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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业者在什么情况下有权退房?

  编辑:海南房产网   发布日期:2016-09-10 00:00:00  有效期:发布当天    阅读 952 次

阅读声明:文章内关于户型面积的表述,除了特别标明为套内面积的内容外,所涉及户型面积均为建筑面积。

置业者与开发商是房地产市场中的一对主要矛盾。由于目前房地产开

发、销售及后期的管理当中存在许多不规范之处,致使纠纷频频发生,其结

果往往导致置业者要求退房,这个问题可以说是双方利益冲突的焦点。那么

置业者在什么情况下有权退房呢?依据我国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和法律的一

般原则,置业者的退房权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置业者与开发商签订的房屋销售合同无效,置业者有权退房

合同无效,当事人所期望的行为结果不会得到法律上的支持和保护,应

恢复到签订合同之前的状态(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方应赔偿他方的经济损

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置业者与开发商订立的房屋

销售合同被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为无效后,置业者则有权退房,开发商应

将购房款退还置业者。

在实际经济生活中,导致房屋销售合同无效的过错方往往是开发商,表

现形式主要有以下两种:

1、开发商的项目开发违法,没有履行法律规定的手续,不具备完备的法

律文件,因此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导致合同无效。

依据国家《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相关行政法规、地

方法规的有关规定,开发商销售房屋,必须已经履行了法律所规定的有关手

续,报请行政主管机关批准,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证、土地使用证、开工证、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

有房屋所有权证书,尤其是开发商必须依法缴纳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

土地使用权证书。否则,由于其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侵犯国家及社会公

共利益,合同无效。

2、开发商采取欺诈手段,诱使置业者与其订立房屋销售合同,合同无效

开发商故意告知置业者虚假情况,如竣工日期、装修规格及质量标准等,

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很多情况下是其所开发项目的非法性),可以认定

为欺诈行为,合同无效

开发商故意告知置业者虚假情况主要发生在商品房预售行为中,其目的

是吸引置业者抢占市场,弥补资金不足。常见的是开发商利用宣传材料或媒

体,对房屋的特定事项或其他相关情况(公共设施、自然环境、文化环境等)

进行不实或夸大的宣传,如果这些商业吹嘘具有清楚、明白的质量标准或实

质内容,如“小区内商场、学校、医院等公共设施齐全”、“三分之一公共

绿地面积”、“意大利进口材料高端装修”等,而实际情况并非如此即构成

欺诈,如无实质内容,如“理想居所”、“置业头选旺地”、“巨

大”等则不构成欺诈。

二、置业者与开发商订立的合同显失公平,可以请求法院予以撤消,要

求退房

从房地产购销双方的经济地位来看,置业者明显处于弱者的境况。开发

商往往利用其优势和置业者的毫无经验,与置业者签订双方权利、义务明显

不公平的合同。例如,某开发商与置业者订立的房屋预售合同规定,置业者

应按规定的日期分期付款,逾期未付,经开发商书面催告10日后,仍未付款

即视为违约,所有已缴楼价款不予退还,开发商有权终止合同,并可将房屋

另售他人;而对开发商的逾期交房却规定了种种详而不漏的免责事由。从这

些条款中可以看出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显失公平。对于此种

合同,置业者可以在订立合同之日起一年内,请求法院予以撤消,法院判令

予以撤消的,双方应恢复到订立合同之前的状态,即置业者有权退房,开发

商应返还置业者所缴付的楼盘和定金及其利息。

三、开发商根本违约,置业者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开发商的责任

依据合同法的一般理论,开发商根本违约,置业者有权解除合同,予以

退房并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

1、逾期交房超过一定期限

合同中一般都有规定,开发商应于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逾期超过一定

期限,仍未交付的,置业者有权解除合同,予以退房,并要求返还楼价款及

利息,双倍返还定金,赔偿损失。当然置业者也可以不解除合同,只追究开

发商的违约责任,对此置业者有选择权。如果开发商逾期交房没有超过合同

规定的期限,置业者则不能解除合同,予以退房,只能请求开发商承担逾期

交房的违约责任。

2、房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不能修复或者经修复仍不能得到约

定的质量标准,置业者有权退房

房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主要表现是室内装修不符和约定的材

质、规格、布局、结构等,若经修复能够符合约定的,置业者不能退房;如

不能修复,或者经修复仍不能符合规定,则置业者有权解除合同,予以退房,

并要求返还楼价款及利息,双倍返还定金,并要求开发商赔偿其他损失。

有的合同中没有约定房屋质量的具体标准,那么,对此事项的认定原则

是:是否符合居住、使用的条件,若该房屋不符合居住、使用的条件,开发

商即构成根本违约,置业者有权退房,并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

3、由于开发商的过错,置业者不能依约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

开发商的此种根本违约在房屋预售合同履行过程中表现得较为明显。但

无论是预售还是现房交易,若由于开发商方面的原因,使置业者不能依法取

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则开发商构成根本违约,置业者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

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炜衡律师所 引自《北京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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