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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部起草不动产登记相关政策 “以人查房”仍是禁区

  编辑:海南房产网   发布日期:2016-09-10 00:00:00  有效期:发布当天  来源:琼海房产信息网  阅读 581 次

阅读声明:文章内关于户型面积的表述,除了特别标明为套内面积的内容外,所涉及户型面积均为建筑面积。

  在被明确了“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主要职能部门地位后,国土资源部(下称“国土部”)已经开始着手起草制定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法律法规草案和相关规章草稿。在这些法律文件中,亦可能涉及到引发各方争议的“以人查房”的有关内容。

  而除部署工作准备起草《不动产登记管理条例》外,国土部还部署有关司局准备起草《不动产登记管理办法》,并编制相应技术标准。按照国务院工作部署提出的要求,起草相关法律法规的工作须在2014年6月前完成。

  至于受到各方关注的“以人查房”问题,将本着“依法查询”的原则作为对社会功能服务的重要组成内容。但是,按照当前法律框架,个人“以人查房”的查询服务在实现不动产统一登记之后,或将仍是禁区。

  法规起草

  目前国土资源部已经和中编办沟通,拟在国土部管辖下,设立“不动产登记管理局”统一负责全国不动产统一登记有关工作。

  “部长办公会上确实做了部署,一个是‘条例’,一个是‘办法’,现在前期工作已经开展了。”12月29日上午,国土资源部一位不愿具名的官员向《中国经营报》记者证实。所谓“条例”即是《不动产登记管理条例》,所谓“办法”即是《不动产登记管理办法》。

  根据国土资源部的工作部署,《不动产登记管理条例》(下称“条例”)主要划定不动产登记所涵盖的范围、不同级别登记机关的权责义务、不动产产权拥有人权利、义务等;《不动产登记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则着重于规定不动产登记的流程、手段等技术性内容。

  该项工作由政策法规司、地籍司等部门共同负责。与此同时,国土资源部已经和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下称“中编办”)沟通,拟在国土部管辖下,设立“不动产登记管理局”统一负责全国不动产统一登记有关工作。该机构筹备中的部分有关业务人员,也参与了“条例”和“办法”的起草准备工作。

  国务院对国土资源部等职能部门提出要求,“条例”的起草工作须在2014年完成,并上报国务院。在此之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称“住建部”)、国土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国家海洋局等,已经就不动产产权登记问题进行协商。其中,国土部与住建部就房屋产权登记的技术问题,进行了多次沟通。

  除了准备起草“条例”“办法”外,国土资源部部长姜大明在部长办公会上还部署了制定不动产登记技术规程和数据库标准的相关工作。目前,该项工作尚未有明确的时间节点要求,但是被要求尽快开展,并与“条例”和“办法”起草制定的有关工作“同步”,甚至部分“前置”。

  “两库”合一

  国土部已经着手整合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加强沟通协调,做好国家层面有关不动产登记衔接工作。

  在部署尽快启动不动产登记技术规程和数据库标准的制定工作的同时,作为不动产统一登记的主要牵头部门,国土部已经着手整合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加强沟通协调,做好国家层面有关不动产登记衔接工作。

  据接近国土资源部的权威人士向记者表示,尽管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涉及房屋、土地、林地、草场、海域等多个领域的产权登记整合,但各类土地使用权的登记和房屋产权的登记的统一整合,是工作量较大也十分重要的工作,这两个数据库的统一,对整项统一登记工作的推进效率都有至关重要的影响。

  在2010年6月,住建部在山东省青岛市召开“加快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会议”,全国个人住房信息系统联网工作正式启动。至2013年6月,住建部如期完成了40个城市个人住房信息的联网工作,目前,联网城市已经超过60个。

  期间住建部下发了《个人住房信息系统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并着手对《房屋登记办法》(下称“登记办法”)进行修订。这两项“部令”,对涉及个人住房产权信息联网的权责、义务、录入、查询等均做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从2011年至今,个人住房信息系统联网的平台和系统运转,都是按照这两项“部令”运转。

  “这涉及到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技术标准统一,即住建部已有的个人住房信息系统联网技术标准,如何与不动产统一登记技术平台的数据库进行统一;二是管理规范统一,即住建部已经下发的‘暂行办法’和‘登记办法’中涉及到联网问题的有关内容,与未来的‘条例’和‘办法’如何协调的问题。”一位参与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全国联网工作的人士表示。

  国土资源部已经着手与住建部进行沟通,通过前期的充分了解,确保后期不动产统一工作的工作效率。但截至目前,双方并未召开正式会议或形成相关文件性内容。

  “禁区”仍在

  根据国务院部署,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须建立“信息依法公开查询系统,保证不动产交易安全,保护群众合法权益”。

  根据住建部已经下发的“暂行办法”,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全国联网在住建部不设查询端口、住建部不设授权查询权限、查询结果不作为法院判决和行政处罚依据,同时,国家住建部、省、自治区层面也不办理查询业务。

  “现在按照国务院的精神,不动产统一制度建立后,要依照法律规定对社会提供查询服务,所以在这一点上,在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建立后,应该会做相关的调整。”前述权威人士称。按照国务院对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部署,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须建立“信息依法公开查询系统,保证不动产交易安全,保护群众合法权益”。

  目前,在国土资源部与中编办沟通的增设“不动产登记管理局”的讨论中,涉及到了“不动产登记管理局”未来向社会提供有关查询服务的内容。而这也是以“局”为不动产登记机构设置,而非“司”设置的重要原因。

  不过,截至目前,对于查询的范围、流程、权限等,尚未形成明确的结论,但是,基本原则已经明确。即“提高行政效能,更加便民利民,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有效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财产权”,按照这一原则,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建立后,既要对外提供查询服务,又要确保不动产所有人的各项权利不受侵害。

  记者了解到,在目前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设计中,“以特定人为查询条件查询其名下所有房产”的“以人查房”,在个人查询领域,或仍为“禁区”。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建立后提供的查询服务,将依照法律,持有相关司法、行政许可或申请,个人可对特定不动产的产权归属情况进行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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