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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草案:“悬疑”问题其实不悬疑

  编辑:海南房产网   发布日期:2016-09-10 00:00:00  有效期:发布当天    阅读 517 次

阅读声明:文章内关于户型面积的表述,除了特别标明为套内面积的内容外,所涉及户型面积均为建筑面积。

《物权法》草案在前些时候结束了第六次会审,在明确土地70年使用期限后自动续期的同时,也划掉了原本对续交土地使用费的规定。这一举措立即引起了无数人的好奇与讨论,不少想当然者以为,如此一来就意味着以后这个土地使用费就不用交了。这可是天大的误会。“不作规定”与“不交”完全是两码事。如若真是不交,岂不是现时很多的购房者用购70年土地使用权的钱购了一块恒久性的土地?如此便宜之事是不可能有的,况且如此一来,也跟我国土地公有制这一根本规定“犯冲”了。其实,《物权法》是不解决土地所有权归属问题的。

车位所有权与小区业主委员会的诉讼资格问题,一直以来也是人们争论较多,较为关心的问题。六审后《物权法》草案对车位所有权问题也给出了明确的答案,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无约定的归全体业主所有。为了让这个规定更有说服力,草案甚至还去掉了原先“谁投资谁受益”这一条,不过,如此一来,人们又有了新的担心:霸王条款会不会因此多起来?业委会的问题在这一次审议的《物权法》草案里再次被回避了,不过,这也是好事。毕竟,这一个事件大家都还在争议不休的时候,过早规定下来,也未见得是好事。

三大物权疑问何去何从

从来没有一个法的草案会在常委会审这么多次。从2002年12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物权法》草案进行初次审议至今,《物权法》草案已经过了六次审议。法律界的有关专家认为,《物权法》属于民法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和《合同法》一样,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的基本法,可见此法之重要性。

而在民间,《物权法》同样有着很高的知名度和关注度。在2006年省人大法工委召开的《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听证会上,面对各方人士各执一词的争论,面对一大堆想要研究却又无从研究起的问题,某法律专家这样说道——关键是《物权法》还没有出来,《物权法》一出来,根本就没有那么多争议。

如今,《物权法》已经第六次审议。然而,面对现在的这一草案,杭州许多法律界、物管界人士发现,对土地使用年限到期后如何处理、车库的使用权问题、业主委员会的诉讼资格等问题,《物权法》似乎仍避重就轻了。两天前,在浙江省律师协会建筑与房地产专业委员会组织的一次《物权法》讨论会上,各方人士依旧争议不已。“毕竟,这是一部被业界寄予了很多希望,被认为是能够起到明正视听作用的法律,今后的许多纠纷、案例都要到这部法中去寻找依据。”浙江省律师协会建筑与房地产专业委员会主任戴和平说。

那么,该如何看待这三大焦点物权问题呢?

焦点一

70年土地的身后事

在此次审议中,争议的就是土地使用权到期以后如何处理的问题。

据报道,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对物权法草案进行了第六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应当自动续期。但是对原草案所规定的支付土地使用费、续期的期限、土地使用费支付的标准和方法,则有不同的看法。有的委员认为,住宅建设用地自动续期以后,住户还要支付土地使用费,这样的规定是否合适?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研究认为,对这一问题须慎重对待,目前以不作规定为宜。

这一转变,再度引发争议。

私有化之争是误解?

“如果说此前的物权法草案还授权国务院作出规定,给公民可期待的空间,那么,删除这一规定,就意味着公民的住宅所有权将处于不稳定状态。”有一些法律专家这样认为。

“如果土地使用权到期之后,不需要缴纳土地使用费,自动续期,那么,中国的房地产将会出现新一轮的涨价热潮。道理非常简单,投资土地,一次缴纳土地出让金,将会使子子孙孙从中受益。购购了商品房,就意味着永远占有其下的土地,土地的国有制在物权法中被解体。”专家们提出了这方面的担心。

“现在社会上确实存在着这样一种误解,尤其是有些媒体做了大量报道,对土地使用权到期以后如何处理不作规定。这样一来,许多老百姓就会误认为土地使用权到期以后不需要缴纳任何费用,这肯定是一种误解,《物权法》肯定不会作这样的规定,因为这是与我国的国家性质、与我国的宪法根本冲突的,除非是修宪,否则不可能有这样的规定。”浙江省省直律协民事专业委员会的陈钟律师表示。

此外,一些房地产专家也认为,如果像有些委员所建议的那样,住宅用户不需要支付土地使用费,那么不仅与现行的宪法不合,而且与发展经济的目标也不相一致。当土地使用权到期之后,通过新一轮的利益调整,不但可以确保土地得到有效利用,而且可在整个社会实现财富的再分配。

那么土地使用期限到期了以后,是不是只要象征性地缴纳土地使用费就可以继续获得土地使用权呢?陈钟律师认为,这样的观点同样立不住脚,“如果只是缴纳手续费,或者,微不足道的补偿费,那么,中国的土地使用权制度毫无价值,土地的国有制同样受到冲击。”

为什么是70年?

