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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出售房屋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全解读

  编辑:海南房产网   发布日期:2016-09-10 00:00:00  有效期:发布当天    阅读 947 次

阅读声明:文章内关于户型面积的表述,除了特别标明为套内面积的内容外,所涉及户型面积均为建筑面积。
  哪些二手房交易要交税?交多少?怎么交?   名词解释   1、纳税义务人出售自有房屋(包括住宅和非住宅,下同)取得所得的个人。   2、纳税范围个人出售自有房屋取得的所得。   3、适用税目、税率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4、应纳税额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20%)   5、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出售价-房屋原值-合理费用出售价,是指个人出售自有房屋获得的全部收入。若成交价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房屋原值,是出售方取得该房屋时所支付的购置价格或建造费用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合理费用,是指购入该房屋时缴纳的契税、印花税、土地出让金、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交易手续费、评估费及出售该房屋时缴纳的印花税、营业税及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土地收益金、评估费、交易手续费等。   纳税义务人应提供合法、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以及税费缴纳凭证。   6、减免税规定   (1)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售房前后一年内已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住房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视其重新购房的价值可全部或部分给予免税;   (2)对个人出售自用五年以上、并且是家庭惟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申报流程   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在我市市区范围内出售自有房屋取得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应自交易双方签订房屋转让合同,取得杭州市销售不动产专用发票后,如实向我市房地产交易税费征收机关———杭州市财政局农税征收管理局自行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履行法定义务。   1、申报缴纳时须提供以下资料:   (1)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原件、复印件;   (2)杭州市房屋转让合同原件及销售不动产专用发票报查联原件;   (3)契证原件;   (4)房屋评估报告原件;   (5)允许扣除合理费用的原始凭证原件、复印件;   (6)纳税义务人夫妻双方的身份证、结婚证或房屋共有权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以及该房为家庭惟一生活用房的承诺书。   (7)住房出售方如在住房转让合同前一年内已另购住房的,还应提供所购住房的契证复印件和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复印件;   (8)征收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受理流程   征收机关受理纳税人递交的申报资料并经审核无误后,计算确定应纳税额,开具纳税申报受理单,纳税人缴款后,对个人出售商铺、写字楼等非住宅的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对个人出售住房的,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纳税保证金收据”。   个人在出售住房前一年内已另购住房,并已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可直接给予减征或免征;个人出售住房前后一年内未另购住房的购购的住房价值低于所出售住房价值的,已缴纳的纳税保证金应全部或部分作为个人所得税缴入国库。   3、缴纳地点   杭州市财政局农税征收管理局征收大厅:庆春路155号中财发展大厦一楼   杭州市财政局农税征收管理局延伸征收点:平海路37号平海大厦三楼   注意事项:   1、纳税人应妥善保管好征收机关开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纳税保证金收据联”等凭据,以便办理退税手续;   2、个人出售自有房屋取得所得应如实向征收机关申报缴纳,未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或对房价和减免行为进行虚假申报的,由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以相应的处罚。   政策问答   1、对个人出售已购公有住房(房改房)取得的所得,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已购公有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标准价)购购的公有住房。   2、对个人出售自用五年以上、并且是家庭惟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其中“五年时间”和“惟一生活用房”如何认定?   答:“五年时间”的认定以纳税义务人所出售住房购入时签定合同的日期为起点计算;不能提供合同的,以该住房房屋所有权证的发证日期为起点计算。   “惟一生活用房”的确认:该住房出售时,纳税义务人除所售住房外,不再拥有其他房屋所有权的,则所售住房方可视作家庭惟一生活用房。以上确认需由纳税义务人本人提供相应的证明(或承诺书)。   3、对个人出售住房后一年内重新购房的,已缴纳的纳税保证金是否可以退还?   答:可以退还。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所出售住房出售价的,已缴纳的纳税保证金可全部退还;新购住房金额小于所出售住房出售价的,已缴纳的纳税保证金按新购住房金额占所出售住房出售价的比例予以退还。   4、在我市市区出售自有住房前后一年内又在杭州市区以外购购住房的,是否可享受减免税政策?   答:可按规定享受减免税政策。   5、对个人在出售住房前一年内已另购住房的,其出售现住房取得的所得是否可享受减免税政策?   答:可以享受。另购住房的购房金额大于或等于所出售住房出售价的,免征个人所得税;小于所出售住房金额的,按另购住房金额占所出售住房出售价的比例减征个人所得税。   6、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售房前后一年内购房的,“前后一年内”如何确定?   答:由征收机关根据纳税人提供的房屋购卖合同或其他合法凭据上的时间来确定。   7、出售自有住房的房屋所有权登记为1人以上或房屋所有权人发生变动时,其取得的所得应如何享受减免税政策?   答:(1)、按市场价购购住房时房屋所有权登记为1人,一年内出售时房屋所有权登记是配偶的名字或是夫妻共有的,可按上述有关规定全部或部分予以免税。   (2)、出售自有住房时,房屋所有权登记为1人,一年内以配偶的名义或夫妻共有的名义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可按上述有关规定全部或部分予以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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