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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管理风险防范

  编辑:海南房产网   发布日期:2016-09-10 00:00:00  有效期:发布当天    阅读 687 次

阅读声明:文章内关于户型面积的表述,除了特别标明为套内面积的内容外,所涉及户型面积均为建筑面积。

  物业管理单位接受发展商和业主委员会委托进行停车场经营管理,应从停车场硬件建设、维护和车辆停放管理方面软件制度两方面防范风险。

  停车场经营管理需要向公安机关依法取得许可证,向物价部门取得收费许可证。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前提是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符合法律规定。物业管理单位必须确保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同时须负责相关停车场设施的维护和维修保养;将停车场车辆停放服务的内容制作成公示牌,放置在停车场的显著位置,明示停车场经营单位是否承担车辆的保管责任等;停车场内因维修工程等原因可能造成停放车辆损害时,应以指示牌等形式向车辆停放人明确告知,并将可能造成车辆损害和危险的区域进行单独围栏,进行分离,明确禁止车辆停放在上述区域。

  在停车场硬件完善并符合要求后,还应依照规定制定车辆停放管理制度,对车辆的出入严格管理。停车场的工作人员对进入停车场的所有车辆发放停车凭证,该凭证可以足一次性的停车票,或者是多次反复使用的停车卡。该停车凭证应由物业管理公司或下属管理处加盖公章,应记载车辆牌号、进入停车场的时间、发卡的经办人,对车辆明显的已有的损害和破损应记载在凭证上;同时对停车场的停放服务的具体内容和车辆停放人应注意的事项记载在该凭证上,告知给车辆停放人。当车辆进入停车场后,停车场工作人员负责对车辆的停放位置和停放秩序进行规范和指挥,即时制止不规范的停放行为。防止因外界原因造成停放车辆的损害,履行自身善意的管理职责。

  车辆驶离停车场时,停车场管理人员应向车辆驾驶人员收取进入停车场时发放的凭证,并仔细核对凭证上记载的车辆牌号和其他情况是否与车辆相符。当不一致时,应及时核对车辆行驶证件、驾驶人员的证件,与发放凭证的人员联系确认是否在记录中存在错误。确认驾驶人员将车辆停放进入停车场的权利人后,予以放行;收取停放服务费,给予收款凭证,收款凭证上应记载停放的时间和车辆的牌号。如果车辆停放凭证丢失,应由车辆停放人持车辆的行驶证件和驾驶人员的身份证前往管理处或物业管理单位,办理相应的凭证挂失手续,重新领取车辆放行凭证。

  上述的管理规范的程序就是风险防范的过程,其目的在于确保停放车辆车身不被损害,确保停放车辆的完好。如果车辆停放人有意不按照停车场的管理规定停放车辆,而停车场已进行明示告知,管理人员已进行劝止,停放人拒不纠正而导致损害的,应由车辆停放人承担责任。

  深圳在车辆保管方面的法律实践。《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67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从合同法立法的原意来看,保管物的交付实际上就是要将保管物的实际控制权和排他占有交付给保管人,但法律条文没有明确这一点,同时,如何界定区分车辆保管关系或车位有偿使用关系没有一个准确的判定标准和实际措施及方法,因此,往往只要机动车辆停放在停车场,在司法审判中法官就可能将车辆保管关系与车位有偿使用关系这两种截然不同的法律关系混淆在一起,仍然判定成为车辆的保管关系。

  针对这种情况,深圳的物业管理专家在2000年起草《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中,进行了专题研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规定,在《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草案)》第70条中以授权立法的形式明确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机动车辆的保管责任由物业管理企业或业主大会与车主以书面形式签订保管合同,未以书面形式签订保管合同的只可收取车位使用费。"同时也明确规定公安、工商、税务等相关部门要按照这个规定的原则,分别给停车场出具车辆保管或停车位有偿使用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手续,出具不同的发票和报销票据供停车场使用。

  目前,为了避免败诉赔偿,深圳许多物业管理公司停车场取消了车辆进出停车场的车辆停放证,换成为出入凭条或者进出记时牌,在出入凭条和进出记时牌上注明"依照《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只收取车位有偿使用费,而不承担保管责任"。事实上,无论是车辆停放证,还是出入凭条、进出记时牌,都是获得车辆控制权的一种有效凭证,是保管合同关系成立的有效证据。因为车辆没有这些凭证,停车场是不会放行的。至于所注明的不承担保管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这只是一种无效的格式合同条款,没有法律的约束力。深圳已经有过这样的典型案例,在法庭上法官就凭车主持有的这类凭证,当庭判决车主缴纳5元钱"保管费"(其实车主也可不缴纳这5元钱),停车场所属的物业管理公司赔偿65万元的车辆丢失损失费。

  物业管理行业承担车辆保管的条件早已具备,但收费没有体现出质价相符的服务原则,仍由政府制定统一的车辆保管费的价格标准约束。因此,为满足车辆保管市场的需要,必须按照契约自由的原则和质价相符的服务原则,通过车主与物业管理公司订立书面的车辆保管合同来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确车辆保管费用的收取数额和方法,明确车辆丢失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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