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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问题悬而未决会削弱法律效力
编辑:海南房产网 发布日期:2016-09-10 00:00:00 有效期:发布当天 阅读 684 次
《物权法》草案10月底被第六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从而再次备受关注。据报道,常委会组成人员表示,草案的第六次审稿(以下称为“六审稿”)吸收了常委会前五次审议和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反映了在一些重大问题上取得的共识,“修改得比较好,已比较成熟”。因此,不少人认为该法有望在今年12月或者明年2月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上,通过草案表决,并以议案的形式将《物权法》草案提请明年3月的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表决。
但是,就草案六审稿来看,个人认为还不能持过于乐观的态度。可能说取得的成绩不小,但在一些重要问题上仍悬而未决。
公私财产保护力度同时加强
关于六审稿所取得的成绩,主要体现在两点。
,六审稿保持了与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一致性,体现了党的十六大提出的“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和“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的方针。这是《物权法》能够成为我国法律框架中重要组成部分的前提。
制定《物权法》,到底应该以保护私有财产为主,还是以保护公有财产为主?这一直是中国较高立法机关在立法过程中面临的争议。草案把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作为立法目的,并通过一系列规定,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把握住这一点非常重要。因为我国的《物权法》必然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物权法》,必定由我国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所决定。这种基本经济制度的特点就是多种所有制的共存与发展。
,六审稿在尊重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同时,对于各种所有制的平等地位问题予以高度关注,既体现了对私有物权的保护,也体现了对国有物权的保护,这一点是非常可喜的。只要是市场经济,就要保护各种参与市场的主体地位平等、权利平等。
因此,六审稿在继续加强对私有财产保护的同时,也提出要加大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力度,切实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可以说,这既是对基本经济制度的巩固,也是对目前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中存在诸多问题的法律补充。
回避重大问题有其局限性
但是,六审稿仍然在一些重大问题上持回避态度,表现出一些局限性。从而有可能会影响到《物权法》的效力和公众对其持有的厚望。
头先,对“公共利益”界定问题的回避可能会弱化法律的效力。
与土地、房屋的征收、征用和补偿密切相关的“公共利益”问题,近年来已经成为房地产业中的重要问题,在草案全文公布征求意见后,这一问题也成为争论的焦点之一。有许多人提出,草案未明确界定“公共利益”,缺乏判断的标准,在实践中容易被滥用,因此应对“公共利益”进行必要的定义。但另一方面,也有人提出,现实生活中因征收土地侵害群众利益,主要还不是对公共利益的界定不清,而是补偿标准过低、补偿不到位的问题。
对此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部门举行了专门的立法论证会。论证会上,多数专家认为《物权法》难以对公共利益作出具体规定,在不同领域内、不同情形下,公共利益是不同的,情况相当复杂;《物权法》属于民事法律,而征收属于公权力的行使,不宜在《物权法》中对各种公共利益作出统一规定,建议由有关单行法律作规定为宜。因此,在六审稿中,将“公共利益”的界定问题留给相关单行法律来进行界定。
从立法的角度看,法律专家的意见有一定的说服力。但是,我们必须考虑的问题是,如果不能同时启动相关单行法律的立法,那么《物权法》在所谓“公共利益”问题上将无所作为,从而使法律效力大打折扣。因此,可取的办法是,要么尽快启动相关的“公共利益”问题的立法或者出台相应的法律条文解释,在此问题上与《物权法》形成配套,要么就“公共利益”形成一些共识先行列举于《物权法》中,以保证《物权法》的完整性和权威性。至于“公共利益”的复杂性,今后可以在法律的修订中继续完善。一个原则就是:法,有总比没有要好得多。
其次,草案对征地补偿问题的处理仍不清晰。
2004年3月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但是在实践中却缺乏操作性,强行拆迁和补偿不到位目前仍是突出问题。在目前的草案中似乎作出了规定,即“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费用,并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居民房屋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这一规定虽然在原则上保证了被征地者获得补偿的权利,但对于实践中征者与被征者之间的平等地位未给予足够的保证。草案中的补偿原则还是很含糊,从两年多来征地过程中的违法情况看,“按国家规定补偿”和“合理补偿”的笼统规定,很难使被征地者的权益得到平等对待。
第三,在住宅续期与收费问题上原地“打转转”。
住宅用地使用期限一般是70年,“70年之后怎么办”的问题,在制定《物权法》的过程中一直受到高度关注。五审时,一些常委会委员提出,在住宅建设用地续期是否需要支付土地使用费的问题上,应该慎之又慎。六审时,草案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取消了有关住宅用地使用权续期需要支付费用的规定。但是,六审稿中对收费问题这一条文的取消并不是解决实际问题的可依之据,而是留下了一个“可收可不收”的问题。可以想像,如果这一问题不能在草案中解决,那么该法对于保护物权人的意义也就相应下降。
值得注意的是,关于续期及其收费的深层次问题,牵涉到了现行《土地管理法》、《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因此,限于现行宪法框架下的《物权法》显然对土地问题的理解还不是很成熟,而要在这个问题上取得突破,则必须在更大范畴上进行一系列的制度性改革与新的立法。
鉴于此,可以预期,如果《物权法》六审稿在今年年底或明年年初顺利通过的话,那么它将在短期内具有重要意义,但其对我国经济社会中出现的深层次问题缺乏足够的法律回应,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其长期法律效力。当然,如果从长远来看,由于它是在现行法律框架下的产物,它会与其他法律一样,渐行渐改,逐渐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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