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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记申请材料须符合法定形式——正确理解《土地登记办法》第九条

  编辑:海南房产网   发布日期:2016-09-10 00:00:00  有效期:发布当天    阅读 1077 次

阅读声明:文章内关于户型面积的表述,除了特别标明为套内面积的内容外,所涉及户型面积均为建筑面积。
《法制周刊》编辑部:

《土地登记办法》第九条规定,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由土地登记申请人提供。申请人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技术单位进行地籍调查获得。对此,我们有不同的理解。

种理解,有资质的专业技术单位依法规制作的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用于申请土地登记、注册登记,核发的土地证书才是合法有效的,非专业技术单位制作的地籍调查表等,用于土地登记,核发的土地证书不合法,没有法律效力。种理解,登记机构的工作人员,虽然不是专业技术人员,但其制作的地籍调查表等用于土地登记,核发的土地证书也是合法有效的。第三种理解,非专业技术单位制作的地籍调查表等,用于申请土地登记,核发的土地证书同样是合法有效的。

请问,对第九条第四款究竟怎样理解才是正确的?

河南省商水县诚信土地中介有限公司 李凤楼

李凤楼同志:

您好!来信收悉。来信涉及到《土地登记办法》第九条的理解与应用,就此提供个人意见,以供参考。

一、《土地登记办法》第九条款第四项出台的法律依据

根据2007年10月1日施行的《物权法》第十一条“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的规定,《土地登记办法》规定当事人申请土地登记需要提交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等资料。考虑到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的专业性、技术性含量比较高,一般的当事人很难自行获得,因此,《土地登记办法》第九条款规定,申请人可以通过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技术单位进行地籍调查来获得这些资料。

二、《土地登记办法》第九条规定出台的背景

根据原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发的《土地登记规则》的规定,我国的土地登记的程序是:申请→地籍调查→权属审核→注册登记→颁发或更换证书。其中地籍调查是土地登记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完成。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土地价值的显化,土地的交易越来越频繁,土地登记任务越来越繁重。为了简化土地登记程序,提高土地登记效率,保证土地登记质量,国土资源部于2003年在广东和浙江两省开展了土地登记自我举证试点,由当事人申请土地登记时自我提交申请资料和宗地调查成果。同时国土资源部和原人事部推行了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制度,专门印发了《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由专业的登记代理人为当事人提供登记代理服务。土地登记自我举证制度和土地登记代理人制度在实践中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因此此次出台的《土地登记办法》明确规定当事人申请土地登记需要提交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从而使地籍调查不再是土地登记的一个必经程序。

三、准确理解和应用《土地登记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一是当事人申请土地登记所需提交的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技术单位进行地籍调查获得,也可以采取其他合法方式获得,但是这些资料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因为根据《土地登记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所提交的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等申请材料应当符合法定的形式,否则登记机关可以不予受理。

二是根据《土地登记办法》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包括所委托的代理人等)申请土地登记,应当如实向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应当对自己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相关的专业技术单位也应当对自己所出具的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等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三是对申请人所提交的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等申请材料,登记机关应当进行查验,并就有关事项进行询问,必要时还可以进行实地查看。经过审查,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机关才能予以登记。登记机关依法登记后,所发土地证书都应当合法有效,都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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