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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征税技术障碍破除在即 提供纳税人号是前置

  编辑:海南房产网   发布日期:2016-09-10 00:00:00  有效期:发布当天  来源:中国经营报  阅读 436 次

阅读声明:文章内关于户型面积的表述,除了特别标明为套内面积的内容外,所涉及户型面积均为建筑面积。

  尽管立法程序还未启动,但房地产税征收的“技术障碍”似乎已经破除在即。如果不出意外,未来个人对包括房产在内的不动产进行产权、使用权登记时,“纳税人识别号”将成为“前置条件”。

  这将彻底改变税收征管部门无法全面掌握房屋产权信息的现状。由于房地产税的基础——个人房产的产权信息主要掌握在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系统,包括决策层、监管层在内,房地产税一直被认为存在难以逾越的技术瓶颈。

  在此之前,通过立法征收房地产税已经在较高决策层形成共识。在立法调研、探讨的过程中,“技术瓶颈”的问题也多次被提及。一旦这一核心技术瓶颈得以突破,立法征收的工作节奏,将进入提速的“快车道”。

  或成“前置条件”

  “总局确实在研究把‘纳税人识别号’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结合,作为登记前置条件的可行性,并和有关部门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共识。”2015年1月13日上午,一位税务系统的权威人士告诉记者,“纳税人识别号”正被考虑作为个人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前置条件。

  所谓“纳税人识别号”,简称“税号”。按照正在征求意见的《税收征管法》修订案草案,未来每个公民可能都将拥有一个由税务部门编制的先进且终身不变、用来确认其身份的数字代码标识。

  按照立法、修法的审议程序,《税收征管法》修订案草案较迟将于2015年年底之前,进入法定审议程序。一旦《税收征管法》修订案草案得以审议通过并颁布实施,“纳税人识别号”将获得法律地位,继而进入实施阶段,赋予每个公民“纳税人识别号”。

  也正因如此,“纳税人识别号”成为不动产登记的前置条件已经基本具备了法理层面的基础。

  正在修订过程中的《税收征管法》即提出,纳税人签订合同、协议,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动产登记以及办理其他涉税事项时,应当使用“纳税人识别号”。

  按照国务院的工作进度,《不动产登记条例》已经颁布实施,根据这一条例,所有不动产都将进行统一登记,并颁发、换发不动产权证。

  “所谓前置条件,即是在不动产登记的过程中,不提交纳税人识别号,即不予进行不动产登记,当然这是较为理想的情况。”前述税务系统的权威人士称。

  目前,作为不动产统一登记的牵头部门,国土资源部正在制定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实施细则、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技术规程、标准规范等,这些具体技术规范规程将直接决定中国内地范围以内的不动产登记、颁发、换领程序。

  产权信息之难

  2013年10月,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共关于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下称《决定》)。《决定》提出“加快房地产税立法”。此后,房地产税取代房产税试点,成为全国人大预工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微博]的工作所在。

  然而,尽管在法理等层面多有争议,但真正困扰包括财政部、国税总局在内的主管部门的问题,却是“如何获得、共享房产产权信息”的技术性问题。如果税收征管部门不能全面、及时地掌握房产产权信息,房地产税的征收,在技术上就难以实现。

  目前,房屋产权登记信息主要由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的有关职能部门负责。这一产权信息登记系统由住建系统垂直掌握,按照目前的政府政务信息共享框架,系统内房屋产权信息并未与税收征管部门实现实时共享。

  “现有房地产税负主要集中在交易环节,即二手房交易的营业税,契税等。针对这些税种的征收,税收征管部门和住建职能部门采用的是‘先税后证’的行政方式,也就是持税务部门的完税证明,由住建系统办理产权登记,所以,原有制度框架下,是没有房屋产权信息的共享机制或者方式的,房地产税是持有环节税,不掌握这些信息就无法真正征收。”中国房地产研究所头席研究员霍域宁表示。

  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建立和实施,为解决这一问题提供了一定的可能性。

  多位税务系统人士表示,在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构建和实施过程中,国税总局方面表现出了“一定的兴趣”。国税总局与不动产统一登记的牵头部门——国土资源部在一定层面上进行了非正式的询问和沟通,对不动产登记的流程、规程,不动产权证的颁发、换领的程序、规定进行了解。

  在此过程中,国家税务总局也开始考虑将“纳税人识别号”接入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权证颁发、换领的可能性,并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共识。在此共识的基础上,“不动产登记须提交纳税人识别号”被写入了《税收征管法》征求意见稿。

  破除技术瓶颈

  “如果在《税收征管法》修订之后,纳税人识别号成为了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前置条件,那么就意味着,不提交这个先进编号,房屋产权就无法办理登记,也无法办理换发不动产权证,从而无法获得法定的财产权,这实际上是上了两道强制性的‘锁’。”霍域宁说。

  记者了解到,按照目前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有关制度设计,不动产登记主要涉及两方面的工作,一是“登记”,二是“颁证”。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设想,房屋产权人在申请办理不动产产权登记时,须提交“纳税人识别号”。与此相同,在办理“房产证”换发“不动产权证”的过程中,也须提交“纳税人识别号”方能办理有关换发手续。

  前述税务系统的权威人士认为,通过“纳税人识别号”这个制度设计,实际上解决了房地产税征收的技术瓶颈。这实际上使“纳税人识别号”包括了纳税人的房屋产权信息,而“纳税人识别号”由税收征管部门掌握。“所以,通过“纳税人识别号”,税收征管系统的有关部门就掌握了房屋产权信息,从而获得了征收房地产税的基础。”他说。

  此外,房地产税征收的另外一个技术难题在于存量房产的税收征收问题,由于这些房产年代久远,其产权信息未能信息化,即便实现了共享机制,这部分房产的房地产税征收问题,也存在障碍。

  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制的要求,所有不动产将颁发、换发不动产权证,通过将原有房产证换发为不动产权证的环节,存量房产未被信息化的产权信息,也将实现信息化,从而使对其征收房地产税变为可能。

  “所以,现在就要看纳税人识别号这项工作推进的工作进度是什么节奏,从现在的情况看,这项工作会作为工作去推进,而且企业机构本身就有税务登记号,个人有个人所得税缴纳的编码,现在所需要的,就是把这些已经存在的编码统一化、先进化,这个工作做完,房地产税征收就不存在什么技术瓶颈了。”霍域宁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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