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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民 这四类人可申请住房保障

  编辑:小陆   发布日期:2019-05-29 09:01:43  有效期:发布当天  来源:海口日报  阅读 735 次

阅读声明:文章内关于户型面积的表述,除了特别标明为套内面积的内容外,所涉及户型面积均为建筑面积。

为规范海口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管理,海口市近日出台《海口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下称办法),通过提供公共租赁住房或发放租赁住房货币补贴的方式,解决海口市住房困难家庭住房问题,明确实物配租轮候期不超5年,住房租赁补贴面积 60平方米。

居住满五年也可申请

办法规定,符合以下条件可提出申请:

1、申请人具有海口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常住户口,且在海口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工作或实际居住,如其户口登记不在海口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需要在海口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工作或实际居住满2年(低保家庭、特困供养人员或海口市城镇住房救助对象,可不受“在海口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工作或实际居住满2年”的限制)。

2、申请人不具有海口市常住户口,但已与海口市辖区内依法登记的单位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满2年或者在海口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从事个体经营满3年,且在海口市累计缴纳社会养老保险满2年,并在海口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实际居住满2年。

3、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职称(含技术等级),已与海口市辖区内依法登记的单位签订2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已在海口市累计缴纳社会养老保险满1年,并在海口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实际居住满1年。

4、申请人不具有海口市常住户口,不具备以上条件但在海口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实际居住满5年及以上的也可申请。

海口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具体包括海口市各街道办事处辖区及长流镇、西秀镇、海秀镇、城西镇、灵山镇、演丰镇。主城区范围如重新调整,由海口市政府或市规划部门重新公布。政府批准的海口市城乡统筹示范镇或计划单列镇,参照本款规定的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乡镇执行。

同时,办法对申请人收入条件、现有住房困难条件、财产值条件作了明确要求。

实物配租轮候期不超5年

办法指出,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实行轮候管理制度。轮候期一般不超过5年,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确定后,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制定配租方案并报海口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备案后向社会公布。配租方案应当包括房源位置、数量、户型、面积、租金标准、供应对象范围、意向登记时限等内容。配租方案公布后,已取得轮候对象资格的人员可以作为向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申请意向登记。

申请人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或等于海口市公布的城镇低收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收入标准。其中,属海口市城镇居民 生活保障对象家庭、特困供养人员或海口市城镇住房救助对象的、属孤儿、孤寡老人、在海口市工作的市级以上劳模、复转军人、申请人家庭成员中有重大病残人员、归侨及侨眷、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申请人家庭现居住房屋经鉴定属应当拆除或停止使用的危房等按规定可优先安排住房保障的。

承租人可互换租赁住房

申请人 次取得但放弃当期公共租赁住房配租资格的,可参加下一期公共租赁住房配租选房。申请人连续2次放弃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安排的,5年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配租,但如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货币补贴对象条件,可按规定申请领取租赁住房货币补贴。

每个申请人家庭只能配租一套(处)公共租赁住房。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可以根据配租房源套型建筑面积情况,经征求申请人同意后,安排2个或2个以上单身居民申请人共同承租一套(处)公共租赁住房。 申请人家庭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后,原租住的单位公有住房或海口市直管公房应当退出。

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后,承租人之间因就业、子女就学等原因经协商同意需要相互对换公共租赁住房的,经承租人提出申请,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可以办理相关住房配租调整手续。配租调整结果报海口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备案。

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后,承租人因就业、子女就学等原因需要调整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可以向原发放保障资格证明的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提出申请,经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核实及报经海口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同意,在存有可配租房源的情况下,由调整后的辖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与该承租人签订住房配租协议,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货币补贴发放时间自申请人获得保障资格当月计算

已取得海口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资格且在海口市范围内已通过市场租赁住房的,可申请领取租赁住房货币补贴。货币补贴发放时间自申请人获取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资格证明的当月份起计算。

其中,家庭可保障住房建筑面积大于60平方米的,按60平方米计;申请人家庭月可领取租赁住房货币补贴额大于申请人家庭租赁住房协议约定的月租金额的,按其租赁住房协议约定的月租金核发租赁住房货币补贴。

办法公布施行后,申请人家庭已按海口市规定标准领取租赁住房货币补贴,但未实际通过市场租赁住房的,在6个月的过渡期内可按原标准核发补贴;过渡期届满,经复核其仍未实际通过市场租赁住房的,终止发放租赁住房货币补贴。

货币补贴发放期间,申请人及家庭的人口、收入、租赁住房情况等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及时主动向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申报;申请人未及时申报的,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可根据举报线索,或以不定期抽查的方式对申请人家庭可领取补贴情况进行核定,并按核定结果重新签订货币补贴补充协议或终止发放租赁住房货币补贴。

同时,办法对取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资格、终止住房货币补贴或收回所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等做了具体说明。

政府支持建设的10年内不得交易

海口市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通过集中新建或配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方式筹集的保障性住房房源。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以单套建筑面积60平方米以下的小户型为主。政府统筹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根据房屋权利取得途径及方式,房屋产权分别登记在市或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名下,市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薄中注明公共租赁住房的房屋性质。

政府统筹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原则上只租不售。经省或市部门批准并给予相关优惠政策支持并由社会机构利用单位自有土地及非政府性资金建设并用于向本单位职工配租的单位公共租赁住房,10年内不得上市交易;社会机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上市交易时,应当按规定补交涉及项目建设的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土地价款等费用。

办法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海口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办法》(海府〔2015〕15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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