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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热点问题集萃

  编辑:海南房产网   发布日期:2016-09-10 00:00:00  有效期:发布当天    阅读 776 次

阅读声明:文章内关于户型面积的表述,除了特别标明为套内面积的内容外,所涉及户型面积均为建筑面积。

    1、关于房地产开发用地土地使用税问题?
    答:1.开发用地土地使用税应税行为的起始日期
  根据(财税[2006]186号)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2.开发用地土地使用税应税行为的终止日期
  在上级未有明文规定之前,应税行为的终止日期暂按以下口径掌握,即在项目竣工验收后,纳税人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并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登记卡次月起为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行为的终止期。

    2、纳税人无租使用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房产、土地如何征收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答:纳税人如提出其属无租使用,应要求其提供相应的合同、协议等,以证明其行为的真实性和法律责任。如确属无租使用的:
    1.纳税单位无租使用免税单位的房产、土地,应由纳税单位(使用人)按房产原值及占地面积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2.纳税人无租使用个人(产权人)拥有的房产、土地,由承租人按房产原值及占地面积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3、转租的房产是否要征房产税?
    答:根据苏地税发 [2006] 135号文件规定,对转租房产的,免征房产税。

    4、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是否要征房产税?
    答:根据国税发[2003]89号文件规定,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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