边规划、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草草上马,不少工程成为短命建筑。动机不纯的政绩工程和决策失误是的浪费。
由于城市建设者的眼光问题或受当时历史条件所限, 20年前的城市规划与今天大相径庭。原来建设标志性建筑或纪念物的地方如今要修路通车,或者由于时代发展已经落伍于现代人的审美观念,这样的老建筑只好遭遇“一拆了之”或“一炸了之”的厄运。
不少地方政府一个阶段的产业政策经常是“短视”的,往往停留在解决目前暂时的困难,未充分考虑将来和长期发展。
中山大学教授袁奇峰说,我国在近27年的时间里,走出了“倾斜突进式”和“压缩式”的城市建设快速发展之路,走完了发达国家100年的路。但是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不断拆除和重建,如今已开始拆除上世纪80年代的房子了。一些地方“临时抱佛脚”建起来的廉价住房,往往又成为下一阶段的拆除对象。
城市发展理念的偏颇
陈万志认为,导致目前城市建筑出现“短命”现象的个原因在于“不少地方陷入城市建设‘新’就是好的认识误区,而不顾城市历史文化的延续,想建就建、说拆就拆,城市建设千城一貌。”
为片面追求局部经济利益而频繁拆迁同样容易导致城市建筑“短命”。陈万志认为这些做法既损害城市的总体效益。也会造成新的城市问题,如因拆迁引发的社会矛盾和纠纷不断增加,拆迁也带来了大量的建筑垃圾等等,
全国人大代表洪可柱认为,与西方相比,我国城市规划设计的水平还不是很高,常常只着眼解决目前暂时的困难,没有充分考虑长远发展,进而造成每一轮城市改造与扩张,往往要拆除大量正常使用的建筑物。
建筑设计和施工质量本身不过硬
针对我国现代建筑提前20年或更长年限“报废”现象,建筑专家指出:偷工减料、设计缺陷、规划混乱,是建筑短命的主要原因。
“金玉其外,败絮其中”,是许多建筑的真实写照。
以东北某省为例,上世纪七八十年代,全省只有有限的几家设计和施工单位,而且都是国营的,那时的建筑无论在设计还是施工上都符合当时的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要求,极少出现质量问题。进入90年代后,全省仅设计单位就有600多家,鱼龙混杂,一度出现“谁都能搞设计、谁都能搞施工”的混乱局面,建筑质量开始下降。尽管经过整顿后情况有所好转,但到今天,由于一定的利益关联,一些开发企业仍然在包庇施工单位偷工减料、以次充好。双方相互勾结的结果就是牺牲了建筑的质量,造成了建筑的使用年限大幅缩水。
一位房地产企业的老总则表示,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建造项目的过程中采取“抽筋”的方式来减少建筑成本,已经是业内半公开的秘密。中国建筑协会理事长宋春华在一次高层论坛上明确表示,过分强调房屋外观和布局,人为降低建筑材料的成本,是许多外表漂亮的地产项目的“软肋”,也是整个房地产市场的“软肋”。
一些开发商为降低成本,往往以牺牲建筑的某些功能,尤其是“超前”功能为代价。一些设计单位也越来越迁就开发商,即便是有心为使用者着想,也往往会因开发商的反对、设计时间的限制而作罢。
洪可柱指出,“监而不理”也是建筑短命现象的诱因。施工环节的质量问题本可通过监理避免,但房地产领域广泛存在监管不严现象,使得监理公司没有起好第三方监督作用,使得“豆腐渣”工程蒙混过关。
负责任的建筑专家们担忧,“这是一个规划爆炸、建设飞速的年代,还是一个建筑短命症流行的时代。”因为规划短视、设计缺陷、偷工减料,我国建筑的平均寿命“50年罕见、30年普遍”,不及国标规定较低使用年限的60%。
1990年实施的《城市规划法》已滞后于时代的发展
事实上,1990年实施的《城市规划法》已滞后于时代的发展。陈万志指出现行法律中存在五大问题:
现行规划法在法律体系中定位是否准确。理论和实践中很多人认为城市规划法隶属于社会法系的经济法范畴,“构成了行政法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属于经济行政法的第四层次法。将城市规划法放在“建设系统部门法”框架内,降低、减弱了其法律地位和作用。
现行规划法的计划经济法功能较强。现行规划法行政管理法色彩较浓,倾向于维护行政权力,而没有形成和体现公众权利的法律观念和公众本位的法律思想基础,对政府或政府部门的可操作性制约和对公众、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保护性规定薄弱,忽视了城市规划制定和实施的公共资源分配和使用的性质。一些规划部门有时不自觉、不正当地成为长官意志或开发商的附庸,在规划实施、管理中随意、故意或过失侵害市民、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权益等问题。
现行规划法被学者指为一些条文不清楚、不完整。如十一条第六款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政府)在向上级人民政府报请审批城市总体规划前,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这种审查同意在法律上属性不清。如理解为咨询性则颠倒了权力机关与行政机关的关系;如理解为监督性,则此时监督无实质意义,因为此时的城市总体规划是半成品,真正需要监督的对象和内容,是上级政府及其审定的城市总体规划,但下级人大及常委会不可能对上级政府进行任何形式和意义的监督。此外,还应在法律条文中明确,在保护有形的、物质实体生活环境的同时,保护与居民精神生活、文化传统有密切联系的历史环境和居民意向;明确市民参与的权利和意见反映渠道,使之走向制度化。
现行《城市规划法》对规划执法权的规定重审批轻管理,在执法过程中“执法不严”的问题突出。现行城市规划法没有为规划在市场经济中的必要干预、控制、管理等活动提供严谨的法律依据,也没有相应的、可操作的执法尺度。在城市扩张、经济扩张和个体、单位利益驱动机制作用明显的地方,如果有被管理者(相对人)违反城市规划强行抢建的情况,按照现行处罚程序,从立案到法院强制执行的时间长,而且在整个执法程序中没有法律强制手段对违法建设行为以及时制止。规划执法部门如果迫不得已在没有法律授权的情况下自行采取强制措施制止违法建设,则影响执法形象而且可能要承担法律风险。
现行《城市规划法》缺少越级的监督机制。原《城市规划法》没有交给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相应的权力去贯彻落实、检查、监督和纠正规划的错误。实际上是把所有任务都交给了地方政府,政府只有总体规划的审批权,把督察权丢掉了。
◆建筑物“短命”现象如何遏制,
中国正在倡导建设“节约型社会”,要求善用社会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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