关于土地年限问题的争议其实由来已久。

按照法律专家的解释,中国实行土地公有制,土地是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的。住房制度改革以前,城市住房基本上也全是“公家”的,住公家的房子是大多数城市居民享有的一项福利。住房制度改革以后,私人,特别是城镇居民,普遍可以拥有自己的房屋,这时候就出现房屋所有权和土地所有权的归属不一致的问题,法律上的解决之道,就是通过在所有权上设定一个用益物权,也就是土地使用权。

在制定中的物权法里,这叫“建设用地使用权”。它和所有权的区别就是,所有权是无期限的,而用益物权是有期限的。按现行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限,居住用地是70年,工业用地50年,商业用地40年,综合用地50年。改革初期划拨或出让的土地,使用期限更短。

而房屋的使用寿命,通常要比这个年限长。只要房屋在,房屋的所有权就存在,这跟土地使用权的有期限性产生了矛盾。房屋不能飘在空中,有期限的土地危及房屋的根基。

在上世纪八十年代经济立法的指导思想中,所有权是分等级的,国家所有权神圣不可侵犯,私人的土地使用权要锁定一个期限,否

则无限的使用权将取代所有权。1987年深圳特区尝试国有土地出让时,宪法和法律仍明文禁止土地交易;1988年修宪对此解禁,1990年出台的《城镇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确立了这个年限。

追究这些使用年限数字出台的依据,有人说是“拍脑袋拍出来的,没有特别充分合理的依据”,有人分析认为是经过决策论证的,包括对香港经验的借鉴,从一个成年人开始拥有房产始,可以行权的期限不超过70年。说不清翔实依据,也正符合“摸着石头过河”的改革路径,先给个较长期限,问题留给后人,等70年后再说。

可否等70年再说?

然而,现实显然没有这么简单。其实我们已经遇到了这样的问题。如果现在在这个问题上没有一个明晰的答案,那么必然会带来一连串的问题。

头当其冲的就是不同土地使用期限的房子的价值标准的问题,有律师表示,现在物权法草案中已经有了这样的说法——目前不作规定为宜。届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再作慎重研究;建议删去土地使用费的规定。

但如果现在删去土地使用费的规定,这无疑是一个将引起连锁反应的举动,却又将带出两个问题,到时候土地使用年限到期该如何具体操作?如果不交土地使用费,那50年的房子和70年的房子在年限上还有何差别?

而在目前,正是因为国家对于土地使用到期以后有明确规定,所以50年的房子和70年的房子在价值上有了明显的差异。此外,在二手房市场上,其实土地使用年限的问题已经碰到——“我们这里挂了一套鸿壁新村的二手房,是上世纪四十年代的房源,许多购家都开始担心房子的土地使用年限到期以后该怎么办的问题,此外,我们这里还挂过三十年代的房源。”中原地产的有关人士这样说道。

另一方面,老百姓对土地使用年限的问题也一直很关注,某开发商的销售人员表示,以前曾经碰到过这样的案例,因为拿到土地以后开发一直比较缓慢,结果购三期房的业主表示,现在土地使用期限已经只有65年了,能不能在房价方面打点折扣,我们做了研究以后也同意了他们的要求。”

《物权法》规不规定有无意义?

而在一些律师看来,关于土地使用年限的问题,其实已经有了明确的说法,《物权法》中对这一问题有没有规定都没有任何意义。

在1994年《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1条中已经明文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这说明,其实该条款已经对土地使用年限届满后该如何操作有了明确的规定,而此后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也基本上延续了这样的规定,在《物权法》草案的前四次审议中,也是对这样的规定没有什么变动,在《物权法》草案的第5次审议中,开始对这一项内容进行一些变动,将土地分为住宅用地和非住宅用地,分别对待。只是在六审的时候才提出了不作规定一说。

戴和平认为,说到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是专门法,而《物权法》是普通法,今后碰到问题,要找法律依据,肯定是先找专门法而不是普通法,所以,《物权法》在这个问题上是怎么规定的都没有什么意义,在六审中对该问题不作规定应该正是此意。

 焦点二

车位车库问题很可能引发霸王条款

小区的车库和车位到底归谁所有?正在进行第六次审议的物权法草案规定,“车位、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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